2009-12-26

终·极·翻·墙【GFW终极版】 #新疆


一、断网

现在新疆全境依然是断网断短信断国际长途三断中。这种中断跟内地的GFW不尽相同,对于普通用户基本上算是物理隔离,几乎所有外网ip和外网端口均无法访问。能够访问的只有疆内的站,以及极少数ip和主机在外地的国家级官方网站(如网站备案查询、各种考试报名网站)。也就是说,国内公众网的GFW是默认放行,部分ip和域名拦截+关键词拦截;而新疆是默认断开,个别ip和域名放行。

上网方式方面,7月6日凌晨4点chinanet全部封锁,随后是移动、联通的公众网络。教育网(CERNET)估计是用的电信出口,也是同步被封。科技网(金桥)多撑了两天,于7月9日被封锁。手机上网方面,NET方式均同时被封锁,WAP方式则推迟到七月十几日左右才封锁,其中电信的WAP方式甚至到了 8月中才封锁完毕,期间一直可以登录WAPQQ。3G上网卡方面,基本是同时封锁,有传闻是如果用天翼3G拨号时获得的IP是120.X.X.X就可以顺利上网,不过这个传闻未验证。普通用户能够翻出GFW终极版的上网方式只有拨号一种了,也就是10年前我们大家常用的56k窄带拨号。具体方式后文详述。

短信方面,点对点短信均无法发送,手机端直接报错,应该是点对点短信网关根本就没启动。仅有部分公众SP业务开通,如天气预报、手机报、 10000/10086/10010这类的运营商官方信息,用户可以接到。需要注意的是外地手机漫游至新疆,一样无法发短信,所以不要妄想买个外地短信卡就能在新疆聊天了。我自己曾经发短信如飞的手指,现在也快不知道怎么按了。可以说这几个月新疆的SP和CP类公司遭到了重创,倒闭关门或撤回内地的不计其数。

国际长途方面,大概是7月7日开始就非常难以拨入,8月以后就基本无法拨入了。呼出方面,除了当局指定的仅有几个机关单位和几个大的电信营业厅可以打(像不像80年代),其他全部的直播、IP、网络国际长途电话均无法呼出。批发国际ip卡的商家亏到出屎,新疆大批做中亚外贸的商家也都难以开展业务。我的表妹在马来西亚上学,快半年了没一个电话,她老妈被逼的请了假去内地上网,终于在QQ上得以一见。

7.5后的这些封锁,除国内长途封锁时间较短,7.5后几天即解除外,其他的直到现在(12月25日)也没有一点儿放松的迹象。基本每个月都有传闻说这个月/下个月要开网,什么时候开网也是疆内各论坛最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已经不能用日经来形容了。可惜这些期望,最后都是以失望告终。

其中有这么几个著名的传闻:

断网持续48小时:这是7月6日最初的传闻,据说来自于运营商。可惜随着7月7日汉族大规模游行示威告吹。

断网一周:参照石首,这个传闻很快告吹。

断网半个月/一个月:说西藏314时断网就这么久,新疆也会参照。可惜据我本人考证,西藏当时似乎没有断网,或断网时间很短。在Google上搜"西藏 断网",貌似没有什么有价值的信息,希望有了解情况的JR说说。

10月国庆后开网:这个传闻是说都60大寿了,安定和谐的天朝肯定会给我们这2000w草民开网。告吹。

11月1日开部分门户网站,春节放开全部:这个传闻是最有模有样的,据说是自治区级领导安排,大部分运营商都内部通报了。可惜现在马上新年了,仍然没有一个门户网站能够访问。这个传闻应该为真,据说最后是自治区政法委书记符强同志强力压了下来。

最新的传闻是说1月份要开放部分门户,全部放开到2010年5月份左右:这个消息同样来自运营商内部,然则已经没有多少人关心了。对通网的传闻新疆的网民早已麻木,对这类消息都是无奈的一笑了之。

二、翻墙

下面来说说大家最关心的,那些能上网的新疆人,是怎么从铁桶一般的墙里翻出来的。

首先,内地公网使用的翻墙方法完全不适用于新疆,因为封锁的原理不同。新疆现在就是一个大局域网,外网根本就不通,你提供哪些国外的翻墙网站或者翻墙软件,自然只会404 not found或者service unveilabe。现在已知的是如下几种方法:

1、窄带拨号:

这个是应用最广泛的拨号方式,你不需要有特权,也不需要上面有人,只要你有一个破旧的56k窄带猫,连上电话线就可以。虽然速度很慢,开个新浪都要等2分钟,但是,那是外网啊(请自行脑补加入流泪233表情)!当然,你不能拨本地的窄带接入号,那一样只能访问疆内网。

流行的拨号号码有这些:

022-16300、0891-16300:8月起,这两个号码造福了很多网民。稳定,但不容易拨入,平均拨号5次能够连接上,10月份被封。

010-95700:10月到12月间,这是最流行的拨号接入号,拨通率非常高。如果你看到有人家里固话电话费突然升到好几百元甚至上千元,那不用问,肯定是天天95700呢。这个号码12月初被封。

0756-96169:95700不在的日子,我们又找到了96169。可惜没能坚持1个月就被封了。

友情提醒:拨长途窄带ISP号码前请加拨11808,这样一小时话费能够控制在5元以内,否则请按长途标准资费(大约1分钟7毛钱)换算自己的电话费。

2、企业内网:

大家知道很多大型企业的内部网络都是全国连通的,电信运营商自不必说,其他包括铁路、石油、银行等都有自己的全国性网络,由于各企业的业务需要,这些内网是不可能断掉的。这就给通过内网翻墙带来了可能性。只要在其他省份找到一台同在内网且可以上网的机器,于其上开个代理,便可以顺利上网。一时间,"内地同事"成了抢手货,疆内软件网站上ccproxy、wingate这些代理软件也都上升到下载榜前列。

这种翻墙方式网速尚可,实现难度也不算太高,也算是比较流行的翻墙方式。当局下强硬命令要求各单位逐机清理的7-5视频,大多也是这种方式流传出去的。

3、海事卫星等卫星通讯方式:

卫星通讯方式的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有线网络一样被地区性中断,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翻墙。不过这种方式网速不怎样,而且资费极贵,所以基本只有少数单位在使用。

有次翻墙出来上QQ遇到一个疆内的朋友,问他怎么上网的,便给我炫耀其单位特权申请了卫星专线4条,办公室电脑都能上网了云云。

4、特权

在中国,任何事情的限制范围,都可以加一条:领导例外——就连断网都断得这么有中国特色。除了通讯管理局、公安厅、安全厅这些跟互联网直接有关的单位可以上网外,据我所知还有各通讯运营商处级以上领导,当局机关的部分部门,疆内官方大站的运营部门(新丝路、天脉、天山网、亚心网、乌鲁木齐在线),均可以顺利上网。当然,各单位都有相应的管制手段,如限制部分端口,限制QQ登录等,但还是让普通百姓羡慕不已。

当然,普通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也可以申请开通,但除非你能通过电信运营商-通讯管理局-公安/安全/自治区当局多个部门层层审批通过才行,至今通过的公司寥寥无几,个人更是不要奢望了。

5、异地上网方式

之所以新疆能被这么彻底的断网,跟新疆的地理位置也有很大关系。如果内地的某个省份出事被断网,网民很容易就能到别的省去,而且内地错综复杂的线路也不是能说断就断的。新疆的骨干网出疆端口只有两条,很容易就能封锁。如果你想出去外省,哪怕是到最近的甘肃,那一千多公里的路程至少也得1整夜的火车。

但即便这样,仍然有难以忍耐的网民跑去外省上网。BBC就报道过一个新疆人坐飞机去深圳上网的事情。而新疆本地QQ上流传的一条信息则是:"柳园一出车站就有好几家网吧,我去过了。网吧对面就是旅馆,下火车出站就可以上网了。那个网吧全是新疆这边的,本地人基本没与几个,到了晚上8点全是新疆的网民。包夜 8 块钱。10点到早上9点。就这些了。过年时候我也要去 我的电话136699xxxxx要去一起呵呵!"——柳园是甘肃省离新疆最近的一个小火车站。

还有一则未经证实的消息,是说有人利用手机基站信号的边界重叠,去新疆东南边的若羌县用青海省的3G信号上网。之所以说未经证实,是因为那里是维族人口占90%以上的民族聚居地,就算能3G上网,但小命不一定能保全啊……

以上基本就是新疆境内翻墙的方法,发出来给对网络习以为常的里层JR们看看,新疆人民上个网是多么难。有的人QQ密码忘了,有的人苦心经营的网站废了,连菜地都快半年没收成了……去内地出差回来的同事说:"你知不知道当我输入三达布溜淘宝点康木一回车,看到那熟悉的黄色页面出现时,才真正的体会到了什么叫这一刻我内牛满面……"

三、现状

断网前新疆 90%以上的互联网流量都是流向内地的,但现在这个大局域网已然成了私服和山寨网站的乐土。各种网游私服层出不穷;利用FICQ和RTX搭建的新疆QQ也有N个版本了;山寨开心网不下10个,虽然用的都是同一套源代码连界面配色都一模一样;hao123类的疆内网站导航已知的就有几十个;甚至连百度和 Google都被山寨了(参见附图),虽然做的有够烂……最近最火的,则是一个叫zn11的网站,点击率超级高。这个网站是干什么的呢,说出来外面的各位可能会哑然失笑——就是用teleport把新浪、腾讯、网易等几个大站的首页和2、3级页面离线下载,然后挂到站上。虽然可能几天才更新一次,大量链接点不开,视频也无法收看,但还是有很多人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这个zn11。也许是让自己觉得离真正的互联网近一点吧……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对于私服和山寨网站运营者来说,显然是前者。但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很有可能是后者。虽然广播报纸上电信移动联通三家的3G广告还是铺天盖地,但是谁都会对"WCDMA,上网速度可达7.2兆"的广告一笑了之,网都没了推广什么3G啊。损失最重的是主要收入来自于宽带业务的新疆电信,7月份全疆宽带费用全免,一个月直接损失5000多万,关联损失8000多万。8月份以后宽带费用采用用多少交多少不用不交,最多收取原费用8折的方法,但已然抑制不住每月飙升的宽带拆机量了。

上不了网的不方便,很多人已经渐渐习惯了。官方大站上不少"没有互联网的日子,我过得更好了"这类的傻逼帖子,甚至我朋友里也出现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但我想大家更为担忧的,应该是TG在观察过新疆百姓对三断的反应之后,会不会把这个损招用在其他省份,甚至全国。

-完-

2009-12-25

刘晓波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劉曉波,男,53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土吉林省長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青春街5號2-1-2號,暫住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拘傳,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檢刑訴(2009)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張榮革、代理檢察員潘雪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曉波及其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自2005年以來,通過互聯網先後在"觀察"、"BBC中文網"等境外網站上發表《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等煽動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謠、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曉波還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憲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主張,試圖煽動顛覆現政權。劉曉波在征集三百余人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表。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曉波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行重大。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辯稱︰自己無罪,自己只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自己所發表的批評性言論,並未給他人帶來實際損害,也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人劉曉波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劉曉波撰寫的六篇文章及《零八憲章》沒有造謠、誹謗、誣蔑的內容。劉曉波所發表的文章屬于公民言論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範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曉波出于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劉曉波在發表的《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文章中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于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于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伙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劉曉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三百余人對文章的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公開發布。劉曉波在互聯網站發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覽。

被告人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在案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霞的證言證明︰她是劉曉波的妻子,與劉曉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家中一共有三台電腦,其中一個台式機,兩個筆記本電腦。因為她根本不懂電腦。劉曉波使用電腦主要是寫文章和上網,家里只有她和劉曉波兩個人單獨住,沒有其他人,平時家里也不怎來客人,劉曉波有聚會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電腦以什形式上網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劉曉波聯系安裝的。她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她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銀行取錢。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銀行匯款單據》證明︰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銀行賬戶接收和支取過境外匯款(外幣)。

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復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BSL賬號,有上網記錄。

4、證人張祖樺的證言證明︰他與劉曉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憲章》,他也征集了簽名,後劉曉波將《零八憲章》發表在境外網站。

5、證人何永勤的證言證明︰2008年12月初,他收到劉曉波發的《零八憲章》的電子郵件,劉曉波讓他看後簽名,他看後以電子郵件形式回復劉曉波,表示同意簽名。

6、證人趙世英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通過網絡向他傳送了憲章,並征求他的修改意見,讓他尋找別人簽名,他在一次聚會上拿出憲章給聚會的十多人傳看,有四人表示願簽名。劉曉波還通過網絡讓他到廣州征集簽名,他到廣州征集了五人簽名。

7、證人姚博的證言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在一次與他見面時,跟他說了憲章的事,他同意在憲章後簽名。

8、證人周舵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劉曉波到他家給他看了《零八憲章》的文稿,讓他幫助修改。劉曉波走後他看了文稿,但沒修改。當時沒談簽名的事,可後來在網上看到憲章時有他的簽名。

9、證人範春三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底,他和劉曉波等人一起吃飯時,劉曉波拿出《零八憲章》給他看了,劉曉波問他是否簽名,他同意簽名。他知道劉曉波在境外的"博訊"、"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文章,也在網上看到過,劉曉波寫的文章內容都是時政評論類的。

10、證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證言證明︰2008年11月至12月間,他們的電子郵箱先後接收到電子郵件《零八憲章》,不知是誰發給他們的,他們分別簽名後將《零八憲章》發回了原郵箱。

11、證人王仲夏的證人證言證明︰2008年12月份,他在網上看到了《零八憲章》,他認同文章內容簽了名。後他印制了一些《零八憲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給別人穿,宣傳《零八憲章》。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物證照片證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劉曉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進行了搜查,發現並扣壓了劉曉波撰寫並發送文章到互聯網上的工具二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台式電腦和一份《零八憲章》(征求意見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08年12月13日對搜查起獲的劉曉波的三台電腦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電子數據司法鑒定,鑒定中發現、提取到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和《零八憲章》。

在電腦中的SKYPE聊天軟件記錄信息中,發現、提取該軟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間多次發送《零八憲章》及其"征求意見文本"的記錄。

14、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工作說明證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5年10月4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和域名為www.obseru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6個,總點擊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的網站,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5月7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7個,總點擊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暑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和域名為www.renyurenquan.org(人與人權)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7年8月1日。該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8個,總點擊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 該文章存在于域名為www.chinesepen.org(獨立中文筆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于境外,顯示網絡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為公民群體。同日在域名為boxun.com(博訊)和域名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的網站,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中國各界人士聯合發布<零八憲章>》,網站服務器均位于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33個,其中境外網站19篇,總點擊率5154次,回復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為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憲章)的互聯網站發現該網站首頁顯示截止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憲章》簽名共計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對劉曉波使用的電子郵件進行了核查,經查,劉曉波使用的郵箱屬境外,通過密碼登錄郵箱中核實,郵箱發件箱中最早發件時間為2008-11-25,發送的郵件中有30封涉及發送《零八憲章》。

15、劉曉波簽字確認的文章證明︰劉曉波對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下載、保存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 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零八憲章》及從其電腦中提取的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進行了辨認,劉曉波確認辨論的文章是其撰寫並發布到互聯網上的文章。劉曉波辨論並簽字確認的文章,有上述事實認定的煽動性言論。

16、被告人劉曉波的供訴證明︰劉曉波供認其使用電腦撰寫上述文章並發布在互聯網站上,劉曉波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可相互印證。

1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12月8日晚,到劉曉波的住處北京市海澱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將劉曉波抓獲。

18、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96)京勞省字第340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證明︰劉曉波于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26日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處勞動教養三年。

19、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明了被告人劉曉波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采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時間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劉曉波在法庭審理中提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媒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故劉曉波的上述辯護及其辯護人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劉曉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 隨案移送的劉曉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請擔負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書面上述的應提交上述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賈連春代理審判員鄭文偉翟長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顧昕

扣押物品處理清單

先烈物品予以沒收︰

1、 筆記本電腦(IBM牌T43型)1台

2、 筆記本電腦(聯想牌朝陽700Cfe)1台

3、 台式電腦(聯想牌家悅型)1台

《零八憲章》征求意見稿(隨案卷封存)7頁

-完-

2009-12-15

100项世界上鲜为人知的事

1.没有一张纸可对折超过9次

2.根据统计每年驴子所杀的人比飞机失事所死的人还多

3.人睡觉比坐着看电视所消耗的卡路里还多

4.第一种有条形码的对象是香口胶

5.Wright's Brother发明飞机后第一次试飞的路程比一架波音747飞机的飞机翼还短

6.1987年,美国一间航空公司将每个头等机位的飞机餐减少一粒橄榄后,节省了约35万港元

7.很多人每朝起来都喝一杯咖啡提神,但其实一个苹果比一杯咖啡还有效

8.你的家中多数尘埃都是你的死皮

9.洋娃娃Barbie 全名是Barabra Millicent Roberts

10.希特勒的妈妈在怀有希特勒时曾认真地考虑堕胎,不过被医说服,结果把他生下来

11.玛丽莲.梦露有6只脚趾

12.电影里,ET的脚步声是由一位工作人员用手将o者o里榨烂

13.珍珠在醋中会溶

14.登寻找情人广告中,有35%是已婚人士

15.你有可能将一只牛拉上楼梯,但牛是不懂下楼梯的

16.猪不能仰头望天空

17.'quick brown fox jumps over the lazy dog' 可以用尽26个字母

18.鸭的叫声是不会有回音的,暂时没有人知何解

19.蜗牛可不吃东西睡3年

20.著名影星Tommy Lee Jones与美国副总统曾经是哈佛大学同房

21.如果一个月中,第一天是星期日,那个月便出现黑色星期五

22.把石头放在微波炉中加热会爆炸

23.1,111,111 x 1,111,111 = 1234567654321

24.唯一一个有15英文字母而又不会重复是的英文字'uncopyrightable'

25.猫可发出超过100个音,狗却只能发10个音

26.愈黑的环境下,猫的排尿次数会增加

27.将一个硬币向上抛1000次,字向上的次数是495次,不是500次,因为公较重

28.根据牛顿字典世界上最长的英文字是

'pneumonoultramicroscopicsilicovolcanoconiosis'

29.人体的胃每2个星期便会更新一次分泌物,否则它会自我消化

30.可乐原是绿色的

31.夏威夷文只得12个字母

32.走路上班的人最高比率的省是阿拉斯加

33.如果Barbie是人类,她是身形是39-23-33

34.美国平均每小时在空中的人有61000人

35.只有一种食物不会变坏:蜜糖

36.在加勒比海附近有一种蚝是会爬榭的

37.世界上最年轻的父母在1910年出现,一个8岁及另一个9岁的中国人

38.人顃的鼻及耳是毕生都不断长大

39.日本有一种正方形的西瓜,为的是方便收藏

40.海星有8只眼,每只脚都有一只

41.有些昆虫的眼是有毛

42.一条长颈鹿的舌头有2尺长

43.大象可用头来站立

44.蚂蚁早上醒来会抓痒

45.伟大发明家爱迪生是怕黑的

46.世上最老的金鱼是41岁,名叫Fred

47.爱因斯坦9岁时不能流利说话,他妈妈曾经一度以为他是弱智

48.阿拉伯的女人可以因为丈夫不为她倒咖啡而提出离婚

49.只有55%的美国人知道太阳是一个星体

50.多数唇膏是有鱼鳞的

51.长颈鹿没办法咳嗽

52.猫头鹰是唯一能够分辨?#123;色的鸟类

53.一只鲸鱼一分钟心跳只有九下

54.我们喝到肚子里头的水已经有三亿岁了

55.只有百分之三十的人可以放大缩小自己的鼻孔

56.一只牡蛎的性别会由男变女,此后一生中还会变个几次

57.根据一项1845年由英国通过的法律,自杀是非常严重的罪,最重可以处以吊死的极刑

58.在太空中航天员是没办法哭的,因为没有地心引力,眼泪流不出来

59.一只变色龙的舌头是它自己身体的两倍长

60.最常用牙签的人是美国人

61.一个正常人的眼部肌肉一天平均要动上一万到一万五千次

62.大象死后还会保持站立姿势

63.有些昆虫没有头还可以再活上一年

64.达芬奇光是画蒙那丽莎的嘴唇就花上十二年

65.玻璃破掉时,玻璃碎片的时速最高可达每小时三千英哩

66.乳牛听音乐时可以供应更多牛奶

67.下午摘下的玫瑰比清晨摘下的玫瑰更能持久不枯萎

68.虎鲨的胚胎在母亲的子宫里需经过激烈的搏斗,胜利者就是可以活着出生的小虎鲨

69.一只70磅的章鱼可以穿过一个仅一枚银币大小的洞,因为他们没有脊椎

70.印尼竹节虫是全世界最大的昆虫,有些光是身长就有一呎长

71.其实,河马跑得比人快

72.降落伞的发明人把第一次乘坐降落伞的机会让给了一只狗

73.一只日本大螃蟹可能长达12呎

74.刚出生的小火鸡要有爸爸妈妈教导如何吃东西,不然会饿死

75.一只鲨鱼可以侦测到水中仅百万分之一含量的血液

76.桑巴舞的森巴原来的意思是一起磨肚脐吧

77.小孩子在春天长得比较快

78.蝙蝠是唯一能飞的哺乳动物

79.一只毛虫身上有超过两千条的肌肉

80.人的心脏可以产生把血液喷出三十尺高的压力

81.公的合掌螳螂头还在身体上的时候没办法交配,所以,母的合掌螳螂在进行交配之前,

先要把雄的头砍掉

82.虾米的心脏在头部

83.你永远不可能用你的舌头舔到你的手肘

84.世界人口50%的人从来都没有接过电话

85.老鼠和马不能呕吐

86."Sixth Sick Sheik's Sixth Sheep's Sick "是英文中最难以发言的一个句子

87.打喷嚏过于强劲了,会导致胸腔破裂,但是如果你想要将这个喷嚏强行忍住,却会导致

你头或者是脖子中某个血管的破裂

88.如果你打电话超过一个小时,那么你耳朵里的耳屎会增加大概700倍左右

89.打火机是比火柴更早发明出来的

90.据说,在你睡觉的时候,在你不知不觉中,你会吃入七十多种虫子和十多只蜘蛛

91.人类全身上下,最强韧有力的肌肉,竟是舌头

92.张开眼睛打喷嚏是不可能的

93.憋气自杀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94.每一次你舔一张邮票的背胶,你就吸收了十分之一卡路里

95.右撇子平均比左撇子多活九年

96.?#123;鱼无法伸出它们的舌头

97.北极熊都是左撇子

98.鸵鸟的眼睛比脑袋大

99.海星至今还没演化出脑

100.跳蚤可以跳过它们350倍身长的距离,相当于一个人跳过一个美式足球场

-完-

常见电子书格式及其反编译思路


作者:马健



版本:1.00

日期:2004.05.30

声明:

本文可能夹杂大量技术术语,如果您对此感到不快,请勿继续阅读。

本文仅仅讨论一些思路,不会提供相关源代码,最多也只提供源代码网站的链接。如果您对此有所不满,请勿继续阅读。

本文仅仅从技术角度讨论电子书反编译问题,请勿将之用于侵犯版权等等非法目的,或损害他人利益。如果您对此感到失望,请勿继续阅读。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前请先征得作者书面同意。

1. 前言

2. 常见电子书格式及其反编译思路

2.1 PDF格式

2.2 基于IE内核的电子书

2.2.1 CHM格式

2.2.2 EXE格式

2.2.2.1 Web Compiler 1.67

2.2.2.2 Caislabs eBook Pack Express 1.6

2.2.2.3 通用反编译思路

2.3 HLP格式

2.4 小说网/小说世界(ebx/XReader)

3. 结论

附录 基于IE内核电子书的实现方式探讨

1. 前言

本文所描述的电子书,指的是将原始的、可编辑的HTML、TXT、RTF、图像文件等,打包成一个独立的EXE,或其它只有专用浏览器才能读取的文件,打包后的文件通常不可用常规工具进行编辑、全文检索。

本文所描述的电子书反编译,指的是将电子书中的内容提取出来,还原或转换成标准的、可编辑的HTML、TXT、RTF及图像文件等。

就像世间其它事物一样,电子书编译器和反编译器的出现也都不是偶然的,都有其必然性。

在电子书编译器这一方来说,大概从有电子文档那天开始,就有人琢磨着要对电子文档打包了。我个人认为这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便于阅读、管理。当年在DOS下阅读文本文件,尤其是中文文件比较麻烦,因此出现了自带中文字库、自带基本浏览(翻页、滚动)功能的DOS电子书;由于需要在不同OS平台上获得相同的阅读效果,因此产生了跨平台的PDF格式电子书;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大量信息以HTML格式出现,但是面对一大堆HTML文件,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该去双击index.htm或default.htm的,而且文件太多,管理也成问题,因此出现了CHM格式和各种基于IE内核的EXE格式电子书。

便于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相信大家现在都能理解了,不要说那些包含核心商业机密的东西,就算是区区一本小说,都会有些卑鄙小人把原始的HTML、TXT文件拿去加LOGO、打包,然后声称是自己"辛苦扫校的成果",再堂而皇之地收取所谓"VIP费用"。因此PDF一直将文档安全性作为卖点之一,国内的各种独门格式电子书也以防反编译、防内容复制为首要目标。

而反对将通用格式打包成独门格式的人,当然也有自己的道理:

便于全文检索。如前所述,电子书一般不可用通常的检索工具进行全文检索,这就为资料的有效利用设置了障碍。我个人认为,藏书量在几十本、上百本的时候,手工建立摘要、索引可能还可以接受;再多以后,我想要的就只是一个快速的全文检索工具,就好像在互联网环境下,对google的依赖一样。

便于修改。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电子书也是人做的,有时难免会出点什么错,或者因为资讯的发展,需要对原有内容加以修正、补充,这个时候如果面对的是一个不可编辑的EXE,您会有什么感想?

节省时间和耐心。Windows在显示文件列表的时候,需要读取文件信息,EXE文件还要读取ICON等,如果装有反病毒软件,进入文件夹的时候,反病毒软件一般还会自动对文件夹中的EXE文件进行自动检查,而电子书大小一般都在MB级,因此打开包含EXE格式电子书的时候,感觉速度巨慢,比较令人反感。

节省空间。一般EXE格式电子书的标准架构是:可执行体+内容+TOC。可执行体指的是电子书的执行代码部分,包括程序代码、插件代码、界面资源等。内容指的是电子书中真正包含的文本、图像内容,一般使用某种压缩、加密算法进行处理。TOC(Table Of Content)相当于目录索引,作用是加速对内容的访问。因此相对于直接用WinZip、WinRAR对原始内容进行压缩,每一本EXE格式的电子书都会浪费一部分磁盘空间,以存储执行体部分。电子书的软件界面越花哨,这种浪费一般也越大,我见过最夸张的电子书比原始内容足足多出 1 MB多的东西。

避免垃圾。对于某些基于IE内核的电子书来说,由于实现技术的限制,可能会在注册表和系统目录下留下垃圾。

安全。如果说如今的网络社会是一个充满恶意、毫无诚信的环境,可能有点夸张了,不过确实有人不知"做人要厚道"为何物。老实说,每次拿到一个来路不明的EXE格式的电子书的时候,我都在怀疑里面有没有什么木马、病毒,实在难受。

便于平台转换,包括转换到手持设备。EXE格式的电子书看起来可能很爽,但是毕竟只能在Windows下看,如果想在其它系统下看,尤其是在手持设备上看,唯一的出路就是反编译了它。

当然,在反编译后,也必须寻找合适的替代品,以继续满足原先的需要:

打包工具。建议选择Winzip或WinRAR,不仅使用方便,而且打包后文件也小,进入目录还快。

阅读工具。现在可以不解包就直接阅读zip/rar文件内容的软件不少,一搜一大把,我自己都做过一个MyReader,不仅可以直接从ZIP/RAR中读取内容,还有自动定位index.htm、书签、现场保护、资源浏览器右键菜单扩展、zip/rar密码自动记忆等功能。

全文检索工具。可以直接在zip/rar中全文检索的软件也有不少,我自己也做过一个FindStr,支持加密zip/rar,这个工具还可以与MyReader集成,搜索结果可以直接用MyReader直接打开,不需解包。另外它还支持批量文本替换,所以也经常被我用来整理下载到的或反编译出来的小说,包括去除广告链接、绝对URL改成相对URL等。

对劳动成果的保护。这个直接用zip/rar的密码保护就好。

2. 常见电子书格式及其反编译思路

2.1 PDF格式

PDF格式是Adobe公司推出的一种跨平台电子文档格式,Adobe公司提供专用的文档浏览器,使用户可以在不同平台下获得相同的阅读效果。

其实Adobe公司提供的PDF编辑工具--Adobe Acrobat本身,就已经支持将PDF文件另存为RTF格式,因此我对PDF的反编译研究不多。不过这个功能似乎受到"文档安全性"的限制,好在我google了一下,破解PDF安全保护的软件似乎不少。如果真的对批量转换有兴趣,在codeproject上也有一篇文章,提供将PDF转换成纯文本的源代码。

从我使用的情况看,Adobe Acrobat本身输出的RTF格式,对英文文档来说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顶多是格式有点变化,但是在输出中文文档的时候,偶尔会因为字符集代码错误,导致输出的文件在Word、写字板中打开的时候,只能看到一堆乱码。对于这种情况,手工替换一下字符集编码即可解决。

出现乱码还有一种可能就是PDF文件中使用了自定义的字库,导致转换出来后的文件无法正常显示,这个比较麻烦。PDF文件自带字库有两种方式:自带一种完整的字库,称为font embedding;只自带一种字库中要用到的那几个字符,称为font subsetting。在e类出版物论坛的"图书制作、阅读工具区"对此有过讨论,需要的可以自己去看。

不过有一次我试着用过一个叫PDF2Html的软件,这个软件的思想是将PDF文件的每一页转换成一个JPG文件,然后将JPG文件封装到HTML文件里,加上目录、翻页按钮等,这样在网络浏览的时候,连客户端的Acrobat Reader及客户端字体支持都可以省了。这个软件的HTML文件模板做得怎样先不去说它,最令我奇怪的是,转换出来的图像格式只能是JPG,不能是PNG。其实对于有大片白色背景的页面来说,使用PNG格式不仅文件长度比JPG小,而且不会象JPG格式一样,在文字、图像边缘产生许多细小的碎片(高次杂波)。

2.2 基于IE内核的电子书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文档内容是以HTML格式提供的,而微软本身又以控件的形式提供了IE浏览器的内核,可以很方便地被几乎所有Windows下的编程工具所调用,因此目前基于IE内核的电子书似乎占据了主流位置。

2.2.1 CHM格式

CHM(发音为"chum")的原意是Compiled HTML help file,是微软作为HLP格式(16位Windows下的标准帮助文件格式)的替代格式提出的,因此微软自己不仅随4.01以上版本的IE一起提供免费的浏览器,而且免费提供制作工具Microsoft HTML Help Workshop。

CHM文件内部使用ITS格式,这是一种非常优秀的压缩格式,感觉压缩比要比zip、rar大。

由于ITS格式的开放性,国外早就有人做出了CHM格式的独立编译、反编译工具,并且公开了全部源代码,需要的人可以到这里看:


这个网站除了提供CHM编译、反编译工具及其源代码外,还提供CHM格式的详细说明,当然是英文的。我做的UnEBook在开始的时候,就使用了其中chmdeco的源代码,实现批量反编译CHM的功能。如果这个网站不幸登录不了,google一下chmdeco就好,有很多备份站点的。chmdeco内部使用的是chmlib的源代码,这份源代码很有名,除chmdeco外,chmtools用的也是它。

不过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我发现这份代码在反编译某些CHM文件的时候,会出现数组越界错误。这种错误出现的概率虽然不大,但是出现后还是比较心烦,因此最终放弃了这份代码。

现在UnEBook使用的CHM反编译代码是从这里改出来的:


这份代码使用了微软未公开的ITS文件访问接口,直接对文件进行操作。由于使用的都是微软的东西,不仅目标码比较小,兼容性也好得多,目前还没有遇到反编译不出来的CHM文件(唯一的一次例外,是那个CHM文件本身就打不开),内存漏洞什么的也没有发现。看来微软的东西还是要由微软来对付,方为王道。

另外某些人制作CHM电子书的时候,为了省事,没有制作index.htm,而是单纯依赖左侧的目录树进行导航。对于这样的电子书,在反编译后,一般还需要根据生成的hcc文件,自动生成一个索引页,以免看的时候不方便。hcc文件结构大致如下:

多级目录通过<UL>控制,见到<UL>的时候往下走一级目录,</UL>往回走一级。

目录项以<OBJECT type="text/sitemap">开始,以</OBJECT>结束。以<PARAM NAME="Name" VALUE="xxx">存放项名称,<PARAM NAME="Local" VALUE="xxx.html">存放项链接。

某些目录项可能只有名称,没有链接。

在UnEbook中,不仅能够根据hcc文件自动生成索引页,还能自动生成框架页,将索引页和显示页嵌入框架中,以最大限度模仿CHM中的目录效果。如果要完全模仿能够动态伸缩的树形目录效果,则需要增加图片、js、css等文件,实在得不偿失。

2.2.2 EXE格式

除了CHM格式外,大量基于IE内核的电子书是以EXE格式提供的。制作EXE格式的电子书工具现在似乎已成为一个产业,养活了大批的程序员。虽然很多人认为这种格式的电子书很酷:一个文件就可以执行,界面也可以做得很漂亮,还可以带密码保护。但是我个人对这种格式的电子书是最最痛恨的:除了前面说到的安全性、速度、空间、检索等问题外,我最心烦的一点是目前的EXE电子书都没有好用的书签功能,尤其是没有能够定位到页面中任意位置的书签功能,看长文档看到一半的时候被打断会很麻烦,所以自从MyReader实现了书签功能后,我就下定决心一定要解决反编译问题。

2.2.2.1 Web Compiler 1.67

这种格式的电子书,因为其制作工具在国内出现得比较早,而且有非常彻底的汉化解密版,所以曾经比较流行,E书时空提供的很多电子书都是这种格式。不过也正因为它的流行,导致想反编译它的人也多,引出了各种反编译工具,所以现在用的人似乎已经不多了。

反编译工具里,收费的就不去说它了,国内RMH和Fbilo还联合推出过免费的unwebcompiler,并且提供全套的Delphi源代码,有需要的到google或百度搜索一下unwebcompiler就有了。不过可能国内大多数软件网站的管理员都不是开发人员出身,对源代码不感兴趣,所以收藏的都是212 KB的EXE,有源代码的不多,需要仔细找一下。

在unwebcompiler的源代码里,RMH和Fbilo对Web Compiler 1.67生成的电子书的文件格式进行了详细描述,在这里我就不做无聊的重复,有兴趣就自己去看吧。我做的UnEBook也使用了他们提供的源代码,实现对Web Compiler 1.67生成的电子书的批量反编译,不过被我将代码从Delphi改成了C,似乎长度缩短了一些(原代码中有一段在字符串和十六进制数之间转换来、转换去,看起来比较怪异,被我省了),不过LHA解压缩部分改起来实在太麻烦,我直接在网上找了一段现成的C代码来用。

2.2.2.2 Caislabs eBook Pack Express 1.6

这个电子书制作工具也出过汉化版,所以在国内也有一定影响,不过这种影响似乎还没有大到足以使反编译工具满天飞的程度,嘿嘿……

在分析这种格式的电子书的时候,我没有使用任何反汇编工具,用UltraEdit32和系统监视工具就猜出来了:

文件标识:以十六进制串 00 F8 03 00 结尾。这个似乎是一种惯例,差不多所有EXE格式的电子书都有自己特殊的文件结尾。

目录块起始地址指针:0003F81C

目录块中目录项结构:以0字符结尾的文件名+4字节起始地址,文件名起始字节为FF则目录块结束。

如果文件存放在子目录里,则文件名首字符:02=../,01:第一个00变成/,直到遇到02。

文件内容实际起始地址:目录项里的4字节起始地址+9

文件内容长度:目录项里4字节起始地址所指内容,DWORD。

在分析出目录结构后,我曾经想通过调试工具,分析文件加密算法,再反编译出具体的文件内容,但是很快我就发现那样干太累了,实在是得不偿失。

不过在经过几次尝试后,我还是找到了一个偷懒的办法:

通过安装hook的方法,往电子书的进程空间注入一个DLL。

在这个DLL里,用Windows标准的API函数URLDownloadToFile,就可以下载到指定的文件。文件的URL可以按前面说的方法,从目录项得到相对路径,再加上一个固定前缀("file://Z:\\com_caislabs_ebk\\")构成绝对路径。

UnEbook在批量反编译这种格式的电子书的时候,就是按照上面的分析结果实现的。

不过到了更高版本的Caislabs eBook Pack Express的时候,似乎Caislabs公司也开始意识到文件内容保护的重要性,因此不仅对文件内容采用更强的加密算法,杜绝了可以用URLDownloadToFile下载的漏洞,连目录块的加密强度都强到足够使我不想去分析了。幸好这个时候我已经有了更好的反编译思路--与具体文件格式无关的,专门针对使用IE内核的电子书的通用反编译思想。

2.2.2.3 通用反编译思路

在分析过几种电子书格式后,我开始领悟到一个真理:电子书内部文件结构的变化是无穷的,而我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抗无穷的变数中去,早晚会有累死的一天。

有此认识后,我开始思考有没有什么通用的方法,可以解决大部分电子书的反编译问题(我还没有幼稚到相信这世上会有万能药的程度)。按照惯例(不可救药的职业病),第一步当然是市场调查、产品定位,结论是目前大多数电子书都是基于IE内核的,但是根据我在开发MyReader时对IE内核的了解,这里面明显存在一个误区:微软以控件的形式提供IE内核,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控件接口的开放性、方便性,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微软的标准阵营,如果想在此基础上添加加密、保护等等内容,恐怕与微软的初衷不合(我说的是当时,以后微软改主意了也说不定)。因此我相信IE内核一定有后门可走!经过一番努力,果然没有令我失望。

1、基本原理

针对IE内核电子书的通用破解技术实现起来可能需要一些技术和技巧,但是原理却很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清楚:不论电子书在存储的时候如何对内容进行加密,在将内容传递给IE内核进行显示的时候,一定要将内容转换成IE内核能够识别的标准格式--HTML格式。而IE内核为了便于显示、刷新,在对HTML代码进行解析后,并不是立刻就把这些HTML代码抛弃,而是在内存里保存了一份备份。因此只要将这份备份从IE内核里搞出来,就得到了解码后的内容,也就是反编译想得到的内容。

至于网页中的其它内容,包括图片、css、js、Flash文件等,就更简单了:模拟IE内核,直接找电子书要就好。如果电子书分辨不出请求是来自IE内核还是来自其它地方,自然会乖乖把我们需要的东西双手奉上!

虽然反编译的原理几句话就可以说清,但是要加以实现,还需要经过艰苦的探索和试验,我自己就经过了长期的努力,IE内核的源代码都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吹的,别当真!)。而我思想的发展也大概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得到某份传说中的源代码(没错,就是那份展开后近700MB,被国内主流媒体形容为噱头、无足轻重、充满无聊垃圾的东西)之前,完全立足于微软公开的IE内核接口。当时我考虑将电子书内容按照HTML、图像等分类,分别解决获取问题。第二个阶段是在得到那份源代码之后,我突然发现其实对于所有文件,我都可以直接找电子书要,只要假装是IE内核在要就行了。

由于某些东西比较敏感,因此下面叙述的主要是我第一个阶段的想法,其中有些属于基础性的东西。第二个阶段的实现恕我不便奉告。

2、获取HTML源代码的方法

从IE内核获取HTML源代码的方法不仅我一个人在想,从国内到国外,从CSDN(CSDN的VC/MFC区有一个栏目专门讨论IE内核编程)到MSDN,早就有很多人讨论过了,归纳起来,一般认为可以通过下列步骤实现:

不管是通过鼠标点击也好,通过EnumChildWindow也好,总之先找到IE内核的显示窗口,也就是电子书显示网页内容的那个窗口。

通过这个窗口的句柄(HWND),取得这个窗口对应的IE内核文档接口IHTMLDocument2的接口指针。取得的方法目前认为有两种,我个人认为这两种需要结合使用,否则总有一些电子书会搞不定:一个是通过MSAA,一个是通过WM_HTML_GETOBJECT消息。至于具体的实现代码,在CSDN上都快被讨论烂了,因此此处从略,有需要的自己到CSDN上找。不过这两种方法都对平台有要求:XP下是完全没有问题,2000下可能需要装IE 6,98/Me/NT就不要想了。

在得到IHTMLDocument2接口指针后,按照这个接口提供的标准方法,即可获得文档的HTML代码。具体实现代码见CSDN中的例子。

除了上面这种方法外,我自己还尝试过一种方法:使用MIME Filter。

对于搞过网页在线翻译、网页内容过滤的人来说,MIME Filter可是吃饭的本钱,它的作用和实现机理应该早就烂熟于心,但是对于其它人来说,可能还不是很熟,所以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为了便于对IE内核的功能进行扩展,微软规定在IE内核显示某种标准格式(HTML、TEXT等)的内容之前,会先将要显示的内容传递给这种格式的过滤器,即MIME Filter,由它先对内容进行预处理(如将英文翻译成中文,将下流文字替换成星号等),然后再显示。

按照这个原理,如果实现一个针对HTML格式的MIME Filter,即可拦截到最原汁原味的HTML代码。可惜,经过我的尝试,这招对IE本身是灵的,对某些电子书也有效,但是对另一些无效。再加上使用IHTMLDocument2接口指针的方法要比这种方法简单得多,也可靠得多,所以后来在我开发的反编译工具KillEBook、IECracker和CtrlN里就没有使用这种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也有一个好处:与平台无关,我在98/Me/2000/XP下都试过,当然都是在虚拟机下试的啦。

MIME Filter的作用机理、实现方法在MSDN里有详细说明,并提供了详细的实例代码,有需要的可以到MSDN上搜"MIME Filter"。

3、获取图像的方法

与HTML代码相似,IE内核对图像的处理也有一个"下载->解码->显示"的过程。考虑到显示代码的抽象性,原来各种各样的图像格式,包括JPG、GIF、PNG、TIFF等,在解码后都被统一表示成位图格式,而原有格式数据在解码后即被从内存中释放,只在IE的cache中留有文件备份。如果指定不允许保存本地cache,则连这个备份都没有。在IE中通过右键菜单选"图片另存为..."的时候,其实就是将cache中的文件备份拷贝一份出来,如果cache中已经没有备份,就只能保存内存中的位图(*.bmp)了。现在明白为什么有些图片明明是jpg格式,但是用IE却只能保存为"无标题.bmp"了吧?

因此,获取图像文件要比获取HTML文件难得多。而且在MSDN里说得很清楚,用IHTMLDocument2接口只能得到图像的链接,用MIME Filter也不能搞到网页里的图像数据,因此需要另想办法。我想过、试过的包括:

先将图像复制到剪贴板,再从剪贴板里获取图像数据,然后根据图像文件扩展名(可以从图像元素的URL里解析),编码成原始图像格式,包括jpg、png、gif、tiff等。这个方法实现比较简单,到MSDN KB里搜索Q293125,拷贝图像到剪贴板的现成源代码就有了,图像编码的源代码则可以参考cximage,这个也是google一下就有的。不过这个方法远非完美无缺:a). 对于png、gif等允许带透明背景的格式,用这种方法处理后就不透明了。b). gif动画处理后就动不起来了,只能显示其中的某一帧。c). 对于jpg这样的有损压缩格式来说,每压缩一次就损失一次,多压缩几次可能就没法看了。d). 在电子书里,可以通过标准的Windows API函数,使剪贴板失效。

将IE内核导航到图片,然后通过IViewObject接口获取图片的拷贝。这个方法与上面的方法基本相同,不过不通过剪贴板,可以防止因为剪贴板被封锁而搞不到图像。

使用IE图像解码插件。IE内核在下载到某种格式的图像文件后,会调用对应的解码器,对图像进行解码(类似于MIME Filter)。为了便于扩充,解码器是做成插件形式的。如果自己做一个图像解码器插件,对解码请求进行拦截,即可获得解码前的原始图像格式数据。解码器的接口、实现方法在微软公开文档中没有任何蛛丝马迹,但是在那份传说中的源代码里,不仅有详细的接口规范,而且有好几个内嵌图像解码器的实现代码,可供借鉴。奇怪的是,虽然在MSDN中找不到,但是我在google上搜的时候,却发现有一个日本人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早就给出了详细的图像解码器插件实现方法,一步一步说得很清楚,而且落款时间是2002年12月!看来这份源代码的泄漏时间可能比想象的要早。当然这个日本人也可能本来就在微软工作,或与微软有合作关系,可以光明正大地查看解码器源代码也说不定。

4、通用反编译器的实现

在解决了HTML、页面元素等的获取方法后,通用反编译器KillEBook的实现就很简单了,其算法可以描述如下:

打开电子书。

定位电子书的显示窗口。

获取当前显示页面的HTML代码。

解析页面HTML代码,得到其中的所有链接。

获取页面上的所有元素内容,包括图片等。

引导IE内核依次加载HTML链接页面。

重复步骤3~6,直到所有页面及其中的元素都已获取到。

5、进一步讨论

在完成KillEBook后,我发现其实对它扩展一下,就可以成为一种新的离线浏览器,解决传统离线浏览器(Offline Explorer Pro、Webzip等)面临的一个问题:传统离线浏览器多半与IE内核没什么瓜葛,因此在抓静态网页的时候都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抓用session维持的动态网页时,都有点问题,更不用说抓需要PKI证书验证的HTTPS网站。

因此我考虑可以实现这样一个离线浏览器:

提供一个地址栏供用户输入起始URL。

内嵌一个微软web browser控件(IE内核),供用户交互,包括在网页上输入用户名/密码、从IE证书库中选择证书。

用户登录成功、进入需要开始抓取的网页后,设定递归深度、URL过滤条件,点"开始"按钮开始抓取。

离线浏览器自动引导web browser进入每个页面,每进入一个页面,都通过web browser控件获取客户端HTML源代码及页面元素,包括图片、css、js、flash等。

采用这种方法实现的离线浏览器,由于使用web browser控件,因此可以维持客户端session,抓取到动态网页。虽然网页抓取下来就成了静态的,但是对离线浏览来说应该不成问题,对付收费的网上教育等网站正好合适。

2.3 HLP格式

这种格式出现得比较早,在16位Windows(Windows 95以前的各Windows版本)下曾是标准的帮助文件格式,因此大概也算是Windows下出现得最早的电子书格式之一了。

由于这种格式比较流行,国外研究的也比较多,不过公开源代码的我似乎只见过一个HELPDECO v2.1。这个软件是一个控制台程序,因此有人做了一个GUI外壳DuffOS对它进行封装。国内有人对HELPDECO进行过汉化,到汉化新世纪搜索一下就可以找到,包括全部源代码。

在UnEBook中使用了HELPDECO的源代码,实现对HLP文件的批量反编译。不过从我使用的情况看,原版HELPDECO有一个小小的不足:反编译出来的RTF文件没有指定字符集。这对英文RTF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对中文RTF来说,其影响足够强到使您打开RTF后看到的是一堆乱码。它的修正方法有两个:

用文本编辑器打开反编译出来的RTF文件,手工指定中文字符集。这个是一种比较累的方法。

修改HELPDECO源代码,加上字符集修正,这个是一劳永逸的办法。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在汉化新世纪推出的汉化版上,我看到的还是原版的HELPDECO。看来汉化者只是用它反编译过英文HLP,没有反编译过中文HLP。

另外这份源代码还有一个不知道算不算是严重的问题:变量没有统一初始化、释放,因此不仅在程序退出的时候,VC++会报告有内存漏洞,而且就象当年的DOS内核一样,几乎没有可重入性。我曾经试图修复这个bug,但是在经过一个下午的奋斗后,有两处泄漏死活找不到。最后我还是决定向DuffOS学习:将HELPDECO代码封装成一个独立的DLL,每反编译一个HLP文件,都动态加载、释放一次DLL。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Windows本身的DLL管理机制,弥补HELPDECO产生的内存漏洞,一方面解决不可重入问题。收费的"耶书制造"软件提供的HLP反编译功能也是用DLL文件实现的,因此我严重怀疑它的作者可能也曾遇到过相同的烦恼,嘿嘿嘿……

从HLP文件反编译出来的RTF文件,一般包含大量书签、分页符等与实际文本内容无关的东西,有必要转换成纯文本格式。这个实现倒是比较简单:

创建一个Windows标准的RichEdit控件,当然没有必要在用户界面上显示出来。

按SF_RTF格式,StreamIn原RTF文件内容。

按SF_TEXT格式,StreamOut文本内容。

UnEBook提供的从RTF到TXT的批量转换功能,就是按照上面的方法实现的。

2.4 小说网/小说世界(ebx/XReader)

这两家网站提供的电子书使用的是同一个阅读器,只不过小说网出现得比较早,提供的电子书多半不需要验证码,而小说世界出现得比较晚,提供的电子书多半需要输入验证码。

这种电子书分两种:ebx和EXE格式。ebx格式的电子书需要用专用浏览器XReader才能浏览,EXE文件的内容其实就是XReader + ebx包构成。

国内Cyu曾经推出过反编译这种EXE格式的工具--xReader Unpacker。从我试用的情况来看,这个工具的实现应该是基于对EXE文件格式的辛苦分析,果然勤劳善良的中国人什么时候都有啊!不过从我试用的结果看,这个工具也存在下列问题:

一次只能反编译一个文件,不能批量反编译,使用起来略有不便。

反编译出来的文件用左侧目录树中对应的节点命名,完全失去了文件的先后顺序。

在反编译某些文件,如《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的时候,会出错退出。我个人猜想可能是因为对书中多级目录处理不当。

奇怪得很,只能对EXE文件进行反编译,不能对ebx文件反编译,其实这两种文件本是两位一体的。

当然,我试用的只是最初版本的xReader Unpacker,后来听说作者又进行了更新,这些问题都解决了也说不定。

在考虑反编译这种格式的电子书的时候,因为我已经在思考针对IE内核的通用反编译方法,因此从一开始我就没打算对文件格式进行分析,而是打算从界面元素入手,看看有没有什么后面可走:

先用IECracker抓一下窗口,发现根本就不是基于IE内核的东西。这个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软件作者会不会向起点中文网学习,将内容转换成图片,然后再显示?但是很快就否定了这个可能,一方面是因为XReader提供了文字放大、缩小功能,另一方面是因为启动金山词霸后,将光标往窗口上一放,词霸显示出了抓词内容。这个时候脑袋里一闪念间,也曾出现过一个反编译方案:干脆向金山词霸学习,做一个API hook,抓它的显示内容算了,哈哈……

在确定XReader显示的东西不是图片后,我就启动SPY++,打算看看XReader的显示窗口用的是什么东西。但是查看的结果令人惊奇:每启动一次XReader,显示窗口的class name就会变化一次,是一个完全随机的字符串,从上面根本看不出这个窗口使用了什么控件。

再多看几本电子书后,我发现所有电子书都有一个特点:完全没有图片,清一色都是纯文本,但是鼠标放到窗口上的时候,光标不会变成通常文本窗口的插入光标(一条竖线),还是箭头光标。到这个时候,我已经开始准备相信软件作者完全继承了国人勤劳善良的光荣传统,自己写了一个文本输出控件了。……且慢,为什么在打开这个大文件的时候光标会闪一下,从竖线变成箭头?再前后动动鼠标滚轮看看,每次不多不少,正好滚动3行,这个不是RichEdit控件的特性之一吗?!

立刻启动SPY++,这次不看class name了,改看消息流。果然每次点击左侧目录树,都会向右侧显示窗口发送一堆RichEdit控件的消息:EM_SETBKGNDCOLOR(设置窗口背景色)、EM_SETCHARFORMAT(设置光标形状)、EM_SETMARGINS(设置左右页边距)、EM_STREAMIN(导入显示内容)。

既然已经确定右侧显示区用的是一个标准的RichEdit控件,而左侧目录树是一个标准的TreeCtrl控件,那么反编译方案其实也就出来了:周游左侧目录树,依次选中每个节点,然后拦截右侧RichEdit控件的输出,写入文件即可。

不过在搞清楚XReader的原理后,我也产生了一个疑问:RichEdit控件本身是可以同时显示文本、图片的(RTF格式),但是为什么XReader只显示纯文本,不显示图片呢?要知道这样可是会使做出来的电子书增色不少。开始我以为是为了保密,象我自己一开始不也差点误入歧途?如果不是偶然看到光标闪烁,再动动鼠标滚轮,可能我一时也想不起来他用的是标准RichEdit控件。后来在看到早期版本的XReader后,我想更大的可能是为了兼容:早期版本用WM_SETTEXT传递显示信息,只能显示纯文本,后来才改用EM_STREAMIN的。

总结一下,XReader中采取了下列措施防拷贝、防反编译:

随机更改RichEdit控件的class name,防止被人识破。

对光标形状进行设置,一方面防止被人识破使用的是RichEdit,一方面避免用鼠标选择、复制内容。

对WM_COPY、WM_GETTEXT、EM_STREAMOUT等等消息进行了过滤,因此直接从窗口获得文本内容就不要想了。

可惜,微软提供的RichEdit控件是用于开放环境的,一旦被识破,用微软本身提供的接口就足以搞到所需的内容了。

后来看到小说网早期放出来的EXE格式电子书,才发现XReader这个软件也是不断发展的,而版本升级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加强安全性,ebx格式本身却没有什么变化,一直很稳定,新的ebx文件也可以用老的XReader打开:

早期版本的XReader支持用命令行参数的方式,传入需要打开的ebx文件路径,这样容易被人利用,实现文件自动打开。后来版本的XReader就只能通过菜单或工具条,点"打开电子书"才能打开文件。当然这个限制也不是不可以突破,不过毕竟没有用命令行参数传递这么方便。

早期版本的XReader其实就使用WM_SETTEXT消息显示文本。如果早点看到这个版本的电子书,说不定我还可以少费点周折。后来版本改用EM_STREAMIN,估计一方面是为了保密,另一方面是为了速度和性能:在显示大文件的时候,EM_STREAMIN比WM_SETTEXT快得多;EM_STREAMIN可以显示RTF文件,而WM_SETTEXT只能显示文本文件;EM_STREAMIN可以显示大型文件,而WM_SETTEXT支持的文件长度是有限的。

3. 结论

就像信息安全中的攻与防一样,电子书的编译与反编译之间的斗争也将是一个永无止境的死循环。我相信不论电子书反编译技术如何发展,都不会导致电子书的绝迹,毕竟有实际的需要。但是本文的发表,毫无疑问将会刺激电子书制作软件和制作技术的新一轮升级。那么我的文章和软件会不会随之升级呢?我自己是没什么自信啦,毕竟我的自由时间越来越少,而如果没有其他人愿意象我这样研究反编译技术和软件(收费的免谈),我想最终胜利的一定是有商业利益支撑的电子书制作软件。

先分析电子书的详细文件格式,再有针对性推出专用反编译器的方法,在初期确实是一个不错的方法,但是随着电子书格式的增多,如果每一种都要去分析一遍,早晚会累死。

电子书制作软件其实也是人开发的,开发者当然也会有人类的通病——懒!只要有现成的东西可用,很少有人会再花力气去修练自己的独门功夫。而目前Windows下的东西,开放性的考虑要比安全性的考虑更多一些,如果能够找到这些东西的突破口,即可突破同一类使用这些东西的电子书。

利用现成控件的接口或漏洞,实现通用电子书反编译,这其实也是程序员懒惰的一种体现。这种方法虽然比老老实实分析、跟踪电子书简单许多,但是也有其天然缺陷:只能反编译显示到控件中的内容。通俗一点说,如果电子书是加密码保护的,那么这种方法并不能在不知道密码的情况下,反编译出电子书的内容。

附录 基于IE内核电子书的实现方式探讨

电子书看多了,有时候我也会想,如果是我自己做一个电子书制作工具,我会采用什么样的技术加以实现?考虑到现在HTML格式文档的普遍性,在有人开放出新的HTML render之前,我的想法还是只能围绕IE内核打转。下面就是我想到的一些思路。

1、基于res协议

res协议是IE内核提供的一种非常简单的协议,允许将需要浏览的页面存放在EXE或DLL的资源(resource)中,IE根据URL定位EXE或DLL,装载其中的资源。下面这个URL就是这种协议的一个例子:

res://C:\WINNT\system32\shdoclc.dll/http_404.htm

如果您在IE中要浏览的页面不存在,IE就会通过这个URL,打开C:\WINNT\system32\shdoclc.dll,查找其中名为http_404.htm的资源,找到后提取、显示出来,您看到的就是一个提示页面不存在的网页。

从上面这个页面的源代码可以看到,除HTML代码外,res协议还允许在页面中包含图片等内容,如上面这个页面就显示了一个名为pagerror.gif的图片,其绝对URL为res://C:\WINNT\system32\shdoclc.dll/pagerror.gif。

虽然res协议非常简单,基本上不需要额外的编程,但是我目前还没有看到有人用它做电子书,最多只看到有人用它显示软件的About信息。仔细想想,可能是因为这种协议太不保密了:随便找一个资源编辑器,就可以直接获取、替换资源内容了。

2、基于文件方式

这种方式的思路其实非常简单:需要显示网页的时候,先将网页解压缩到临时目录,然后用IE控件显示,退出的时候删除临时文件。

这种方式我早就知道,但是因为它实在是太简单了,所以连我自己都不相信有人真的会用它做电子书,直到我见到雄风网的电子书:这个网站早期发行的电子书,虽然要求用户输入密码进行验证,但是在密码输对以后,就会把全部内容解压缩到temp目录下,然后用IE控件打开文件进行浏览。虽然temp目录下的文件属性被设置为隐藏,但是这点小伎俩实在不值一提,所以只要破解了认证密码,电子书本身就已经提供了完整的反编译功能了。

该网站后来发行的电子书虽然经过升级,但还是延续了这种模式,只不过在temp目录里存放的是加过密的HTML文件,但是图像文件却是不加密的,因此我猜测他们可能改用MIME Filter技术了。

3、基于流或document.write方法

用流往IE控件中写入内容的方法,在MSDN和CSDN中都有详细的讨论,连源代码都有。有需要的到MSDN搜索"Loading HTML content from a Stream"即可。

document.write在动态网页中比较常用,很多网页加密工具都是使用这招来实现网页源代码的隐藏。对于VC、Delphi等来说,这招不过是换成了IHTMLDocument2::write,效果是一样的。

使用这种方法做电子书的虽然不多,不过毕竟还是有的,我见过的就是读写网。由于打开这个网站的电子书后,IE主页就会自动设置为这个网站的URL,所以在这里就不给出这个网站的URL了,以免各位受到意外伤害。破解这种电子书的收费验证的方法,已经有人在紫宸殿网络论坛的技术区贴出来过,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在MSDN中对这种基于流的方法的局限性说得很清楚:

页面不能太复杂,如果页面包含的tag太多,显示出来的就不是解析后生成的页面,而是原始的HTML代码。大概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读写网放出来的电子书清一色都只有纯文本,加背景色。

当前页面的URL永远不变(读写网的永远都是about:blank),因此IE内核没有办法从相对URL自动构造出绝对URL。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读写网早期的电子书在页面中使用jpg文件作为背景,就只能将这个背景图片写到temp目录下,然后在网页中使用绝对URL引用这个图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在页面中不能包含"上一页"、"下一页"、"回目录"等链接,只能自己在左侧放一棵目录树,让用户一页、一页去点。

由于这种电子书的页面没有自己的URL,因此不能用KillEBook进行反编译,只能用IECracker或CtrlN,一页、一页手工抓取。

4、采用MIME Filter

与基于流的方法相比,这种方法不仅支持包含众多tag的复杂HTML页面,而且可以从相对URL构造绝对URL,因此支持页面之间的链接,实现也不复杂,MSDN上就有现成的例子可供参考。

不过这种方法的缺点也很明显:不能对图像等内容进行加密处理。下面说的协议插件方法就比这种方法强些。

5、基于web服务器

对于不懂行的人来说,"web服务器"听起来可能是一个很了不起的东东,但是对于懂行的人来说,实现其实很简单:

起一个监听线程,对本地80或任何一个指定的端口进行监听。

每监听到一个连接请求,起一个服务线程,根据请求内容,按照HTTP协议,返回内容。

在codeguru和codeproject上,有很多现成的web server代码,直接拿来用就好,自己只要考虑怎么填写返回内容即可。VC 6自带的MSDN光盘上,也带了一个名为HTTPSVR的例子,说明如何用MFC和WinSock创建web server。

使用这种方法虽然简单、直截了当,而且只要愿意,差不多能够模拟一个真正web server的功能(就算想实现app server也并非不可能,不过要花点功夫),但是也有问题:

基本上没有什么保密性可言,服务器起来后,本机其它进程很轻松就能下载到需要的内容。

如果本机上其它进程也提供TCP/IP服务,可能会产生端口冲突。

6、协议插件(Asynchronous Pluggable Protocols)

这个是微软专门为IE扩展的东西。

在互联网上,常见的应用层协议包括http、FTP等。出于种种原因,微软允许用户在标准的应用层协议之外,扩展自己的协议,称为Asynchronous Pluggable Protocol。到MSDN、codeguru和codeproject上搜索这几个关键字,从理论到源代码都能找出一堆,在这里我就不罗嗦了。

Asynchronous Pluggable Protocol可以指定对所有进程有效,这个在注册表的HKEY_CLASSES_ROOT\PROTOCOLS\Handler下注册一下就好;也可以指定只在某个进程内有效,以增加保密性,不过这个时候微软就不叫它Asynchronous Pluggable Protocol了,而是Pluggable Namespace Handler。

由于Asynchronous Pluggable Protocol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实现起来又有例子可参考,而且差不多与架设web server一样,能够对网页显示提供全面的支持,因此在电子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见过的就有mk(chm)、ada99(eBook Workshop)、wc2p(Web Compiler 2000)、ic32pp(Web Compiler 2000—exe防反编译格式)、e-book(E-Book Creator)、mec(E-ditor eBook Compiler)等。不过这种技术如果使用不好,可能会在注册表中产生垃圾,或产生垃圾文件(插件本身是一个COM控件,一般用DLL实现,使用前必须在注册表中注册)。

7、最后一招

即使使用Asynchronous Pluggable Protocol,由于在IE内核中还存在可显示的HTML源代码,因此还是存在被导出的可能,这个就是上面正文里讨论了半天的东西。

我想到的最后一招制作防反编译的电子书的办法就是:在制作的时候,将所有页面内容全部转换成图片,然后再打包。将网页转换成图片的源代码参见这里:


使用这种方法,在拿到一本制作好的电子书后,想得到原始文本信息的方法大概只有两个:OCR和key in。这个也可以用起点中文网的方法来对付:使用手写体,加水印,故意增加错别字或替换标点符号等。据传说,起点就是根据用户ID,生成错别字和错误标点的,因此如果是原样key in或OCR,就可能被查出来。

但是回头一想,如果哪个电子书制作工具真的走到了这一步,大概也就离消亡不远了,用户还不如直接去做PDF:

所有动态效果全部没有,页面上的链接也全部失效,大概又只能靠在左侧放一棵目录树才能导航了。

页面大小、字符大小基本固定,显示的时候很难放大、缩小,尤其是放大的时候,要么速度比较慢,要么必须忍受难看的锯齿。

文件尺寸大增。对于以收藏为目的的电子书来说,这是一个必须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地加以考虑的问题。

-完-

回眸速度经典——电脑赛车游戏发展简史

24/9/2002

前言

赛车是世界上的顶级运动,它使人们充满对速度的渴望,然而这项运动的费用和危险同样高得惊人,以致令绝大多数爱好者望尘莫及,这些人不得不终日守在电视机前,借助想象力揣摩着车手究竟是如何驾驶赛车。80年代,电脑科技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虽然游戏产业尚处于蒙昧时期,但初出茅庐的虚拟技术使全世界车迷依稀触摸到速度的魔影;进入90年代,赛车游戏也进入到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模拟度越来越高的优秀作品不断给玩家和车迷带来惊喜;时光进入21世纪,电脑赛车游戏产业已发展到一个相当完善的程度,某些高水平作品的模拟度甚至达到90%以上。今天,就让我们踏上富于传奇色彩的速度之旅,来回顾那些拥有无上经典的电脑赛车游戏。

一, 蒙昧时期:1985年—1995年

对于刚刚诞生的电脑赛车游戏来说,这是一个相对幼稚的历史时期,落后的电脑硬件还不足以使程序员营造出逼真的视听效果和驾驶感觉。然而,一些富有远见的游戏软件公司已着手研究赛车模拟技术,这些公司包括EA、PAPYRUS、MICROPROSE和DSI,虽然这其中或多或少出于制作人和研发人员的兴趣,但正是爱因斯坦所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正是最初的兴趣才使得这些公司成为当今赛车游戏领域的佼佼者。

《风驰电掣》

英文名称:INDIANAPOLIS 500

开 发 商:PAPYRUS

上市时间:1989年

这是电脑上第一款能令玩家依稀感受到速度魔力的赛车游戏,虽然当时的286或386电脑只能以16种颜色显示这款游戏,但风驰电掣的速度感给电脑游戏界带来一次革命,过去普遍的观点是认为电脑不适合作为三维游戏的平台,但《风驰电掣》使人们对电脑的印象发生180度的大转变。从历史意义看,这款《风驰电掣》堪称电脑赛车游戏的先驱者,而它的开发者――美国PAPYRUS公司也从此完全定位于赛车游戏领域。13年后的今天,这家公司仍然拥有不可动摇的领先地位。

《马达城市》

英文名称:MOTOR CITY

发 行 商:DSI

上市时间:1990年

这是一款汇集众多跑车的赛车游戏,这也是第一款能够令车迷感受到名车魅力的赛车游戏,可以说,它已经具有今后《极品飞车》的雏形。然而,名车并非车迷想象中的那样容易驯服,程序员对车辆物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模拟,玩家要花上一定时间才能熟悉各款名车的脾气。此外,游戏还支持玩家自建赛车场,这下好了,玩家不仅能拥有名车,还能当一回车场老板,《马达城市》使车迷的"虚荣心"得到彻底满足。

蒙昧时期

《名车志》

英文名称:CAR AND DRIVER

发 行 商:不详

上市时间:1992年

游戏以国际著名汽车杂志――《CAR AND DRIVER》作为游戏冠名,开发公司已经开始注意品牌效应。然而遗憾的是,游戏本身并非十全十美,程序引擎对车辆的模拟并不精确,轮胎和底盘仿佛悬浮在路上行进,而"嗡嗡"的马达声也与真实跑车的轰鸣相去甚远。《名车志》的不足使研发商意识到,仅仅烘托品牌效应是不够的,消费者的需求其实很简单,那就是驾驶游戏中的虚拟名车要和驾驶真正的名车一模一样,因此,模拟度永远是吸引车迷的首要因素。

《世纪金冠军》

英文名称:GRAND PRIX

发 行 商:MICROPROSE

上市时间:1993年

这是第一个成功的F1模拟游戏,包括F1大奖赛的所有赛道和所有赛车,尽管开发公司并未购买国际汽联的F1授权,但游戏本质上与真正的F1大赛毫无二致。鉴于当时的主流电脑以386为主,因此游戏分辨率仍保持在320×200线,但视觉效果在VGA显示模式下已接近极致,路面"唰唰"的沥青纹理给玩家以强烈的速度感,远景的雾化效果使赛车场更富有空间感,游戏音效也淋漓尽致体现了F1涡轮增压引擎的尖锐噪音。游戏的驾驶难度恰到好处,既有真实性,又具有娱乐性,水平一般的玩家也能够比较快地掌握。当时的赛车游戏精品寥寥无几,这使得一些车迷把《世纪金冠军》足足玩了一年。

《印地大赛车》

英文名称:INDYCAR RACING

发 行 商:PAPYRUS

上市时间:1994年

这是第一款颇有挑战性的赛车游戏,玩家第一次领略到什么是真正的赛车运动。和《世纪金冠军》不同,《印地大赛车》更注重真实的物理效应,至于玩家能否驾驭自如就不是设计师所关心的了,设计师只是将印地赛车的操纵感百分之百地展现给玩家,同时宣称决不会在"真实"和"娱乐"之间找平衡点,他们力求做到的是"人开车",而不是"车开人"。1994年,电脑主流机型已发展到486,但仍然不能满足赛车游戏庞大的三维运算量。然而,PAPYRUS 的程序员对赛车物理进行了简练的概括,除了翻车场面不会出现,印地赛车一切可能的运动轨迹都被简明扼要体现出来,诸如"转向不足"、"转向过度"、"侧滑"、"轮胎锁死"等,虽然游戏画面每秒只能显示16桢,但还是赢得了许多追求真实驾驶感觉的玩家。游戏的市场定位是成功的,这种决不向世俗妥协的精神今后还延续到PAPYRUS公司另一款大作――《云斯顿赛车》,可以说,《印地大赛车》的成功为《云斯顿赛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云斯顿赛车》

英文名称:NASCAR RACING

发 行 商:PAPYRUS

上市时间:1995年

云斯顿赛车也称为全美民用改装车大赛,是北美地区最受欢迎的汽车赛事,PAPYRUS公司刚刚推出《云斯顿赛车》就聚集了众多关注的目光。游戏继承了《印地大赛车》的传统,拟真度又有一定幅度的攀升,虽然云斯顿赛车的车速比印地赛车稍慢,而且操纵感比较迟钝,但程序师所营造的驾驶感觉在当时是最细腻的,玩家的每一个操控都会令车子做出一定的反应,尽管在今天看来,这些物理效应还稍显稚嫩,但在当时已足以令资深玩家瞠目结舌。游戏的另一革新是首次支持SVGA显示,分辨率达到创记录的640×480线,只要你的电脑速度够快,游戏画面能以每秒24桢显示,如此精细的视觉效果震惊了当时所有玩家。游戏音效是实时录制的,引擎的沉闷轰鸣烘托出沉重而动力十足的云斯顿赛车。既使在今天,驾驶《云斯顿赛车》仍能够使许多玩家赞叹不已。

发展时期

二,高速发展时期:1996年—1999年

1996年,英特尔奔腾一代中央处理器掀起了电脑硬件革命,电脑赛车游戏也由此翻开了崭新的篇章。性能优异的CPU使赛车游戏的表现力大为提升,程序引擎被各公司大幅改进和优化,深奥的物理法则和高等数学也被引入其中。国际汽联一夜间发现赛车游戏能够迅速普及赛车运动,于是,优秀的电脑赛车游戏得到了国际汽联的授权,名正言顺地将赛车运动纳入赛车游戏的永恒主题,游戏媒体和汽车媒体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了大众对赛车游戏的兴趣,电脑赛车游戏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极品飞车》

英文名称:NEED FOR SPEED

发 行 商:EA

上市时间:1996年

《极品飞车》是EA大规模进入赛车游戏市场的第一部作品,奔腾电脑进入家庭给这款配置要求很高的游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EA的市场工作非常到位,他们大幅度进入这个领域的时机恰到好处。《极品飞车》的设计思路借鉴了《动力城市》和《名车志》,娱乐核心就是满足车迷驾驶并收藏名车的欲望,游戏包括现实生活中昂贵的兰博奇尼、法拉力、保时捷和考维特等跑车,借助奔腾一代在当时无与伦比的运算能力,各款跑车的酷型被塑造得栩栩如生,赛道沿途的优美风光也令人赏心悦目;车辆性能也体现得比较真实,比如兰博奇尼高速行驶时的平稳以及保时捷过弯时的轻微飘移都与真实情况基本接近。和《云斯顿赛车》不同,《极品飞车》的制作人更注重娱乐性,正如游戏的英文名称――速度的欲望,游戏的精华是"警匪追逐",玩家在不仅能体会到什么是拥有名车的成就感,还能过一把"暴走族"的飙车瘾,制作人准确地把握大众的口味,使这款游戏获得了空前的成功。从《极品飞车》摆上货架之日起,电脑赛车游戏真正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世纪金冠军2》

英文名称:GRAND PRIX2

发 行 商:MICROPROSE

上市时间:1996年

F1无疑是电脑赛车游戏的永恒主题,MICROPROSE公司在沉寂3年后推出《世纪金冠军2》,游戏的市场定位仍然是在"拟真度"和"娱乐性"之间找到平衡点,让玩家既得到逼真的模拟、又得到顺畅的驾驶。虽然游戏中F1赛车的速度感稍逊一筹,但是当车轮碾过路肩时的晃动还是令玩家仿佛置身真正的驾驶舱。MICROPROSE延续了前作的驾驶设定,玩家只需按住转向键而无需考虑具体转向角度,再将车速匹配得当,赛车将以最佳行驶路线平顺过弯,虽然这种简单的驾驶方式遭到少数高级玩家的异议,但得到大多数玩家的支持。《世纪金冠军2》在当时几乎是一件完美之作,甚至被一些权威游戏媒体称为地球人在当时所能做得出的最好的电脑赛车游戏。

《拉力冠军》

英文名称:RALLY CHAMPIONSHIP

发 行 商:EUROPRESS

上市时间:1996年

《拉力冠军》更象是一件赛车运动员的模拟训练器,娱乐性是丝毫不存在的。游戏包括28条漫长的拉力赛道,有些赛段甚至要持续驾驶30分钟以上。野外地形复杂,天候反复无常,玩家面临的严峻考验是以往赛车游戏所没有的。赛前,玩家不得不设定车辆的避震器、底盘、转向和轮胎,否则赛车很难撑到终点,不过,调教赛车需要一定的汽车知识,玩家又不得不仔细阅读说明手册。随着赛程的延续,赛车将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这要求玩家既得开得快,还要安全驾驶,正可谓难上加难。《拉力冠军》是EUROPRESS公司拉力系列的第三代,这家公司的目标是使自己的产品成为拉力赛车游戏的典范,但过于专业化的市场定位限制了这款游戏的普及推广。

发展时期

《F1方程式赛车》

英文名称:FORMULA1

发 行 商:PSYGNOSIS

上市时间:1997年

VOODOO显卡的研制成功给电脑赛车游戏界带来了一次革命,《F1方程式赛车》就是第一款支持这种高性能显卡的赛车游戏。游戏的视觉效果在当时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赛车、赛道和赛手被渲染得栩栩如生,玩家从未获得过如此动人的视觉享受。但是,游戏的缺陷同样令人瞠目结舌,虚假的物理、糟糕的操控和单薄的音效使游戏的总体表现大为下降,权威游戏媒体给这款游戏的评价是――令人难以置信的驾驶感觉。不错,游戏缺乏拟真度,过分简单的加速、减速和转向使原本技术含量极高的F1战车仿佛蜕变成一件玩具车。然而,仅仅凭借优异的视觉效果就足以使《F1方程式赛车》创造当时世界游戏的最高销售记录,可见,消费者更多的是通过表面效果评判一款赛车游戏的优劣。《F1方程式赛车》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但它毕竟使许多初级玩家第一次认识了F1大赛,为今后F1游戏市场的繁荣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游戏的研发者――PSYGNOSIS公司也由此一举成名。

《摩托英豪》

英文名称:MOTO RACER

发 行 商:EA

上市时间:1997年

1997年以前,虽然汽车模拟游戏接二连三地推出,但摩托模拟游戏却寥寥无几,由于摩托游戏牵扯到人体模型和人体动作,因此开发难度很高。然而,一款名为《摩托英豪》的摩托游戏填补了赛车游戏的空白。《摩托英豪》包括两种截然不同的摩托赛事――"公路赛"和"越野赛", 和汽车驾驶不同,摩托车手的身体是裸露在外的,电脑虚拟车手体现了两种赛事的不同技巧,如果玩家用追尾视角驾驶,将欣赏到舒展流畅的驾驶动作和快如闪电的重心转换,而且这些虚拟车手与车辆的加速、减速和转弯配合得天衣无缝,那种"人车合一"的驾驶感觉是汽车游戏所没有的。设计师为了增加娱乐性,特意将摩托车速提高到F1的水平,使得游戏的速度感达到令人疯狂的程度。游戏还有一个绝妙的创意,那就是玩家可以驾驶越野摩托在中国的万里长城上飞驰,这绝对是个绝顶创意,凡是玩过这个赛段的玩家无不拍掌击节,并为游戏的人性化的设计赞叹不已!可以说,《摩托英豪》的问世标志着电脑赛车游戏产业一次质的飞跃。

《虚拟一级方程式大奖赛》

英文名称:F1 Racing simulation

发 行 商:UBI

上市时间:1998年

法国的UBI游戏公司是90年代末崛起的新锐,既然法国汽车公司制造的雷诺引擎能称霸F1车坛,那么法国游戏公司研制的F1游戏没有理由不引起全世界的轰动。UBI选择与当时如日中天的F1冠军车队――威廉姆斯·雷诺车队合作,车队的一号车手杰克·维仑纽夫是1997年度的F1方程式冠军和1995年度的卡特方程式冠军,双料冠军担任技术顾问,自然能吊起全世界车迷的胃口,人们通过一切可能的媒体探听这款游戏的进度,他们期待着一款史无前例的赛车游戏尽早诞生。最终,游戏没有令人失望,F1赛车的各项参数和运行轨迹都被程序师捕捉、计算和汇总,人们终于得到了一款更为出色的F1游戏。此外,游戏支持当时已非常流行的VOODOO显卡,如果你驾车在古城摩纳哥狭窄的街巷中穿行,你会被极富动感的视觉效果所震憾,车迷的等待没有白费,《虚拟一级方程式大奖赛》使他们领略到什么是真正的F1赛车、什么是的标准的F1赛手。

《极品飞车·闪电追踪》

英文名称:NEED FOR SPEED HOT PURSUIT

发 行 商:EA

上市时间:1998年

《极品飞车》系列总是能营造出比其他游戏更绚丽的外在效果,以致于当《极品飞车·闪电追踪》精致的画面和音效展现在全球车迷眼前时,人们的反应是那样习以为常,仿佛《极品飞车》系列就应该是这个样子。的确,游戏在当时的视听效果是无可动摇的,程序师将VOODOO显卡和3D声卡的性能发挥到极限。和其他追求拟真度的赛车游戏不同,《极品飞车》系列一直试图在"娱乐性"这一环节寻求突破,毕竟大多数玩家更注重的是游戏的表象而非内涵。游戏中,赛道沿途的风光充满奇幻色彩,富丽堂皇的建筑仿佛驾驶者已驱车进入外星世界,电脑虚拟技术营造了好莱坞大片中的豪华场景,设计师还创造性地在一些隐蔽区域增设岔道和捷径,使比赛结局变得扑朔迷离。为了最大限度体现娱乐性,程序师改进了游戏中跑车的物理特性,现实中,驾驶后驱大马力跑车是极少使用甩尾动作的,因为这样做不仅过弯速度慢,而且还可能导致车辆失控。但设计师却给"侧滑"这一反常规动作赋予了新的生命,跑车的甩尾看上去既合理、又富于乐趣,如果玩家转向动作剧烈并导致车辆侧滑严重,游戏自带的保护功能会使方向盘迅速回轮以避免车辆失控。顾名思义,《极品飞车·闪电追踪》的重头戏是"闪电追踪","警匪追逐"这次仍然是吸引消费者的亮点,舍命狂奔般的追逐令玩家亢奋,荒野间的飙车令车迷肾上腺上升,总之,《极品飞车·闪电追踪》的市场定位就是满足人们生活中得不到的快感。

发展时期

《F1传奇》

英文名称:GRAND PRIX LEGEND

发 行 商:SIERRA

上市时间:1998年

选择老式赛车作为游戏命题是需要一定冒险精神的,因为车迷大都喜欢现代名车或概念车。美国SIERRA公司决定反其道行之,开发一款模拟60年代F1赛事的游戏。制作人的决定不无道理,因为60年代的F1比赛是最危险的汽车比赛,充斥着危机四伏的弯角和触目惊心的车祸,由于老式F1没有定风翼,因此过弯时几乎是"飘"进弯道,轮胎"吱吱"作响,伴以底盘隐约的横滑,而方向盘艰难的操纵感更是令驾驶者毛骨悚然。环顾四周,60年代的F1赛道和现代化F1赛场简直是天壤之别,防护设施异常简陋,而观众距离赛道很近,一切都预示着危险的征兆!而这一切恰恰是游戏最大的卖点,为此,游戏名称定位在"传奇"二字,制作人力图通过经典的历史和原始的野性给车迷不同凡响的体验,事实证明,《F1传奇》的选题是成功的。

《横冲直撞》

英文名称:DRIVER

发 行 商:GT

上市时间:1999年

游戏的本质就是满足人们在生活中得不到的东西,街头飙车当然是现实中遭到禁止的,但《横冲直撞》却使野蛮的驾驶变得"冠冕堂皇"。设计师没有塑造一个十恶不赦的暴走族,相反,游戏的主人公是一位打入黑社会内部的卧底警探,于是乎,这位警探执行任务时的蛮横驾驶理所应当变成了一种正义行为。美术师搭建了真实的纽约、洛杉矶、迈阿密和旧金山,所有街道和建筑都与真实情况基本吻合。游戏的重点不在于逼真的驾驶,各种跑车的操纵比较容易上手,既使不拉"手刹"也能做出漂亮的急转甩尾。《横冲直撞》给赛车游戏注入了新鲜血液,它的成功带动了一系列同类型游戏,制作人发现野蛮的街头飙车远比中规中矩的汽车比赛更吸引那些带有暴力倾向的玩家。

点击放大

《星球大战前传之急速飞梭》

英文名称:STAR WARS RACER

发 行 商:LUCASARTS

上市时间:1999年

游戏改编自卢卡斯的影片――《星球大战前传》,以深厚的星球文化背景作为依托。游戏中各式飞车的速度快如闪电,最高速甚至超过1000公里/小时,以致于某些第一次玩这款游戏的玩家承受不了如此剧烈的速度。游戏就是要营造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感,玩家最深刻的印象除了"速度"、还是"速度"!

《世嘉拉力2》

英文名称:SEGA RALLY2

发 行 商:SEGA

上市时间:1999年

《世嘉拉力2》是世嘉移植到电脑游戏中最成功的名作之一,夹带街机和游戏机的盛名,《世嘉拉力2》令电脑玩家领略到什么是爽快的速度和顺畅的滑行。电脑玩家大多用键盘驾车,游戏设计师专门给键盘操控进行了优化,使操纵感流畅自如,车辆过长弯时漫长的滑行很容易控制,瞬间的急转调头更是一气呵成,虽然游戏的拟真度并不是很高,但令人激赏的速度魅力弥补了物理效应的不足。可以说,《世嘉拉力2》是当时最成功的电脑赛车游戏之一。

1995年—1999年是电脑赛车游戏的高速发展期,新技术层出不穷,玩家每年都会得到新的惊喜,上述游戏只是精品廊中的一部分,还有一些富于特点的名作同样令人难忘。1996年的《昂塞尔赛车》(AL·UNSER RACING)是第一款支持WINDOWS95的赛车游戏,因为新的操作平台可以使赛车游戏变得更富于表现力。首发当日,彼尔·盖茨先生亲赴现场演讲。《极品飞车2》(NEED FOR SPEED2)是一款颇有争议的续作,一些人认为游戏的拟真度太过简单,另一些人却认为游戏的速度感爽快,和《极品飞车》一代相比,二代的拟真度的确差强人意,车子开起来仿佛飞船一般,但虚假的驾驶感却被一些初级玩家津津乐道,消费者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这也使得《极品飞车2》倍受争议。1997年,一款名叫《恶煞车手》(CARMAGEDDON)的游戏引起了全世界的轩然大波,游戏中玩家可以无情地碾压路人,场面血腥而残暴,尽管游戏创意引起了焦点效应,但违背正义的设计思路使这款游戏在一些国家遭到禁售。1998年,《红线飙车》(RED LINE)和《摩托英豪2》(MOTO RACER2)使VOODOO显卡名声大噪,这两款游戏的视觉效果被一块小小的显卡提升到当时最高水准,从此,各游戏公司宣布新品一律支持VOODOO显卡,这几乎成为一种时尚。《英国房车锦标赛》(TOCA TOURING CAR CHAMPIONSHIP)使英国的CODEMASTERS公司崭露头角,这是第一款真正精彩的房车模拟游戏,比赛用车和车迷生活中的房车相差不大,令游戏者倍感亲切。1999年,《王牌赛车》(Viper Racing)的问世意味着一款顶级模拟游戏的诞生,游戏中各款跑车极难驾驭,既使用最简单的驾驶模式也难免失误频频,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游戏居然设置了离合器。显然,《王牌赛车》更适合作为职业车手的训练器,而不是普通玩家的娱乐用品。和《王牌赛车》类似,《摩纳哥大奖赛》(MONACO GRAND PRIX RACING SIMULATION2)也是一款追求高拟真度的游戏,然而市场反响并不象预期的那样强烈。1999年还是赛车游戏操控设备突飞猛进的一年,力回馈方向盘的问世使专业级玩家得到了一件专业级装备,甚至一些职业车手也开始通过这种驾驶感觉逼真的方向盘尝试游戏的乐趣。1995年—1999年,电脑赛车游戏行业创造了崭新的历史。

繁荣时期

三,繁荣时期:2000年—2002年

时光进入21世纪,电脑赛车游戏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程序引擎在各公司之间相互交流并转售,数学和物理人才的加入使业界涌现出一些新公司,汽车厂商给游戏公司以更多的品牌支持、数据支持和资金支持,玩家看到越来越多的以汽车企业作为冠名的赛车游戏,就连游戏中虚拟的广告牌也贴满花花绿绿的企业广告。更多的职业车手用游戏辅助自己的日常训练,有些人还担任游戏公司的顾问或试车手,玩家自发组建的游戏俱乐部和赛车游戏网站也对行业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电脑赛车游戏行业空前繁荣。

《极品飞车·保时捷之旅》

英文名称:NEED FOR SPEED PORSCHE'UNLEASHED

发 行 商:EA

上市时间:2000年

EA的市场策略发生了180度调头,《极品飞车·保时捷之旅》被一反常规制作成一款追求拟真度的赛车游戏,这使得玩家在过弯时简直如履薄冰,而突如其来的失误又会令车子团团乱转,一些《极品飞车》的老玩家纷纷抱怨游戏做得太难。不错,程序师花费了大量的工作用于车辆物理运算,玩家的每一个微小操控或失误都会使车辆做出相应的反应,驾驶感觉真实而细腻,难度也自然成倍上升。《极品飞车》系列所固有的娱乐性在这款《保时捷之旅》中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尽管游戏获得了一些专家级玩家的肯定,但仍然难以赢得大多数人的好感,但玩家又不得不尽量适应它艰难的操控方式,因为《极品飞车》系列实在是太经典了。EA得到了著名汽车厂商――德国保时捷公司的鼎力协助,深刻的游戏内涵使玩家第一次领略到汽车文化的魅力,并得以通过形象生动的游戏方式感受一家汽车企业艰辛的发展历程。然而负面效应总还是有的――游戏仅仅包括保时捷一家企业,使得车迷受众面稍显狭窄,但《极品飞车·保时捷之旅》仍不失为一款将赛车游戏提高到一个崭新高度的作品,它的魅力是逐渐释放的,既使在2.5年后的今天,仍然有许多玩家对这款游戏津津乐道、乐此不疲。

点击放大

《冠军拉力赛》

英文名称:BRITISH RALLY CHAMPIONSHIP

发 行 商:EUROPRESS

上市时间:2000年

《冠军拉力赛》已经是这一系列的第五代,游戏的开发公司一直将自己的产品定位于狭窄的拉力模拟游戏,正是这种专精的态度使得这一系列成为一个经典。《冠军拉力赛》最令人赞赏的莫过于绚丽而真实的视觉效果,设计师再现了苏格兰的丘陵赛段、威尔士的山脉赛段以及曼克斯岛的公路赛段,道路两旁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都令人大有身临其境之感。游戏的音效也具有强烈的震憾力,引擎在高转速时声嘶力竭的噪音以及石子敲打底盘的混响都令人仿佛已置身于一辆真正的拉力战车。然而,游戏也有着一定程度的缺陷,那就是物理效应太过简单,车辆过弯时干涩的侧滑令玩家难以享受拉力赛的驾驶乐趣,虽然游戏囊括世界上大部分拉力车型,但生硬的驾驶感觉使这些原本灵活敏捷的四驱赛车更象是一堆玩具。游戏研发者本着遵从经典的原则,将不列颠拉力赛的全部赛道完全照搬到游戏中,这些赛道既狭窄又漫长,途中还有悬崖、沟壑、河流和岔路等天然障碍的阻挠,意志力不够坚定的玩家几乎被拖得精疲力尽,用"艰苦卓绝"形容《冠军拉力赛》是绝不为过的!

《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2000》

英文名称:SUPERBIKE 2000

发 行 商:EA

上市时间:2000年

游戏定位是依托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然而这一赛事在全球的影响力并不大。游戏的视觉效果仍然是迄今为止的所有摩托游戏中令人感到赏心悦目的,车身光感十足,零件的细节刻划非常精到,仿佛每一枚螺丝钉都历历在目,挡风面罩以及仪表盘营造出逼真的驾驶感,电脑模拟车手的驾驶动作会根据车速和过载自动调节,虽然驾驶排量接近1000cc的超级摩托车令人热血沸腾,但进入弯道后的情况就截然不同了。本来,游戏的操控并不复杂,玩家只需将车速降至合理,然后按住转向键,赛车即会以最佳行驶路线过弯,而且弯中车速是恒定的,无需玩家不停点击加油键。然而,许多玩家并没有发现这一奥秘,使得原本轻松的驾驶变得如同服苦役一般艰辛,一旦因动作不当而致使车轮碾上路肩,笨重的大排量摩托车将会因震动而失去平衡;如果加油过急,澎湃的动力足以掀翻车辆;真实情况中摩托车缺乏下压力,而设计师又几乎是照搬现实,因此游戏中人仰马翻的场面层出不穷,玩家一旦摔倒是非常耽误时间的,待爬起来继续投入比赛,电脑对手们早已跑得无影无踪,玩家不得不蒙受一次又一次的挫折。完全可以用这样一段评语来概括《世界超级摩托车锦标赛2000》――严肃而缺乏生动、真实而有欠乐趣。

2000年,F1游戏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MICROPROSE公司的《世纪金冠军3》(GRAND PRIX3)、PSYGNOSIS公司的《F1方程式赛车2000》(FORMULA1 2000)和EIDOS的《F1大奖赛1999赛季》(F1 WORLD GRAND PRIX)已呈三足鼎立之势,而EA公司的加入使战局进一步混乱,EA在2000年一口气推出两款F1游戏――《F1 2000》(F1 2002)和《F1冠军赛2000赛季》(F1 CHAMPIONSHIP SEASON 2000),这两款新作虽稍显稚嫩,但已经具备了和老牌F1游戏抗衡的雏形。云斯顿赛车游戏市场的竞争同样精彩纷呈,PAPYRUS公司的《云斯顿赛车3》、HASBRO公司的《热力云斯顿》(NASCAR HEAT)和EA公司的《云斯顿大赛2000》(NASCAR 2000)展开你死我活的拉锯战,其激烈程度丝毫不亚于真实赛车场上的争夺。2000年是电脑赛车游戏高产的一年,继《极品飞车·保时捷之旅》之后,《福特赛车》和《欢乐甲壳虫》也成为取得汽车企业授权的赛车游戏,这标志着电脑游戏产业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在不断提高。INFOGRAMES公司的《拉力大师》(RALLY MASTERS)、MIDAS公司的《超级卡丁车赛》(SUPER1 KARTING SIMULATION)、HASBRO公司的《劲速狂飙》(GP500)以及THQ公司的《梅塞德斯·奔驰卡车大赛》(MERCEDES·BENZ TRUCK RACING)都不约而同使赛车游戏的拟真度攀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游戏最基本的娱乐性却在不知不觉中被淡忘,这种过分追求真实的研发倾向并不能赢得大多数玩家的好感,以致时隔两年之后,这几款游戏的续集仍未推出,或许游戏厂商真的应该好好反思一番了。

繁荣时期

《柯林·麦克雷拉力2》

英文名称:COLIN MCRAE RALLY2

发 行 商:CODEMASTERS

上市时间:2001年

美国两个著名赛车世家――昂塞尔家族和安德列蒂家族都曾以自己的名字作为赛车游戏的冠名,但并非真正意义的技术顾问,那两款赛车游戏的开发水平也属一般。CODEMASTERS公司的先见之明在于聘请世界拉力锦标赛冠军――柯林·麦克雷担任真正的技术顾问,他本人的知名度已足以使游戏打开销路,再加上专业化指导,《柯林·麦克雷拉力》系列逐渐成为最优秀的拉力游戏。柯林·麦克雷并不是那种拿到酬金就不再过问游戏品质的车手,相反,他一直指导游戏的开发,他希望这个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拉力游戏系列配得上自己的鼎鼎大名,他的努力终于使《柯林·麦克雷拉力2》令世界震惊,过弯时车身的侧滑、底盘性能对过弯的影响以及手刹甩尾第一次使车迷找到了更专业的拉力体验。八个国家的地形地貌在《柯林·麦克雷拉力2》中都被淋漓尽致体现出来,从北欧雪野到非洲荒漠、从西欧山脉到澳洲丛林,玩家既能感受野外驾驶的难度,又能享受侧滑漂移带来的阵阵快感。以往拉力游戏要么注重拟真度,要么注重娱乐性,但《柯林·麦克雷拉力2》却将二者完美结合,这一切,与柯林·麦克雷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云斯顿赛车4》

英文名称:NASCAR RACING4

发 行 商:SIERRA

上市时间:2001年

北美玩家每年都会购买《云斯顿赛车》的新版本或资料片,SIERRA公司在全美架设了服务器,以方便那些狂热的云斯顿份子联网竞速,这种虚拟云斯顿比赛安排在真正的云斯顿大赛之前,甚至一些职业云斯顿车手也经常上网与玩家一较高低。《云斯顿赛车4》包括2001年度所有车手和车队,虽然这早已算不上什么创意,但对于狂热的云斯顿车迷仍然是具有吸引力的,因为车迷会感到自己与明星车手是如此接近,甚至为击败一个电脑虚构的所谓职业车手而沾沾自喜。PAPYRUS公司的程序师对车辆可能出现的每一个物理轨迹都进行了详尽的运算,这套数学和物理系统使游戏的驾驶感觉和真车几乎别无二致,当然,真车的过载是游戏无法模拟的。游戏配备不同档次的车辆调教,其中以"ACE"级最快、也最难,车辆性能全部为过弯而设计,以致玩家在直道很难走直,需要不断向右修正方向,直道反而比弯道更具难度,这也成为《云斯顿赛车4》的一大特色。凭借高超的模拟和经典的历史,《云斯顿赛车》系列已经逐渐成为北美车迷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级方程式大奖赛》

英文名称:F1 Racing Championship

发 行 商:UBI

上市时间:2001年

F1游戏本质上大同小异,大家都在按照F1的规范开发游戏,新作品只是在不断改进得更完美,这和F1赛车的发展很相象。《一级方程式大奖赛》就是这样一部作品,游戏力求将1999年的F1大赛体现得更完善――例如法拉力赛车增至7个档,新增马来西亚雪邦赛道,卡特方程式冠军扎内蒂、巴西新秀宗塔以及英国冠军基恩等一批新人加盟F1,这些在游戏中都被予以体现。赛道完全仿照1999年F1各分站,拐弯处新增的防护设施与真实情况一模一样,甚至连德国赫根海姆赛道"S"形弯道处都设置了两组拐弯,一组是F1专用,另一组是其他车赛专用。"计时赛"是游戏的亮点,玩家将驾驶一辆状态最佳、且永不磨损的F1赛车刷新各条赛道的世界记录,游戏的键盘操纵感既有难度、又较平顺,尤其是"矢量油门"功能令出弯时的加油不会使赛车过于打滑,但这并不意味游戏没有"转向过度"效应,油门加得过急仍然会使赛车打转,只要一圈接一圈磨练车技,既使一名普通玩家也能够打破1999年F1大赛大部分圈速记录。游戏的完善之处还体现在策划人员概括了各种可能的超车或反超车战术,这使得电脑车手的人工智能已基本接近真实的F1车手。不断改进、至善尽美――这就是《一级方程式大奖赛》对F1大赛最好的注释。

《环球拉力大奖赛》

英文名称:RALLY TROPHY

发 行 商:JOWOOD

上市时间:2001年

《环球拉力大奖赛》是一款非常另类的赛车游戏,这源于它所模拟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古典车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这样的市场定位能否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因为大多数玩家还是更热衷现代化程度较高的赛车。虽然游戏命题并不时尚,但在"拟真度"这一环节《环球拉力大奖赛》却走在同类游戏的前列。老式拉力赛车装配的是纯机械式差速器,和现代拉力战车的电子限滑差速器简直无法相提并论,虽然老爷车的车速缓慢,但落后的技术还是导致驾驶难度提高,你会发现当持续刹车时轮胎会被死死锁住,既使拼命挥动方向盘仍无法使赛车转向;驾驶前轮驱动的赛车经常会出现转向不足,而驾驶后轮驱动的赛车又会常常出现转向过度;车身仿佛永远处于不停的漂移之中,运用得当会使车辆以漂亮的滑行过弯,运用不当会令你团团打转。如果玩家恰巧是一位职业拉力车手,他完全能在游戏中使出诸如"斯堪地纳维亚"这样的技术动作。任何一个玩过这个游戏的玩家都不得不承认游戏物理的严谨和精确,其中一部分追求高难驾驶技巧的玩家会为此付出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这就是游戏制作人传达给消费者的驾驶真谛。

2001年是拉力游戏繁荣兴旺的一年,除了上述两款作品,UBI公司的《职业拉力赛2001》(Pro Rally 2001)和INFOGRAMES公司的《穿越生死线》(V-Rally2)也进一步丰富了拉力的内涵。而F1游戏的竞争者从四家减少到两家,EA的《F1 2001》(F1 2001)显示出该公司突飞猛进的模拟技术,迫于新对手的压力,老牌的MICROPROSE公司也急忙推出资料片――《世纪金冠军3 2000赛季》(GRAND PRIX3 2000SEASON),须知,该游戏以前平均每3.5年才推出一个新版本,市场压力使它不得不竭尽全力。《极品飞车·动力城市》(NEED FOR SPEED MOTOR CITY ONLINE)掀起了网络赛车革命,玩家津津乐道于购买零件、升级赛车以及参加一场接一场车赛,电脑赛车游戏也因这部《极品飞车·动力城市》兼具角色扮演游戏的乐趣。《e族在赛车》(E RACER)也试图以联网竞速吸引玩家,它的综合表现并不理想。《超拟真房车赛》(THE REALCAR SIMULATOR)由日本VR1公司研发,细腻的驾驶乐趣令人久久难忘,反观同胞SEGA公司的《世嘉GT赛车》(SEGA GT),虽然游戏规模庞大,但驾驶乐趣却乏善可陈。除了繁荣兴旺的拉力赛游戏,2001年还是越野赛游戏风起云涌的一年,旧居闹市的玩家期望通过电脑实现征服大自然的野心,《疯狂四驱车》(SCREAMER 4×4)、《伊森赛车》(1NSANE)、《超级越野赛》(OFF ROAD2001)、《大师拉力》(MASTER RALLYE)、《坎贝拉越野赛车2》(CABELA'S 4×4 OFF-ROAD ADVENTURE2)以及《巴黎-达喀尔越野赛》(PARIS-DAKAR RALLY)令玩家尽享越野赛的豪迈和激情,而RATBAG公司的场地越野系列-《疯狂大飞车》(LEAD FOOT)、《澳大利亚泥地赛车》(DIRT TRACK RACING AUSTRALIA)和《翻斗车泥地大赛》(DIRT TRACK RACING SPRINT CARS)也为这股越野狂潮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繁荣时期

《四驱车演义2》

英文名称:4×4EVO2

发 行 商:GOD

上市时间:2002年

荒蛮粗犷的野外世界、不可思议的拉力赛道以及美仑美幻的仙山琼阁尽在《四驱车演义2》中,这是一款将越野竞速提升到崭新高度的赛车游戏。游戏中的赛道搭建在壕沟、悬崖、高架桥以及河谷等险峻之地,绝妙的设计完全超乎车迷的想象,或许只有睡觉时才能梦见。这部作品不仅能使寄居大都市的车迷借助电脑摆脱庸俗的尘世,还能助长他们征服大自然的野心,这就是游戏传递给玩家最真实的感受。《四驱车演义2》囊括世界上所有越野车型,车迷的收藏欲这下满足了。但游戏在物理方面存在缺陷――车辆转弯时毫无侧滑效应,既使当时的路面极其湿滑,吉普车仍具有"牢固"的抓地力,除非你强行拉手刹,否则车辆永远不会出现漂亮的甩尾。"职业生涯"模式可以使玩家通过比赛不断赢取奖金并改进赛车性能,这也是近几年赛车游戏设计的一大趋势,目的是延长玩家的游戏时间,同时减少玩其他公司游戏的可能,在电脑赛车游戏繁荣兴旺的今天,市场竞争却发展到无处不在的地步。

《摩托英豪3》

英文名称:MOTO RACER3

发 行 商:INFOGRAMES

上市时间:2002年

《摩托英豪》开发组继续延续4年前的设计思路,那就是囊括尽可能多的摩托赛事。当时的第一代和第二代只包括两种比赛模式,而第三代已增加到五种,它们分别是"公路赛"、"越野赛"、"极限穿越赛"、"技巧赛"和"街头暴走"。从市场营销的角度看,消费者会觉得买一个合集比买五个单集更划算,但这样庞大的项目需要一个强大的开发团队,否则过于分散的研发目标会使这五种竞赛模式都很难做到位。从最终结果看,《摩托英豪3》的总体表现还算令玩家基本满意,但个别竞赛表现力实属一般,例如"公路赛"和"技巧赛",这主要归结为游戏的五种物理系统很难全部做到位。不过,"街头暴走"是一个极富娱乐的创意,许多狂热的摩托爱好者正是通过这个模式感受到什么是霸气十足的街头狂飙,可以说,一个绝妙的创意带动了整款《摩托英豪3》。

《世纪金冠军4》

英文名称:GEOFF GRAMMOND'S GRAND PRIX4

发 行 商:INFOGRAMES

上市时间:2002年

屈指算来,这已经是《世纪金冠军》系列的第四代,游戏开发者九年来一直保持固有的传统,即在"拟真"和"娱乐"之间找一个大众乐意接受的平衡点,这与许多公司追求专一定位的思路是截然不同的。九年来,《世纪金冠军》一直试图通过简洁顺畅的操纵感取悦尽可能多的玩家,深奥晦涩的F1车技被简化到一个既不难、也不易的程度。《世纪金冠军4》的视觉效果较之前作改进许多,每个车队的赛车造型都非常准确,碳素车身的质感很真实,看台上不再死气沉沉,代之以欢呼雀跃的观众,如果你驱车驶入维修站,忙碌的工作人员会营造浓郁的F1氛围。游戏附带的传感器会纪录玩家在每个弯道的加速曲线、减速曲线、转速曲线以及底盘颠簸曲线,这将帮助玩家大大改善自己的驾驶技巧。《世纪金冠军》系列一向设有多种辅助驾驶功能,例如自动刹车、自动调头、自动档位、碰撞无损和矢量油门等,总之,设计师尽一切可能帮助玩家以轻松的方式感受F1的驾驶乐趣,虽然由于电脑的协助使得F1赛车象在轨道上滑行,但多数玩家还是认为这个难度恰到好处。只要玩家按住转向键,再将速度匹配得当,F1赛车将会以最完美的线路通过弯道,既使玩家的动作稍有误差,轮胎也不会瞬间失去抓地力,这样的难度令普通玩家也能接近舒马赫的驾驶水平,这也是大家都乐意看到的。

《F1 2002》

英文名称:F1 2002

发 行 商:EA

上市时间:2002年

这是拟真度接近极致的一款赛车游戏,程序师计算了赛车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效应,甚至包括复杂的翻车。轻微的转向会通过轮胎传递到地面,而由此引发的轻微阻力也会通过轮胎、底盘和方向盘传回到驾驶者的手中,"转向不足"和"转向过度"非常符合物理法则。和其他游戏不同,《F1 2002》支持玩家在驾驶舱中调节辅助驾驶功能,例如助力转向、ABS刹车、矢量油门、自动调头和自动档位等,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技术势力随时调控辅助驾驶级别。众所周知,调教F1赛车是一件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初级玩家可能会被复杂的零部件搞得晕头转向,因为F1几乎全部零件都可以调节或拆装,包括定风翼、档位齿轮比例、前轮转向角度、负重铅块位置、散热器尺寸、差速锁、轮胎温度、刹车重心和刹车管道尺寸等等,上述列举的还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F1 2002》主要为拥有方向盘的玩家而设计,键盘玩家很难得到流畅的操纵感,稍打方向就会使车身侧倾,过弯更是不甚顺畅,甚至还经常出现侧滑现象,所幸的是辅助驾驶功能可以使车辆从危险的滑动中恢复平衡,但车速会受到影响。草地和沙坑不再具有"杀伤力",只要玩家将方向盘把稳,借助惯性完全能从湿滑的草地和松软的沙坑中挣脱出来。不过,车辆的损毁比前作更为真实,既使轻微的刮蹭也足以令部件脱落,建议初级玩家先从游戏附带的培训课程开始自己的F1生涯,游戏附带现场直播模式,玩家可以切换到任何一部赛车上观察高手的驾驶技术,使用截图按键,玩家可以把技术重点保存下来并仔细分析。EA公司强大的开发团队能确保《F1》系列与当年赛事完全同步,这在以往电脑赛车游戏中是绝无仅有的。《F1 2002》无疑是迄今为止地球人制作的最真实的赛车游戏。

驶向未来

驶向未来

2002年,电脑赛车游戏的潮流走向似乎从野外又转回到公路上,《勒芒24小时耐力赛》(LE MANS 24 HOURS)具有爽快的速度感和顺畅的操控性,玩家还可以将赛程设成完全真实的24小时。EA公司的《V8挑战赛》(V8 CHALLENGE)再现了大马力后驱房车的强劲动力,唯一的遗憾是这项位于澳大利亚的超级房车赛并不具备很高的知名度,这与EA的另一款房车系列――《瑞典房车锦标赛》(STCC)所面临的尴尬是同样的。《摩托大赛》(MOTO GP)再现了500cc公路摩托的刺激,但驾驶难度超过了玩家所能承受的极限。舒马赫以自己名字命名了一款卡丁车游戏――《迈克尔·舒马赫卡丁车锦标赛2002》(MICHAEL SCHUMACHER RACING WORLD KART 2002),但游戏的表现力比较一般。以《侠盗猎车手3》(GRAND THEFT AUTO3)为首的街头赛车游戏是今年的亮点,其他同类型游戏还包括《意大利任务》(ITALY JOB)和《伦敦赛手2》(LONDON RACER2),这些另类游戏满足了一些狂热份子在街头冒险的欲望,但这与健康向上的竞速体育却背道而驰,充满暴力倾向的《侠盗猎车手3》会不会遭到与当年《恶煞车手》一样的下场呢?人们拭目以待。《纽约飞车》(NEW YORK RACE)、《极速空间2》(SPACE HASTE2)和《弹道飞船》(BALLISTICS)这三款幻想风格的竞速作品为业界带来一丝新意,或许游戏中的高科技飞车预示着电脑赛车游戏未来的发展趋势。

今后的电脑赛车游戏市场将呈现优胜劣汰的局面,实力雄厚的公司进一步扩大优势,缺乏特色的产品将被淘汰,游戏厂商的"战国时代"行将结束,未来的企业将生存在收购与合并的狂潮中,而电脑赛车竞技将也将成为一项体育项目,理论上有可能达到与国际汽联同等的规模。人类对电脑赛车游戏的需求是永无止境的,因为玩家充满对于速度的渴望,因为车迷期盼着世界上最棒的名车,更因为人是一种争强好胜的动物,在风驰电掣的竞速中超越对手,在惟我独尊的胜利中体会人生的成就感。

即将上市的几款电脑赛车游戏大作

《极品飞车·闪电追踪2》

英文名称:NEED FOR SPEED HOT PURSUIT2

发 行 商:EA

期待度:★★★★★

《超级职业车手》

英文名称:PRO RACING DRIVER

发 行 商:CODEMASTERS

期待度:★★★★★

《柯林·麦克雷拉力3》

英文名称:COLIN MCRAE RALLY3

发 行 商:CODEMASTERS

期待度:★★★★

《拉力运动挑战赛》

英文名称:RALLI SPORT CHALLENGE

发 行 商:DICE

期待度:★★★★

特约作者:王博

责任编辑、设计:WHITE

策划:风雷


-完-

2009-12-01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下列签署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自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为订立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议定如下:

第一部 总 则

第 一 条

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

第 二 条

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亦适用本公约。

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

第 三 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第 四 条

在冲突或占领之场合,于一定期间内及依不论何种方式,处于非其本国之冲突之一方或占领国手中之人,即为受本公约保护之人。

不受本公约拘束之国家之人民即不受本公约之保护。凡在交战国领土内之中立国人民及共同作战国人民,在其本国尚有通常外交使节驻在控制彼等之国家时,不得认为被保护人。

惟本公约第二部之各项规定,如第十三条所划定,其适用范围较广。

凡受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或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或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保护之人,不得认为本公约意义内之被保护人。

第 五 条

凡冲突之一方深信在其领土内之个别被保护人确有危害该国安全之活动之嫌疑,或从事该项活动,而本公约之各项权利与特权若为该个人行使将有害该国安全时,该个人即不得要求此等权利与特权。

在占领地内个别被保护人如系因间谍或破坏分子,或因确有危害占领国安全之活动嫌疑而被拘留者,在绝对的军事安全有此要求之情况下,其人应即认为丧失在本公约下之通讯权。

惟在每种情形下,此等人仍应受人道待遇,且在受审判时,不应剥夺本公约规定之公平正常的审判之权利。又应斟酌个别情况尽早在合于该国或占领国之安全时给予彼等以被保护人依本公约所享有之全部权利与特权。

第 六 条

本公约应于第二条所述之任何冲突或占领开始时适用。

在冲突各方之领土内,本公约之适用,于军事行动全面结束时应即停止。

本公约在占领地内之适用,于军事行动全面结束后一年应即停止;惟占领国于占领期间在该国于占领地内行使政府职权之限度内,应受本公约下列各条规定之拘束:第一至十二、二十七、二十九至三十四、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九、六十一至七十七、一百四十三条。

被保护人之释放、遣返、或安置,若在上述各期限以后实现者,则在其实现之期间,彼等仍应继续享受本公约之利益。

第 七 条

于第十一、十四、十五、十七、三十六、一百零八、一百零九、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三及一百四十九各条明文规定之协定之外,各缔约国对其认为需另作规定之一切事项,得订立特别协定。是项特别协定不得对于本公约关于被保护人所规定之境遇有不利的影响,亦不得限制本公约所赋予彼等之权利。

除在上述或后订之协定中有相反之明文规定,或冲突之一方对彼等采取更优待之措施外,被保护人在本公约对其适用期间应继续享受是项协定之利益。

第 八 条

在任何情况下,被保护人不得放弃本公约或上条所述之特别协定??如其订有是项协定??所赋予彼等权利之一部或全部。

第 九 条

本公约之适用应与保护国合作并受其监察。保护国之责任为维护冲突各方之利益。为此目的,保护国在其外交或领事人员之外,得自其本国国民或其他中立国国民中指派代表。上述代表应经其执行任务所在国之认可。

冲突各方对于保护国之代表之工作应尽最大可能予以便利。

保护国之代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逾越本公约所畀予之任务。彼等尤须顾及其执行任务所在国之安全上迫切的必要。

第 十 条

本公约之规定并不妨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在有关冲突各方之同意之条件下,从事保护与救济平民之人道主义活动。

第十一条

各缔约国得随时同意将根据本公约应由保护国负担之任务,委托于具有公允与效能之一切保证之组织。

当受本公约保护之人,不拘为何原因,不能享受或已停止享受保护国或本条第一款所规定之组织的活动之利益时,则拘留国应请一中立国或此种组织担任依照本公约应由冲突各方指定之保护国所执行之任务。

若保护不能依此布置,则拘留国应在本条之规定之约束下,请求或接受一人道主义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供服务,以担任依本公约由保护国执行之人道主义的任务。

任何中立国或任何组织经有关国家邀请或自愿提供服务而执行任务时,在行为上须对本公约所保护之人员所依附之冲突一方具有责任感,并须充分保证能执行其所负之任务,且能公允执行之。

各国间订立特别协定,如其中一国因军事关系,特别是因其领土之大部或全部被占领,以致该国与其他一国或其盟国谈判之自由受限制,即或是暂时的,本公约上列规定不得因该项特别协定而有所减损。

凡本公约中提及保护国,亦适用于本条所指之代替组织。

凡中立国人民处于占领地或交战国领土内而其本国并无通常外交代表驻在该国时,本条各项规定应对彼等适用。

第十二条

保护国认为于被保护人之利益适宜时,尤其遇冲突各方对于本公约之适用与解释意见有分歧时,应从事斡旋以期解决分歧。

为此目的,各保护国得应一方之请求,或主动向冲突各方建议,可能在适当选择之中立领土召开代表会议,被保护人之负责当局代表尤须参加。冲突各方对于为此目的而提出之建议负有实行之义务。各保护国得于必要时,提请冲突各方同意,特邀一中立国人员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派之人员参加此项会议。

第二部 居民之一般保护以防战争之若干影响

第十三条

本公约第二部之规定,涉及冲突各国之全部人民,尤不得基于种族、国籍、宗教或政治意见而有所歧视,各规定之目的在于减轻战争所致之痛苦。

第十四条

各缔约国在平时,冲突各方在战事开始后,得在其领土内,并于必要时在占领地内,设立医院及安全地带与处所,加以适当的组织,使能保护伤者、病者、老者、十五岁以下儿童、孕妇、及七岁以下儿童之母亲,俾免受战争影响。

在战事开始时及其进行中,有关各方得缔结协定互相承认所设立之地带与处所。各该国得为此目的实施本公约所附协定草案之规定,连同其所认为必要之修改。

为便于医院与安全地带及处所之设立及承认,应请保护国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事斡旋。

第十五条

任何冲突之一方,得直接或通过一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向其敌方建议在作战区域内设立中立化地带,保护下列人等免受战争之影响,不加歧视:

(甲)伤、病战斗员或非战斗员;

(乙)不参加战事及虽居住在该地带内而不从事军事性工作之平民。

如有关各国对于拟议之中立化地带之地理位置、管理、食物供给及监督均予同意,应由冲突各方之代表签定一书面协定,该协定应规定该地带之中立化之开始及期限。

第十六条

伤者、病者、弱者以及孕妇应为特别保护与尊重之对象。

在军事的考虑许可时,冲突各方对于寻觅死者、伤者,协助遇船难者及其他冒严重危险之人,及保护彼等免遭抢动及虐待所采取之各项步骤应予以便利。

第十七条

冲突各方应尽力缔结局部协定以便将被包围地区内之伤者、病者、弱者、老者、幼童及产妇撤出,及使送往该地区之一切宗教之牧师、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得以通过。

第十八条

凡为照顾伤者、病者、弱者及产妇而组织之民用医院,在任何环境下,不得为攻击之目标,而应随时受冲突各方之尊重与保护。

冲突各方之国家,对所有民用医院应发给证书,证明各该医院系民用医院且其所占用之建筑物并未作依第十九条应剥夺其保护之任何用途。

各民用医院均应标以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标志,惟须经各该国认可。

在军事的考虑许可之限度内,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步骤,使标明民用医院之特殊标志能为敌方陆、空及海军清晰望见,以避免任何敌对行动之可能。

鉴于医院临近军事目标不免遭受危险,故建议上述医院之位置应尽量远离该项目标。

第十九条

民用医院应得之保护不得停止,除非此项医院越出其人道主义任务之外,用以从事有害于敌方之行为。惟如经给予相当警告,并按个别情形规定合理时限而警告仍被忽视时,始得停止保护。

如有武装部队伤病人员在前项医院疗养,或由该项战斗员卸下之小型武器及弹药尚未缴交主管机关之事实,不得视为有害敌方之行动。

第二十条

经常专门从事民用医院工作及管理之人,包括从事搜寻、移送、运输与照顾伤病平民、弱者及产妇之人员,均应受尊重与保护。

上述人员在占领地及军事行动地带内执行任务时,应有证明其地位之身份证,上贴本人像片,并轧有负责当局之钢印,并应有在左臂佩带加盖印章之防水臂章,以资识别。此项臂章应由国家颁发,并须有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标志。

其他从事民用医院工作及管理之人员,若担任此类任务时,应受尊重与保护,并按照本条所规定之条件,佩带臂章。彼等之身份证上应注明其担任之任务。

各医院之管理当局应随时备有上述各项工作人员之最近名单,以供本国或占领国主管当局之用。

第二十一条

凡运送伤病平民、弱者、产妇之陆地运输车队,陆地医院列车或海上之特备船只,均应与第十八条所规定之医院受同样之尊重与保护,此项车船,经各该国同意后,应标以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特殊标志。

第二十二条

凡专为移送伤病平民、弱者、产妇或运输医务人员、医疗设备之飞机,在有关冲突各方所特别约定之高度、时间、航线飞行时,应不受攻击而予以尊重。

此项飞机得标以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之特殊标志。

除非另有协定,飞越敌方领土或敌人占领地均所禁止。

此项飞机应服从降落命令。如被令降落,而需要检查时,则经过检查后,该机载其乘员得继续飞行。

第二十三条

各缔约国对于纯为另一缔约国平民使用之医疗与医院供应品,或宗教礼拜所需物品之一切装运物资,均应许其自由通过,即使该另一缔约国为其敌国。对于供十五岁以下儿童、孕妇与产妇使用之主要食物、衣服及滋补剂之装运,亦应同样许其自由通过。

缔约国允许上款所述装运物资之自由通过之义务,以该国深信并无严重理由足以引起下列之恐惧为条件:

(甲)该项装运物资可自其目的地改运他处:

(乙)管制可能无效,或

(丙)由于上述各项物资代替当由敌方供给或生产之物品,或使生产此类物品所需之材料,工作或设备得以腾出,而可能予敌方军事努力或经济以确定之利益。

凡允许本条第一款所述装运物资通过之国家,得要求在该项物资分发于受惠人时,应以由保护国就地监督为允许之条件。

上述装运物资应尽速转送,而允许此等物资自由通过之国家应有权规定准许该项通过之技术方面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冲突各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俾十五岁以下儿童因受战争影响成为孤儿或与家庭分离者,不致无人照管,并使彼等之扶养,宗教与教育之进行,在一切情形下均获便利。彼等之教育,应尽可能委托于具有相似的文化传统之人。

冲突各方应便利冲突期间此种儿童收容于中立国,此事应经保护国??如其有保护国??之同意,并有遵守第一款所述原则之适当保证。

冲突各方并应尽力设法使十二岁以下儿童均佩带身份牌,或用其他方式,以资识别。

第二十五条

冲突各方之领土内或其占领地内所有人们,应能将纯属个人性质的消息通知其在任何地方之家人,并接获其家人之此类消息。此项通讯应迅速传递,不得有不当之迟延。

如由于环境影响,难于或不可能由普通邮政互递家庭信件时,有关冲突各方应向中立媒介接洽,如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之中央事务所,并与之商定如何在可能最好的情况下保证其义务之履行,尤应取得各国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日)会之合作。

如冲突各方认为有限制家庭通讯之必要,该项限制只应限于能容任择二十五字之标准信纸之强制使用,及将寄发此项格式之信件每月限为一份。

第二十六条

冲突各方对于因战争致与家庭离散之人所为之调查,以期在可能时与其家庭重新联系或团聚者,应给予便利。冲突各方尤应鼓励从事此项任务之组织之工作,但须此项组织能为其所接受并遵照其安全规则。

第三部 被保护人之地位与待遇

第一编 对于冲突各方之领土及占领地之共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被保护人之人身、荣誉、家庭权利、宗教信仰与仪式、风俗与习惯,在一切情形下均应予以尊重。无论何时,被保护人均须受人道待遇,并应受保护,特别使其免受一切暴行,或暴行的威胁及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

妇女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须防止强奸、强迫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之侵犯。

冲突各方对在其权力下之被保护人,在不妨有关其健康状况、年龄、性别之各项规定之条件下,应同样待遇之,尤不得基于种族、宗教或政治意见而有所歧视。

但冲突各方对被保护人得采取由于战争而有必要之管制及安全之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保护人不得利用其安置于某点或某地区以使该处免受军事攻击。

第二十九条

在冲突一方对于权力下之被保护人所受该国人员之待遇,该国均应负责,不论此项人员所负之个人责任如何。

第三十条

被保护人应有向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彼等所在国之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日)会,或能予以协助之任何组织提出申请之各种便利。

上述各组织应由当局在根据军事或安全的考虑所定之范围内,予以上述目的所需之各种便利。

于第一百四十三条所规定之保护国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之访问之外,各拘留国或占领国对于以给予被保护人精神协助或物资救济为目的之其他组织的代表之访问被保护人,应尽量予以便利。

第三十一条

对被保护人不得施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之强迫,尤其不得借以从彼等或第三者取得情报。

第三十二条

各缔约国特别同意禁止各该国采取任何足以使其手中之被保护人遭受身体痛苦或消灭之措施。此项禁令不仅适用于谋杀、酷刑、体刑、残伤肢体及非为治疗被保护人所必需之医学或科学实验,并适用于文武人员施行之其他任何残酷措施。

第三十三条

被保护人无论男女不得因非本人所犯之行为而受惩罚。集体惩罚及一切恫吓恐怖手段,均所禁止。

禁止掠夺。

禁止对被保护人及其财产采取报复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作为人质。

第二编 在冲突一方领土内之外国人第三十五条

一切被保护人,在冲突开始时,或冲突进行中,希望离境者,除非其离去有违所在国之国家利益,均应有权离境。此等人之离境申请应按照正常规定之手续予以决定,此项决定并应尽速为之。凡获准离境之人得自行准备必须之旅费并携带相当数量之个人物品。

如上述任何人之离境请求被拒绝时,彼应有权请求拘留国所指定之主管法庭或行政审议机关对此项拒绝从速重新考虑。

除非安全理由所不许或关系人反对,一经保护国代表之请求,应即告以不准离境之理由,并应尽速检送不准离境之人的全体名单。

第三十六条

依上条获准之离境,应在关于安全、卫生、保健及食物方面之妥善条件下实行之。一切有关离境之费用,自拘留国领土内之出境地点起,应由出境人目的地之国家担负,若出境人被收容于中立国,则该项费用应由受益人之本国负担。此项移动之施行细则,必要时,得由有关国家以特别协定决定之。

前项规定不得影响冲突各方间所订关于交换及遣返在敌方手中之人民之特别协定。

第三十七条

凡被保护人在候审期间,或因受有剥夺自由之判决而被禁闭者,在其禁闭期间应受人道待遇。

一经释放,彼等即得依照以上各条请求离境。

第三十八条

除本公约,尤其第二十七及四十一两条所准许之特别办法外,各被保护人之地位,在原则上应继续按照和平时期有关外国人之规章,予以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应予以下列权利:

(一)应能领受送来之个人或集体救济物品;

(二)如其健康情形有此需要,应获得与有关国家之人民同等之医药照顾与住院待遇;

(三)应获准举行其宗教仪式,并接受其本教牧师之精神协助;

(四)如居住于特别冒战争危险之区域时,应与有关国家之人民同样获准迁出该区域;

(五)十五岁以下儿童、孕妇、及七岁以下儿童之母亲,应与有关国家之人民受同等之优惠待遇。

第三十九条

凡被保护人因战事影响而失去其收入之工作者,应予以寻觅有报酬之工作之机会。该项机会应与其所在国家之人民所享受之机会相等,但须受安全考虑及第四十条规定之限制。

冲突一方对被保护人施行管制办法因而使其不能自行维持生活,尤以该人因安全原因不能寻觅在合理条件下之有报酬之工作时,该冲突国应保证维持其本人与受其赡养之生活。

各被保护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得接受其本国、保护国,或第三十条所述之救济团体之津贴。

第四十条

被保护人仅得在与其所在之冲突国之人民同样限度内被强迫工作。

如被保护人系属敌国国籍,则只能强迫其担任通常为保证人类食、住、衣、行及健康所必需之工作而与军事行动无直接关系者。

在前两款所述之情形下,被强迫工作之被保护人应与本国工人享受同样工作条件及同样保障之利益,尤其关于工资、工作时间、衣服与设备、事先训练及工作上意外伤害与疾病之赔偿。

上述各项规定如被违反,应允许被保护人按照第三十条行使其申诉之权利。

第四十一条

如被保护人所在之国家认为本公约所述之管制措施不足时,不得采行较第四十二及第四十三两条所定之指定居所或拘禁更为严厉之管制措施。

在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按照安置于他处指定居所之决定而须离开其原居所之人之场合时,拘留国应尽可能密切遵循本公约第三部第四编所定之福利标准。

第四十二条

对被保护人之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仅于拘留国之安全有绝对需要时方可施行。

如有人通过保护国之代表,自动请求拘禁,而其处境使其采取此步骤为必要者,则其所在之国家应即予以拘禁。

第四十三条

任何被保护人被拘禁或被安置于指定居所者,有权请拘留国为该项目的所指定之主管法庭或行政审议机关对于该项举措尽速重新考虑。如该项拘禁或安置于指定居所仍予维持时,该法庭或行政审议机关应定期,至少一年两次,对于案情予以审查,以期于环境许可时对于最初决定作有利之修正。

除非有关之被保护人反对,拘留国应尽速将已被拘禁或已被指定居所之被保护人,及从拘禁或指定居所中已予释放之被保护人之姓名通知保护国。本条第一款提及之法庭或行政审议机关之决定,亦应依同样条件之限制尽速通知保护国。

第四十四条

适用本公约内提及之管制措施时,拘留国不得将事实上不受任何政府保护之难民仅依其法律上之敌国国籍而以敌侨待遇之。

第四十五条

被保护人不得移送于非本公约缔约国之国家。

本规定不得构成对于被保护人在战事结束后被遣返或其回到原居住国之障碍。

拘留国只能将被保护人移送至本公约之缔约国,并须于拘留国对于接受国家实施本公约之意愿与能力认为满意后行之。如被保护人在此种情况下被移送时,其在该接受国看管期间,实施本公约之责任即由该接受国担任之。但若该国在任何重要方面未能实行本公约之规定,则原移送国一经保护国通知,即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纠正此种情况或要求将被保护人送还,此项要求必须照办。

男女被保护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移送于因其政治意见或宗教有信仰恐惧迫害之理由之国家。

本条各项规定亦不构成对于根据战事开始前所订之引渡条约,将被控违犯普通刑法之被保护人予以引渡之障碍。

第四十六条

凡对被保护人实行之限制措施,其尚未撤销者,在战事结束后应尽速取消之。

影响彼等财产之限制措施,应按照拘留国之法律,于战事结束后尽速取消之。

第三编 占 领 地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所赋予在占领地内之被保护人之各项利益,均不得因占领领土之结果引起该地制度或政府之变更,或因被占领地当局与占领国所订立之协定,或因占领国兼并占领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况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第四十八条

被保护人之非领土被占领的国家之人民者,得依第三十五条规定之限制,使用其离境权利,关于离境事项之决定,应按照占领国依该条所订之手续为之。

第四十九条

凡自占领地将被保护人个别或集体强制移送及驱逐往占领国之领土或任何其他被占领或未被占领之国家之领土,不论其动机如何,均所禁止。

但如因居民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有此必要,占领国得在一定区域施行全部或部分之撤退。上述撤退不得致使被保护人在占领地境外流离失所,但因物质原因不能避免上述流离失所则为例外。依此被撤退之人,一俟该区域内战事停止,应立即移送回家。

凡实行此种移送或撤退之占领国,应尽最大可行的限度,保证供给适当设备以收容被保护人,该项移动应在卫生、保健、安全及营养之满足的条件下执行,并应保证同一家庭之人不相分离。

一经实行移送或撤退,应立即以其事实通知保护国。

除非因居民安全或迫切的军事理由有此必要,占领国不得将被保护人拘留于特别冒战争危险之区域。

占领国不得将其本国平民之一部分驱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领之领土。

第五十条

占领国在国家与地方当局之合作下,对于一切从事照顾及教育儿童团体之正当工作应予以便利。

占领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利儿童之辨认及其父母之登记。但该国绝不得改变彼等之个人地位,亦不得使其参加隶属于该国之各种组织。

如当地团体不能适应该目的时,占领国应筹定抚养教育因战争变成孤儿或与父母失散,且不能由其近亲或朋友适当照顾之儿童之办法,倘属可能,应由该项儿童同一国籍、语言及宗教之人士担任该项工作。

依第一百三十六条设立之情报局所属之一特别部门,应负责采行一切必要步骤辨认身份不明之儿童。彼等父母或其他近亲之详细情形,如能获悉时,应予记录。

在被占领前,为惠及十五岁以下儿童、孕妇,及七岁以下儿童之母亲所采关于食物、医药照顾及保护之任何优待措施以防战争影响者,占领国不得妨碍其实施。

第五十一条

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以获得志愿应募为目的之压迫及宣传均所不许。

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工作,除非彼等已满十八岁,而届此年龄,亦只能派任占领军,公用事业或被占领国居民之衣、食、住、行或保健所需要之工作。被保护人不得强迫其担任任何使彼等有参加军事行动之义务之工作。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使用强力方法以保证彼等从事强迫劳动所在地之设备之安全。

上述工作之执行应仅限于被征服役人所在之占领地以内。此种人,应尽可能置于其平常工作之地方。对工人应付以公平工资,其工作应与其体力与智力相当。凡被占领国关于工作条件,尤其关于工资、工作时间、设备、事先训练及工作上意外伤害与疾病之赔偿等保障之现行立法,对于派任本条所述工作之被保护人,应予适用。

在任何情况下,征工不得变为动员工人参加军事或半军事性之组织。

第五十二条

任何契约、协定或规则均不得减损任何工人向保护国代表申请请求该国干涉之权利,不论该工人是否系属志愿,亦不论其所在地点。

在占领地内,一切以造成失业或限制工人工作机会借以引诱工人为占领国工作为目的之措施,均所禁止。

第五十三条

占领国对个别或集体属于私人,或国家,或其他公共机关,或社会或合作组织所有之动产或不动产之任何破坏均所禁止,但为军事行动所绝对必要者则为例外。

第五十四条

占领地之公务人员与法官如为良心原因拒绝执行其职务时,占领国不得改变其地位,或以任何方式施行制裁,或采用任何强迫或歧视措施。

前项禁例不妨碍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适用。亦不影响占领国撤换公务人员之权。

第五十五条

占领国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内,负有保证居民之食物与医疗供应品之义务;如占领地资源不足时,尤应运入必需之食物、医疗物资及其他物品。

占领国不得征用占领地所有之食物、物品或医疗供应品,但为占领军或行政人员使用者除外,并须业已顾及平民之需要,始能征用。占领国应在其他国际公约规定之限制下,设法保证对其所征用之物品付予公平价格。

保护国得随时自由检查占领地内食物及医疗供应品之情形,但因迫切的军事需要而定之暂时限制,不在此限。

第五十六条

占领国在其所有方法之最大限度内,负有依国家与地方当局之合作,保证并维持占领地内之医疗与医院设置与服务,公共保健与卫生之义务,尤须采取并实行扑灭传染病与流行病传播所必要之预防及措施。各类医务人员应许其执行任务。

如占领地内成立新医院而被占领国之主管机关不在该地执行任务,占领国于必要时应对该项医院予以第十八条所规定之承认。在类似情况下,占领国亦应对医院人员与运输车辆予以第二十及二十一两条所规定之承认。

占领国于采用及实施保健与卫生之措施时,应注意占领地居民的道德上及伦理上之感受性。

第五十七条

占领国得征用民用医院,但只能暂时征用,并限于为照顾伤病军事人员之紧急需要场合,且须以在相当期间对病人之照顾与医疗及平民之住院需要,制定适当办法为条件。

民用医院之器材与用品在须供平民需要之期中不得征用。

第五十八条

占领国应允许牧师对其本教教徒予以精神上之协助。

占领国亦应接受宗教所需的书籍与物品之装运物资,并对该项物资在占领地内之分发予以便利。

第五十九条

如占领地全部或部分居民之给养不足时,占领国应同意救济该项居民之计划,并对该项计划使用力所能及之一切方法予以便利。

该项计划,可以由国家或公正人道主义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担之,在该计划中尤应包括食物,医疗品及衣服的装运物资之供给。

各缔约国均应允许该项装运物资之自由通过并保证予以保护。

但缔约国之允许上项装运物资自由通过以运往冲突之敌方所占领之区域者,有权检查该项装运物资,规定其指定时间与路线通过,并通过保护国,查明该项装运物资系为救济待救之居民之用而非为占领国之利益之用。

第六十条

救济之装运物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解除占领国在第五十五、五十六与五十九各条下之任何责任。占领国无论如何不得将救济之装运物资移作他用,但在紧急需要情形中为占领地居民之利益并征得保护国之同意者,则为例外。

第六十一条

以上各条所述之救济装运物资的分配,应在保护国之合作与监督下进行之。该项任务亦得依占领国与保护国间之协定,委托一中立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公正之人道主义团体办理之。

上项装运物资在占领地内应豁免一切捐、税、或关税,除非此项捐、税为该地经济利益所必需。占领国应便利此等装运物资之迅速分配。

各缔约国应尽力允许此等救济装运物资免费通过以运往占领地。

第六十二条

占领地之被保护人应许其领受送与彼等之个人救济物资,但须受迫切的安全理由之限制。

第六十三条

在占领国因紧急的安全理由所采用之暂时及例外措施之限制下:

(甲)经认可之各国红十字(红新月、红狮与日)会应能按照国际红十字大会所定之红十字原则进行活动。其他救济团体亦应许其在类似条件下继续其人道主义活动;

(乙)占领国不得要求此等团体为任何足以妨碍上述活动之人事或组织上之变更。

已经存在或将行设立之非军事性质之特别组织,而以维持必要的公用事业,分配救济物品与组织救护借以保证居民生活状况为目的者,上述之原则亦应适用于此等组织之活动及人员。

第六十四条

占领地之刑事法规应继续有效,但遇该项法规构成对占领国安全之威胁或对本公约实行之障碍时,占领国得予以废除或停止。在后者之考虑及保证有效的司法之需要之限制下,占领地之法庭对于上述法规涉及之一切罪行,应继续执行职务。

但占领国得使占领地居民服从该国为执行其在本公约下所负之义务,维持该地有秩序之统治,与保证占领国、占领军、与行政机关之人员及财产,以及其所使用之设置与交通线之安全所必要之规定。

第六十五条

占领国所订之刑法规定,在公布及用居民本国语言使居民周知以前,不得生效。该项刑事法规不得具有追溯力。

第六十六条

遇有违犯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公布之刑法规定之案件,占领国得将被告交付正当组织之非政治的军事法庭,但以该法庭在占领地开庭为条件。上诉法庭最好在占领地开庭。

第六十七条

前项法庭应仅适用在该罪行发生前已经实施并符合一般法律原则,尤其罚罪相当之原则之法律规定。此等法庭对于被告之非占领国人民之事实,应加以考虑。

第六十八条

被保护人犯有纯以损害占领国为目的之罪行,而此项罪行并非企图杀害占领军或行政机关之人员之生命或肢体,亦不构成严重之集体危险,复未严重损害占领军及行政机关之财产或其所使用之设备者,应处以拘禁或单纯监禁,而拘监或监禁之期间应与所犯罪行相当。且因此等罪行而处之拘禁或监禁,应为剥夺被保护人自由之仅有措施。本公约第六十六条所规定之法庭可自行斟酌将监禁之判决改为同样期限之拘禁。

仅在被保护人犯间谍罪,或严重破坏占领国军事设备之罪行或故意犯罪致一人或多人于死亡之案件中,占领国依第六十四及六十五两条所公布之刑法规定,始得对被保护人处以死刑,但须此种罪行依占领地在占领开始前通行之法律亦受死刑之处罚。

除非法庭特别被提起注意被保护人因非拘留国之人民,不受对该国效忠义务之拘束之事实后,不得将被保护判处死刑。

凡被保护人犯罪时年龄在十八岁以下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判处死刑。

第六十九条

无论任何案件中,被保护人因被控犯罪而遭逮捕,等候审判或处罚之时间,应从判处之监禁时间内,予以扣除。

第七十条

占领国不得因被保护人在占领前或占领暂时中断期间之行为或发表之意见,而将其逮捕,诉追或定罪,但破坏战争法律与惯例之行为除外。

凡占领国人民在战事开始前即逃亡于被占领国领土者,不得加以逮捕、诉追、定罪或驱逐出占领地,但其在战事开始后所犯之罪行,或其在战事开始前所犯普通法下之罪行,而依被占领国法律在和平时期应予引渡者除外。

第七十一条

占领国之主管法庭非经合法审判不得宣告判决。

占领国对于其所诉追之被告,应迅速以被告所了解之文字,书面通知其被诉罪名之详情,并应尽速交付审判。占领国应将对被保护人所进行之涉及死刑或二年或二年以上监禁等罪名之诉讼,通知保护国;保护国应能随时获悉该项诉讼之情形。又保护国应有权,于提出请求时,获得上项及占领国对被保护人所提起其他诉讼之详情。

本条第二款所规定对于保护国之通知,应立即发出,且必需在第一次审讯前三个星期到达保护国。除非在审判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本条各项规定均已完全遵照,审讯不得进行。该项通知应包括下列各点:

(甲)关于被告之说明;

(乙)居所或拘留处所;

(丙)某一种罪名或某几种罪名之列举(注明控诉所根据之刑法规定);

(丁)承审该案之法庭名称;

(戊)第一次审讯之日期及地点。

第七十二条

被告有权提出为其辩护所需之证据,尤得请求传唤证人。彼等有权由其自行选定之合格辩护人或律师协助,该辩护人或律师得自由访问被告并有权享受准备辩护词所需之便利。

被告如未自行选定,则保护国得提供辩护人或律师。当被告被控重罪而保护国未执行任务时,占领国在被告同意之条件下,应提供一辩护人或律师。

在初步侦查及审讯期间被告应获有译员之协助,除非被告自由放弃此项协助。被告有权随时反对译员并要求撤换。

第七十三条

被判罪人应有法庭适用之法律所规定之上诉权。对被判罪人应详细通知其上诉或诉愿之权利及行使该项权利之期限。

本编所规定之刑事程序应在可能使用范围以内,适用于上诉。如法庭适用之法律无上诉之规定时,被判罪人应有权向占领国主管当局对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提出诉愿。

第七十四条

保护国之代表应有权到庭旁听任何被保护人之审判,除非为占领国安全的利益而必须例外的禁止旁听,在此种场合,占领国应通知保护国。审判之日期地点应通知保护国。

涉及死刑或两年或两年以上监禁之任何判决,应连同其有关之根据尽速通知保护国。该通知应引述第七十一条所规定之通知;如为监禁判决时,并应载明服刑地方之名称。上述各项判决以外之记录,应由法庭保存,且应供保护国代表之检查。凡涉及死刑或两年或两年以上监禁的判决之上诉期限,在保护国接到判决通知前,不得开始。

第七十五条

被判死刑者请求赦免或缓刑之权利,绝不得予以剥夺。

从保护国接到确定死刑最后判决的通知或接到拒绝赦免及缓刑之命令的通知之日起,至少六个月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执行死刑。

遇有个别案件,其情形严重紧急,对于占领国或其部队安全发生有组织之威胁时,本条所规定之暂停执行死刑六个月之期限得予缩短,但必须将该项缩短情形通知保护国,并须予以相当之时间及机会,以便向主管占领当局提出关于此项死刑判决之意见。

第七十六条

被保护人被控犯罪者应拘留于被占领国内,如经判罪亦应在该国内服刑。如可能,彼等应与其他被拘留者隔离,并应享有足以保持其健康之饮食与卫生条件,至少亦应与被占领国监狱内通行之条件相同。

彼等应受到其健康所需之医药照顾。

彼等亦应有权受到其所需之精神协助。

妇女应禁闭于分开之处所,并应由妇女直接监管之。

未成年人应受之特别待遇应予以适当之注意。

拘留之被保护人应有受保护国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访问之权。

此项人等应有权领受救济包裹,至少每月一件。

第七十七条

被保护人之在占领地被控犯罪或被法庭判罪者,应在占领终止时,连同有关记录一并移交该解放地区之当局。

第七十八条

如占领国由于迫切的安全理由认为对被保护人需采取安全措施时,至多得置之于指定居所或加以拘禁。

关于此项指定居所或拘禁之决定,应按照占领国依本公约规定所订之正常程序为之。该项程序应包括各有关当事人之上诉权。上诉应迅速判决。如仍维持原判决,应由占领国所设立之主管机关定期复核,可能时每六个月一次。

被保护人经指定住所而须离开其家庭者应享受本公约第三十九条之全部利益。

第四编 被拘禁人待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九条

冲突各方,除按照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六十八与七十八各条之规定外,不得拘禁被保护人。

第八十条

被拘禁人应保有其全部民事能力,并应行使与其他地位相合之附随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冲突各方之拘禁被保护人者应负责免费维持其生活,并应予以其健康状况所需之医药照顾。

不得扣除被拘禁人应得之津贴,薪给或债款以偿还上项费用。

如被拘禁人之依附人无适当之维持生活方法或不能谋生时,拘留国应供给其生活。

第八十二条

拘留国应尽可能依照被拘禁人之国籍、语言与习惯安置之,同一国籍之被拘禁人不得仅因其语言不同而隔离之。

在拘禁期间,同一家庭之人,尤其父母子女,应使之居于同一拘禁处所,但因工作或健康关系或因执行本编第九章之规定必须暂时分离时则不在此限。被拘禁人得要求将其未受拘禁而无父母照顾之子女与彼等一同拘禁。

可能时,同一家庭之被拘禁人应使其居于同一住所,予以与其他被拘禁人分开之设备以及适当的家庭生活所需之便利。

第二章 拘禁处

第八十三条

拘留国不得将拘禁处所设立于特别冒战争危险之区域。

拘留国应通过保护国之媒介将有关拘禁处所地理位置之一切有用的情报,提交敌国。

在军事的考虑许可时,拘禁营应用IC两字母标明,该二字母应标于白天可自高空清晰望见之处。但有关各国得商定其他标志方法。除拘禁营外,任何其他地方不得如此标志之。

第八十四条

被拘禁人应与战俘及因其他任何原因而被剥夺自由之人分别安置及管理。

第八十五条

拘留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能之措施,以保证被保护人自拘禁开始时起,即被安置于合于下列条件之房屋或住所:在卫生与保健上具备一切可能保障并给予有效保护,以防严寒酷热与战争影响。在任何情况下,永久拘禁处所不得设于不卫生之区域或气候有害被拘禁人之区域。如被保护人暂时拘禁区域为不卫生区域或其气候有害其健康,应视环境所许尽速将其移往较为适当之拘禁处所。

住所应无潮湿之患,有适当温度及光线,尤其在黄昏与熄灯之间。睡眠地方应充分广敞通风,并应依气候,及被拘禁人之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给予充分之垫褥与被毯。

被拘禁人应有不论日夜均可使用之合于卫生规则之设备,并经常保持清洁;应供以充分用水及肥皂以备日常盥洗及洗濯个人衣服之用,应予以为此所需之设备与便利。又应备有淋浴或盆浴。应保留洗涤及清洁所需之时间。

倘必须将非同一家人之被拘禁之妇女与男子安置一处,而为一种例外及暂时措施时,对于被拘禁之妇女必须予以分开睡眠地方及卫生设备供其使用。

第八十六条

被拘禁人不论属于任何教派,拘留国应给以适于举行宗教仪式之场所。

第八十七条

各拘禁处所均应设置贩卖部,但另有其他适当之便利者则为例外。其目的应为使被拘禁人,能以不高于当地市价之价格购买食品及日用品??包括肥皂及烟草??以资增加其个人福利及舒适。

贩卖部所获利润应划归各拘禁处所设立,并为各该处所被拘留人利益而管理之福利基金。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之被拘禁人委员会有权检查贩卖部及基金之管理。

拘禁处所结束时,福利基金之结余,应转拨与拘禁同一国籍人民之另一拘禁处所之福利基金;或如无此类之拘禁处所,则应转拨与为仍在拘留国看管下之全体被拘禁人之利益而管理之中央福利基金。如有全体释放情形,此项利润,除有关国家间议有相反之协定外,应由拘留国保存。

第八十八条

在一切冒空袭及其他战争危险之拘禁处所内,应设有在数目上与构造上均足保证必要的保护之避难所。在警报时,除留守保护住处免受上述危险之人外,被拘禁人应得自由尽速进入避难所。任何为居民而采取之保护措施,亦应适用于被拘禁人。

拘禁处所应采用一切防火之适当措施。

第三章 食物与衣服

第八十九条

被拘禁人每日口粮在量、质与种类上应足以保持被拘禁人之健康及防止营养不足。被拘禁人所习惯之饮食,亦应顾及。

被拘禁人亦应予以自行烹调其自有之额外食物之工具。

对被拘禁人应供给充分之饮水。应允许吸烟。

从事工作之被拘禁人应领得比照其所任的工作之额外口粮。

对孕妇、乳母及十五岁以下儿童,应比照其生理需要给予额外食物。

第九十条

被拘禁人当被看管时,应予以自备必需衣服、鞋袜,及内衣替换,以后如需要时,并可再获得供给之一切便利。如任何被拘禁人未备有依气候所需之充分衣服且亦不能获得衣服者,应由拘留国免费供给之。

拘留国供给被拘禁人之衣服,及在其私有衣服上所加之标志,均不得有侮辱性或使其遭受嘲笑。

工作者应领得适当之工作服装,包括保护衣服,如其工作性质有此必要。

第四章 卫生及医药照顾第九十一条

各拘禁处所应设有适当之疗养所,由合格医生主持,使被拘禁人可获得其所需之照顾与适当之饮食。对于患传染病或精神病者应另设隔离病房。

凡生产及被拘禁人之患重病者,或需要特别治疗、外科手术或住院者,应送任何可予以适当医治之机构,且其所应受到之照顾不得劣于一般居民之所受到者。

被拘禁人自愿时,应得到其本国国籍之医务人员之照顾。

被拘禁人请求医务当局检查时,不得阻止。拘留国之医务当局,一经请求,应对已受治疗之被拘禁人发给正式证书,说明其疾病或伤害之性质,及所受治疗之时期与性质。此项证书之副本应送交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之中央事务所。

各项医疗,包括为保持被拘禁人健康需用器具之供给,尤其是假牙及其他假装置与眼镜,对于被拘禁人应予免费。

第九十二条

被拘禁人之健康检查至少应每月举行一次。其目的应特别为监察被拘禁人之一般健康状况,营养及清洁,并察觉传染病,特别是肺结核、疟疾,及性病。此项检查,尤应包括被拘禁人之体重测量,及至少每年一次之透视检查。

第五章 宗教、文化与体育活动

第九十三条

被拘禁人应有履行其宗教义务之完全自由,包括参加其所信仰宗教之仪式,但以遵守拘留国当局规定之例行的纪律措施为条件。

凡被拘禁之牧师应许其向本教教徒自由执行宗教任务。为此目的,拘留国应使此类牧师公平分配于用同一语言及属于同一宗教之被拘禁人之各拘禁处所。倘此类牧师为数过少,则拘留国应供给以必要之便利,包括运输工具,以便由一地前往他地,并应允许其访问居住医院之被拘禁人。牧师得自由与拘留国教会当局关于其职务上事项自由通讯,并在可能范围内,与同一信仰之国际宗教组织通讯。该项通信不得视为构成第一百零七条所定限额之一部分,但应受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之限制。

如被拘禁人无其本教之牧师之协助,或后者为数过少,则同一信仰之当地宗教机关得与拘留国协议,指派与被拘禁人同一信仰之牧师,或在宗派观点上认为可行时,指派类似的宗教之牧师或合格之非宗教人员。后者应享有其所担任之职务工作之各种便利。此种指派之人员应遵守拘留国为维护纪律及安全而制定之一切规则。

第九十四条

拘留国应鼓励被拘禁人之文化、教育与娱乐活动、运动与游戏,参加与否任其自由。并应采取各种实际措施以保证其实行,尤应供给适当之场所。

对于被拘禁人之继续其学习或研究新科目者应予以一切可能之便利。儿童及青年之教育应予保证:应许其在拘禁处所以内或以外之学校读书。

对被拘禁人应给予体操、运动及室外游戏之机会。为此目的,在一切拘禁处所应留有空场。应为儿童及青年保留特别运动场。

第九十五条

除非被拘禁人自愿,拘留国不得雇其为工人。强迫雇用未被拘禁之被保护人即属破坏本公约第四十与第五十一两条,此项雇用及雇用从事有降低身份或侮辱性质之工作均应绝对禁止。

被拘禁人在工作六星期后得随时离工,惟须于八日前通知。

拘留国得为同被拘禁人雇用被拘禁之医师、牙医及其他医务人员从事其职业上的任务,或雇用被拘禁人担任拘禁处所之管理与保养工作,及分派该项人员担任厨房或其他内务工作,或令其担任有关被拘禁人防御空袭或其他战争危险之保护工作,此等权利,并不因上项规定而受妨碍。但不得令被拘禁人从事医官认为与其体力不适合之工作。

拘留国对于工作条件,医药照顾,工资支付,及保证受雇之被拘禁人获得工作上意外伤害或疾病之赔偿,应负完全责任。此项工作条件及赔偿之标准,应按照该国法规及现行惯例规定之:绝不得降于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工作通用之标准。工资应由被拘禁人与拘留国及拘留国以外之雇主??如有此情形??之间以特别协定公平决定之,并应对拘留国免费维持被拘禁人生活,及予以其健康状况所需之医药照顾之义务,加以适当注意。凡被拘禁人被派长期从事本条第三款所述之各类工作者,应由拘留国付以公平之工资。被派是项工作之被拘禁人之工作条件、与工作上意外伤害及疾病赔偿之标准,不得低于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工作所适用之条件及标准。

第九十六条

一切劳动队均仍为拘禁处所之一部分并附属于拘禁处所。拘留国主管当局及拘禁处所长官应负责使在劳动队中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该长官应备有所属劳动队之到新近为止之名单,并应送交前来视察拘禁处所之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他人道主义组织之代表。

第六章 个人财产及经济来源

第九十七条

被拘禁人应许其保有个人用品。除按照规定之手续外,不得取去其所持有之钱币、支票、债券等及贵重物品。凡取去之物品应开给详细收据。

款项应登入第九十八条所规定之被拘禁人帐目之内。此种款项不得换成任何其他货币,除非所有人被拘禁地方之现行立法有此规定,或被拘禁人表示同意。

具有个人或情感价值之物品,不得取去。

被拘禁之妇女仅得由妇女搜查。

被拘禁人释放或遣返时,应给还在拘禁期间被取去之物品,钱币或其他贵重物品,其按照第九十八条所立之帐目中之结余款项,亦应以现款付给之,但拘留国按照现行立法予以扣留之物品或款项除外。被拘禁人之财物因此被扣留者,应给予其所有人以详细收据。

凡被拘禁人所有之家庭或身份证明文件,非经开给收据不得取去。无论何时不得使被拘禁人无身份证明文件。若无身份证明文件,拘留国应发给特别证件,在拘禁终止前作为其身份证明文件。

被拘禁人得随身保有一定数目之金钱、现款或购物券,以便其购买物品。

第九十八条

被拘禁人应获得经常津贴,足敷其购买物品,如烟草、盥洗用品等之需。该项津贴得采用记帐或购物券形式。

被拘禁人亦得接受其所隶属国家,保护国,可予以协助之组织,或其家庭之津贴,以及按照拘留国法律自其财产所得之收入。其所隶属国家所给予之津贴数目,对于同属一类之被拘禁人(弱者、病者、孕妇等)均须相等,而该国或拘留国均不得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七条所禁止之对被拘禁人之歧视标准予以分配。

拘留国对每一被拘禁人应开立经常帐目,以便存入本条所述之各项津贴,及所得工资与所收到之汇款,连同自彼取去而依其被拘禁地之现行立法可以动用之款项。对被拘禁人应按照当地现行立法予以汇款于其家庭及其他依赖以生活之人之一切便利,被拘禁人在拘留国所定之限制内,得自其帐目内支取个人费用所需款项。应随时有查询其帐目或获得其帐目之抄本之相当的便利。如经请求,应以帐目清单送交保护国。被拘禁人被移送他处时,此项帐目清单应一同移送。

第七章 管理及纪律

第九十九条

各拘禁处所均应由一负责官员管理,该官员由拘留国正规武装部队或正规民政机关内选任之。管理拘禁处所之官员必须备有其本国正式文字,或正式文字之一之本公约抄本一份,并应负责实施本公约。管理被拘禁人之职员应教以本公约之规定及所采用以保证本公约实施之行政措施。

本公约及根据本公约所订之特别协定之条文,均应以被拘禁人所了解之文字张贴于拘禁处所内,或由被拘禁人委员会保存之。

各种规则、命令、通告或出版物均应以被拘禁人所了解之文字向其传达,并在拘禁处所内张贴之。

所有对被拘禁人个人所下之命令亦应用其所了解之文字。

第一百条

拘禁处所之纪律制度应与人道主义原则相符合,绝不得包括对被拘禁人加以妨碍其健康之体力运用或致其身体上或精神上之牺牲之规则。以刺字或在身体上印成符号或标记为辨别身份之方法,均所禁止。

长时间之站立与点名、罚操、军操与军事演习或减少口粮量尤所禁止。

第一百零一条

被拘禁人有向管制当局提出有关拘禁情况之任何诉愿之权。

被拘禁人亦应有权无限制的通过被拘禁人委员会,或如其认为必要时,直接向保护国代表申述其对于拘留情况有所申诉之处。

该项诉愿与申诉应立予传递,不加更改;即使认为所提申诉并无根据,亦不得因此加以处罚。

被拘禁人委员会得向保护国代表致送关于拘禁处所情形及被拘禁人的需要之定期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在各拘禁处所内,被拘禁人应每六个月以秘密投票方式自由选举委员会委员,该委员会有权向拘留国、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予以协助之任何其他组织,代表被拘禁人。该委员会委员连选得连任。

凡当选之被拘禁人在拘留当局批准其选举后,应即执行职务。任何拒绝批准或撤职之理由均应通知有关保护国。

第一百零三条

被拘禁人委员会应促进被拘禁人之物质、精神及文化福利。

于本公约其他规定赋予被拘禁人委员会之特殊任务之外,如被拘禁人特别决定自行组织互助制度时,则此项组织亦当属于该委员会之任务范围。

第一百零四条

被拘禁人委员会委员不应令其担任其他工作,假使因此将使其任务的完成更为困难。

被拘禁人委员会委员得自被拘禁人中指派其所需之助理人员。应给予彼等一切物质上之便利,尤其为完成其任务所需之若干行动自由(如视察劳动队,接受供应品等)。

对被拘禁人委员会委员亦应予以与拘留国当局、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其代表以及其他协助被拘留人之各项组织,邮电通讯之一切便利。劳动队中之该委员会委员应享受与主要的拘禁处所之被拘禁人委员会类似之通讯便利。该项通讯应不受限制,亦不得认为构成第一百零七条所指限额之一部分。

被拘禁人委员会委员之被移送他处者,应予以相当时间,以便将进行中之事务告知其后任。

第八章 与外界之关系

第一百零五条

拘留国一经拘禁被保护人后,应将其执行本章各项规定所采之措施立即通知被拘禁人,其所隶属之国以及其保护国。此类措施嗣后如有更改,拘留国应同样通知有关各方。

第一百零六条

被拘禁人一经被拘禁时,或最迟在其到达拘禁处所后一星期内,或在染病或移送其他拘禁处所或医院之场合,均应使其能直接向其家庭,同时并向第一百四十条所载之中央事务所寄发拘禁邮片,将其被拘禁情形、地址及健康状况告知其亲属;该邮片,如属可能,当与本公约所附之式样相类似。上述邮片应尽速传递,无论如何不得迟延。

第一百零七条

被拘禁人应许其发收信件及邮片。如拘留国认为有限制每人所发信件及邮片数目之必要时,则其数目不得少于每月信二封及邮片四张;该信件与邮片之式样应尽可能依照本公约所附之格式制定。如被拘禁人收信数目必须限制时,则仅能由被拘禁人所隶属之国家予以规定,可能因拘留国请求而行之。该项信件与邮片必须以相当速度递送;不得迟延或为纪律理由而扣留。

凡被拘禁人之久未得音信者,或不能由普通邮路获得其亲属之消息,或向彼等寄递消息者,以及离家遥远者,应许其拍发电报,其费用由彼等以其所持有之货币支付。如认有紧急情况,彼等亦应同样享受此项规定之利益。

通常被拘禁人之信件,应用其本国文字书写。冲突各方亦得许用其他文字通讯。

第一百零八条

凡由邮政或其他方法送交被拘禁人之个人包裹或集体寄运物资,尤其内装食物、衣服、医疗用品、书籍,以及有关彼等所需之宗教、教育或娱乐性质之物品,均应允许彼等接受。此等装运物资并不免除拘留国按照本公约所负之各项义务。

倘因军事需要而须限制此等装运物资之数量时,应将此种情况妥为通知保护国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协助被拘禁人并负责寄运上项物资之组织。

寄运个人包裹与集体物资之条件,必要时,应由有关国家特别协定之,惟该项协定不得迟延被拘禁人之收领救济物品。衣服食品包裹中不得夹有书籍。医疗救济物资通常应以集体包裹寄送之。

第一百零九条

冲突各方对于集体救济装运物资之接受与分配之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则应适用本公约所附之关于集体救济之规则。

上述特别协定,绝不得限制被拘禁人委员会接收寄交彼等之集体救济装运物资,进行分配,以及为受物人利益而处置该项物品之权。

上述协定亦不得限制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协助被拘禁人并负责转送集体装运物资之组织之代表,监督分发该项物资于受物人之权。

第一百一十条

所有寄交被拘禁人之救济装运物资应豁免进口、海关及其他捐税。

凡自其他国家由邮政寄与被拘禁人之一切物件,包括邮寄之救济包裹及汇款,或彼等经邮局寄出之物件,无论直接寄出或经由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之情报局及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之中央情报事务所寄递者,在寄出国、寄达国,及中途经过之国家均应豁免一切邮政费用。因此,1947年万国邮政公约及万国邮政联盟所订之协定为拘留于营地或普通监狱之敌国平民而规定之豁免办法,尤应推广适用于本公约所保护之其他被拘禁人。凡未签订上述各协定之国家遇有同样情形亦应豁免各项费用。

凡寄交被拘禁人之救济装运物资因重量或其他原因不能自邮局寄递者,则在拘留国控制之领土内之运费应由拘留国负担。本公约之其他缔约国应负担各该国领土内之运费。

有关运输此类物资之各种费用而为以上各款所未及规定者,应由寄物人负担。

各缔约国对于被拘禁人所收发之电报应尽量减低其报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军事行动使有关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以保证第一百零六、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及一百一十三各条所规定之邮件与救济物资之运送时,则有关之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冲突各方正式承认之其他组织得采取适当方法(铁路、汽车、船舶或飞机等),以确保上项物资之运送。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设法供给此类运输工具,并准其通行,尤须发给必需之通行证。

此种运输工具亦可用以载送:

(甲)第一百四十条所述之中央情报事务所与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述之各国情报局间之来往信件,表册及报告。

(乙)保护国,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协助被拘禁人之组织与其所派之代表与冲突各方间来往有关被拘禁人之通讯与报告。

上项规定绝不影响任何冲突一方自愿布置其他运输工具之权利,亦不妨碍在彼此同意条件下,对该项运输工具发给通行证。

凡使用上述运输工具所需之费用,应比照装运物资之重要性由受益人所属之冲突各方分担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被拘禁人来往信件之检查应尽速办理。

对于寄交被拘禁人装运物资之检验,不得在致使其内装物品受损坏之情形下执行。检验应在收件人,或其所正式委托之同被拘禁人之面前执行之。凡被拘禁人之个人或集体之装运物资,不得以检查困难为借口,延迟交付。

冲突各方无论为军事或政治理由对于通讯之禁止,应仅属暂时性,其期限应尽量缩短。

第一百一十三条

拘留国对于通过保护国或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之中央事务所或其他必需方法送交被拘禁人或其寄出之遗嘱、委托书、授权书或其他文件之转递,应予以一切合理之便利。

在一切情况下,拘留国对于为被拘禁人依法定格式完成并证实上述文件应予以便利,尤应允许被拘禁人咨询律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拘留国应给予被拘禁人一切便利,使其能管理其财产,但须与拘禁情形及适用之法律并无不合。为此目的,遇有紧急情形及环境许可时,拘留国得允许被拘禁人离开拘禁处所。

第一百一十五条

遇有被拘禁人在任何法庭中为诉讼当事人之一切场合,拘留国一经其请求,应使法庭知其系在拘留中,并应在法律范围内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务使该被拘禁人对于讼案之准备与进行,或法庭判决之执行不致因其拘禁而处于不利之地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拘禁人应许其按一定时期,而且尽可能时常接见来访者,尤其近亲。

遇有紧急情形,尤其遇有亲属死亡或重病之场合,应尽可能准被拘禁人归家。

第九章 刑事及纪律制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本章规定之限制下,拘留地方之现行法律对于在拘禁中犯法之被拘禁人继续适用。

如普通法律,规则或命令宣布被拘禁人所犯之行为应受处罚,而同一行为如为非被拘禁人所犯,则不受处罚,则对被拘禁人之该项行为,应仅予以纪律处罚。

被拘禁人不得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一次以上之处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庭或当局作判决时,应尽量顾及被告并非拘留国人民之一事实。法庭或当局得自由酌减被拘禁人因所犯罪行应受之刑罚,因此并无必须援用规定最低刑罚之义务。

监禁于不见日光之房屋及各种虐待,无例外地,应予禁止。

凡受纪律或司法判决之被拘禁人,不得受与其他被拘禁人不同之待遇。

凡被拘禁人曾受预防性拘留者,其拘留期间,应自其可能被判之涉及禁闭之纪律或司法惩罚之日期减除之。

对于被拘留人委员会应将对其所代表之被拘禁人之司法诉讼,及其结果通知之。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适用于被拘禁人之纪律处罚应如下:

(一)罚款不得超过被拘禁人按照第九十五条规定所应能获得之不超过三十日期间之工资之百分之五十。

(二)停止其所受超过本公约规定待遇之特权。

(三)与保养拘禁处所有关之疲劳服役,每日不超过两小时。

(四)禁闭。

纪律处罚绝不得为非人道的,残暴或危及被拘禁人健康。被拘禁人之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应予顾及。

任何一次处罚之期限最多绝不得超过连续三十日,即使该被拘禁人在被处分时负有数次互相关联或不关联之破坏纪律行为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被拘禁人逃脱后复被拘获或企图逃脱者,对其逃脱行为仅能予以纪律处罚,即使系属累犯。

虽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但被拘禁人因脱逃或因企图脱逃而受处罚者,得加以特别监视,惟该项监视不得影响彼等健康,且须在拘禁处所内执行,并不得因而取消本公约所给予彼等之保障。

被拘禁人帮助,教唆脱逃或企图脱逃者,仅能因此受纪律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被拘禁人因脱逃中所犯之罪行而受诉追时,不得因其脱逃或企图脱逃,即使系属累犯,而加重其罪情。

冲突各方应保证主管当局在决定一过犯之处罚应属纪律性或司法性时,持之以宽大,尤其与已成功或未成功的脱逃有关之行为。

第一百二十二条

构成违犯纪律之行为应立即予以调查。本规定尤应适用于脱逃或企图脱逃案件。再被拘捕之被拘禁人应尽速送交主管当局。

被拘禁人因违犯纪律等候处理之禁闭期间,应尽量减短,并不得超过十四日。该项期间应自其任何判处之禁闭中扣除之。

第一百二十四及第一百二十五两条之规定应适用于因违犯纪律等候处理而受禁闭之被拘禁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不妨碍法庭及上级当局之权限范围内,纪律性处罚仅能由拘禁处所之长官,或代替该长官之负责官员,或由其委以纪律权之官员之命令行之。

在裁定纪律性处罚前,应将关于其所被控之过犯之确切案情通知被拘禁人,并予以解释其行为及辩护之机会。尤应许其召唤证人,并于必要时,使用合格之译员。判决应在被告及被拘禁人委员会一委员之前宣布之。

纪律性处罚的裁定及其执行之相隔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被拘禁人再度被判纪律性处罚时,如其前后两次处罚中之一次之时期为十日或十日以上,则该两次处罚之执行,其间至少须隔三日。

纪律性处罚之记录,应由拘禁处所之长官保存,并得由保护国代表检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被拘禁人绝不得移送于反省机关(监所、反省院 已决犯监狱)受纪律性处罚。

执行纪律性处罚之处所应合于卫生条件;尤须备有充分之被褥。受处罚之被拘禁人应使能保持身体清洁。

受纪律性处罚之被拘禁妇女之禁闭地方应与被拘禁男子分开,并应由妇女直接监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被判纪律性处罚之被拘禁人,应许其运动及在露天地方停留每日至少二小时。

被拘禁人请求时,应许其参加每日之健康检查。被拘禁人应获得其健康情形所需要之照顾,于必要时,并应将其送往拘禁处所之疗养所或医院。

彼等应准阅读及书写并收发信件。但寄给彼等之包裹及汇款得予扣留,直至其处罚期满为止;在此期间此等物品应暂交被拘禁人委员会保管,该会当将包裹中易于腐坏之物品交与疗养所。

受纪律性处罚之被拘禁人所享有本公约第一百零七及一百四十三两条各项规定之利益不得予以剥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比照,适用于在拘留国本国领土内,对被拘禁人之诉讼。

第十章 被拘禁人之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被拘禁人之移送,应始终以人道方法行之。原则上应由铁路或其他交通工具运送,而其运送情形最少须与拘留国军队换防情形相同。如为例外的措施,此项移动必须步行,则除非被拘禁人在适宜之健康状况下,不得执行,且绝不得使其过度疲劳。

拘留国在移送时,对被拘禁人应供给饮水与食物,其量、质与种类应足以维持其健康,并应供给必需之衣服,适当之住处,及必要之医疗照顾。拘留国应采取各种适当之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在移送期间之安全,并在其启程之前编造移送之被拘禁人全体名单。

伤、病,或体弱之被拘禁人及产妇,如旅程对彼等极为有害时,不得移送,除非彼等之安全,有此迫切移送的要求。

如战区逼近拘禁处所,在该处之被拘禁人不得移送,除非其移送能在适当的安全情形下实行,或被拘禁人如仍居住原地其所冒之危险将更甚于移送。

拘留国决定移送被拘禁人时,应顾及被拘禁人之利益,尤不得从事任何行动以增加其遣返或遣送回家之困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移送时,应向被拘禁人正式通知其行期及新通信地址。此项通知应及时发出,俾彼等得以收拾行李及通知其最近亲属。

彼等应准携带个人物品,及收到之函件包裹。如移送情形有此必要,得限制其携带行李之重量,但无论如何每人不得少于二十五公斤。

寄到彼等旧拘禁处所之函件包裹,应予转递,不得迟延。

拘禁处所长官于征得被拘禁人委员会同意后,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运送被拘禁人之公共财物及其因本条第二款所加之限制而不能携带之行李。

第十一章 死 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拘禁人之遗嘱应由负责当局收存保管;被拘禁人死亡时,其遗嘱应即交付其生前所指定之人,不得迟延。

被拘禁人之死亡均须由医生证明,并须作成死亡证,载明死亡之原因及其发生情形。

适当登记之正式死亡记录,应按照拘禁处所所在地之现行手续制成,该记录之正式证明抄本应迅速送交保护国及第一百四十条所述之中央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条

拘留国应保证在拘禁期间死亡之被拘禁人,获得荣誉之安葬。可能时按照其所属宗教之仪式埋葬之,并尊重其坟墓,妥为保护,并加以常能辨认之标志。

死亡之被拘禁人应葬于个别之坟墓中;除非在无法避免之情况下必须采用集体坟墓。遗体仅得因迫切的卫生理由,死者之宗教关系或其本人表明之意愿方得予以焚化。如举行焚化,则此项事实与理由应载明于死者之死亡证。骨灰应由拘留国妥为保存,一经死者最近亲属请求,应即尽速交付。

一俟环境许可,并不迟于战争结束时,拘留国应经由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之情报局,将死亡之被拘禁人坟墓清单送交其所属之国家。该清单应载明为辨认死亡之被拘禁人所需要之一切详情,及其坟墓之确实地点。

第一百三十一条

被拘禁人之死亡或重伤,系由于或疑为由于哨兵,其他被拘禁人,或任何其他人所致者,以及原因不明之死亡,拘留国应立即从事正式调查。

该事件应立即通知保护国。一切证人之证明应行收集,并应备有包括该项证明之报告,送交上述保护国。

如上述调查指明一人或多人犯罪,拘留国应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对该负责人一人或多人进行诉追。

第十二章 释放、遣返及收容于中立国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俟必须拘禁之理由不复存在时,拘留国应即将被拘禁人释放。

冲突之各方在战事进行中并应设法缔结协定,规定若干类之被拘禁人,尤其儿童、孕妇、有婴孩与幼童之母亲,伤者、病者及已经长期拘禁者之释放、遣返、送归原居住地或收容于中立国之办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战事结束后,拘禁应予尽速终止。

对于在冲突一方领土内之被拘禁人刑事程序正在进行中而其所犯行为并非完全限于纪律性处罚范围内者,得予扣留至该项程序结束时止,并于情况需要时,直至刑罚终了时止。对于以前被判剥夺自由的处罚之被拘禁人,本规定亦应适用之。

战事或占领结束后,得依拘留国与有关国家之协定,成立委员会,搜寻散失之被拘禁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战事或占领结束时,各缔约国应努力设法使被拘禁人归还最后居住地方,或便利彼等之遣返。

第一百三十五条

拘留国应负担将释放之被拘禁人送回至其被拘禁时居住之地方之费用。如被拘禁人系于过境时或在公海上始被拘管者,则该国应负担其完成旅程或返归启程地点之费用。

被拘禁人以前原在拘留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而在解放之时该拘留国不许其继续居住于其领土者,则该国应负担该被拘禁人遣返之费用。但如被拘禁人愿自行归返其本国或因遵从其所隶属国政府命令而返国者,则拘留国不必负担该人离开该国领土出发地点后之旅费。拘留国不负担自请拘禁之被拘禁人之遣返费用。

如被拘禁人依第四十五条而被移送,移送国与接受国应商定上述各项费用之彼此分担部分。

上述规定不碍及冲突各方间所订立关于在敌方手中的本国人民之交换与遣返之特别协定。

第五编 情报局与中央事务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冲突发生时及一切占领之场合,冲突之每一方应设立一正式情报局,负责接收与传递有关在该国权利下之被保护人之情报。

冲突之每一方,在尽可能最短期内,应将其关于受看管逾两星期,受指定居所限制,或被拘禁之任何被保护人所采取任何措施之情报通知其情报局。又应令该国与此类事务有关之各部门,将关于此项被保护人之各项变动情形之情报,随时迅速供给上述之情报局。例如移送、释放、遣返、脱逃、送入医院、出生、死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国情报局应立即以最迅速之方法将关于被保护人之情报,通报保护国及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之中央事务所之媒介,通知被保护人之本国或其原居住国。该局并应答复其所接获有关被保护人之一切查询。

凡有关被保护人之情报,情报局均应转递,除非其转递对本人或其亲属可能有妨害。纵有此种情形亦不得将该项情报隐匿而不通知中央事务所。该所于接获此项情形之通知后,应当采取第一百四十条所载之各种必要之预防办法。

各情报局之一切书面通知应以签名或盖章为凭。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国家情报局所接获及传递之情报,应为具有能正确判明被保护人之身份及迅速报知其最近亲属之性质。关于各该人之情报至少应包括其姓、名,出生地点及日期、国籍、最后居所,及特征、其你之名、其母之本名、对于其人所采行动之日期、地点及性质、其收信地址,及被通知人之姓名住址。

关于重病或重伤之被拘禁人之健康情况之情报亦应按期供给,可能时每周一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国情报局又应负责搜集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述之被保护人,尤其已被遣返或释放者,或脱逃或死亡者,所遗留之一切个人贵重物品;各该局应直接,或于必要时经由中央事务所将上述贵重物品送交有关之人。此项物品应由情报局密封包裹寄送,并须附说明书清晰详载关于此项物品所有人之身份事项,及包裹内容之清单。所有此种物品之收到及寄送之详细记录应予保存。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中立国境内,应为被保护人,尤其被拘禁人,设立中央情报事务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向有关各国建议组织与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者相同之事务所。

该事务所之任务应为搜集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举一类型的,得自官方或私人方面之一切情报,并应尽速将该项消息送达关系人之本国或居住国,惟此种转递对于该项情报涉及之人或其亲属或有妨害时则为例外。冲突各方应给予该事务所以传递上项情报之一切相当便利。

各缔约国,特别是其人民享受中央事务所服务之利益之国家,对该事务所应予以所需之经济援助。

上述各规定绝不得解释为限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述之救济团体之人道主义之活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国情报局及中央事务所应享受邮政免费,及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之豁免,并应尽可能豁免电报费,或至少大减其费率。

第四部 本公约之执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拘留国认为保证其安全或适应其他合理需要所必要之措施之限制下,宗教组织、救济团体,或其他任何协助被保护人之组织之代表,应得为其本人或其正式委派之代理人,自拘留国获得一切必要之便利以访问被保护人,分发为供教育、娱乐或宗教目的用之任何来源之救济物资,或协助彼等在拘留处所内组织其空闲时间。此等团体或组织得在拘留国或任何其他国内组成,或具有国际性质。

拘留国得限制派有代表在其领土内及在其监督下从事活动之团体与组织之数目,但该项限制不得妨碍对于所有被保护人之有效及充分的救济之供应。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该方面之特殊地位,无论何时均应予以承认及随时尊重。

第一百四十三条

保护国之代表应许其前往被保护人所在之一切地方,尤其拘禁、拘留及工作地方。

该代表等可进入被保护人居住之一切处所,并得亲自或经由译员,会见被保护人而无须他人在旁。

除因迫切的军事需要之理由且仅作为一种例外及暂时的措施外,不得禁止此项访问。访问时间之久暂与次数亦不得加以限制。

此项代表等应有选择其愿访问之地点之完全自由。拘留国或占领国、保护国及于必要时,被访问人之本国,得同意被拘禁人之本国人参加此项访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代表亦应享有上述各项特权。该代表等之指派须取得管理其执行任务所在地区之国家之同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缔约国在平时及战时应在各该国尽量广泛传播本公约之约文,尤应在军事,并如可能时在公民教育计划中,包括本公约之学习,俾本公约之原则为全体居民所周知。

凡在战时担任有关被保护人之责任之任何民政,军事,警察或其他当局必须备有本公约之约文,并须对其各项规定受有特别之教导。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缔约国应通过瑞士联邦委员会,在战时则通过保护国,互相通知本公约之正式译文,及其所采用以保证实施本公约之各项法律与规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各缔约国担任制定必要之立法,俾对于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下条所列之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之人,予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种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之人,并应将此种人,不分国籍,送交各该国法庭。该国亦得于自愿时,并依其立法之规定,将此种人送交另一有关之缔约国审判,但以该缔约国能指出案情显然者为限。

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下条所列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以外之一切违反本公约规定之行为。

在一切情况下,被告人应享有适当的审判及辩护之保障。此种保障不得次于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一百零五条及其以下各条所规定者。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上条所述之严重破坏公约行为,应系对于受本公约保护之人或财产所犯之任何下列行为:故意杀害,酷刑及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故意使身体及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将被保护人非法驱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闭,强迫被保护人在敌国军队中服务,或故意剥夺被保护人依本公约规定应享之公允及合法的审讯之权利,以人为质,以及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与暴乱之方式对财产之大规模的破坏与征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任何缔约国不得自行推卸,或允许任何其他缔约国推卸,其本身或其他缔约国所负之关于上条所述之破坏公约行为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冲突一方之请求,应依有关各方所决定之方式,进行关于任何被控违犯本公约行为之调查。

如关于调查程序不能获致协议,则各方应同意选定一公断人,由其决定应遵行之程序。违约行为一经确定,冲突各方应使之终止,并应迅速加以取缔。

第二编 最后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

本公约系以英文法文订立。两种文字之约文具有同等效力。

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准备本公约之俄文及西班牙文之正式译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公约以本日为订立之日期,至1950年2月12日为止,凡参加1949年4月21日日内瓦会议各国,均可签字。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公约应尽速批准,批准书应交存于伯尔尼。

每一批准书交存时,应予登记,并由瑞士联邦委员会将该项登记之证明的抄本分送业经签字或通知加入本公约之各国。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公约在至少两国批准书交存后六个月发生效力。

嗣后,本公约对于每一缔约国自其批准书交存后六个月发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受1899年7月29日或1907年10月18日海牙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之拘束并为本公约之缔约国之各国关系上,本公约应为上述海牙公约所附规则第二编及第三编之补充。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公约自生效之日起,任何未签字本公约之国家均得加入。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公约之加入应以书面通知瑞士联邦委员会,自加入之通知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后发生效力。

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此项加入通知所有业经签署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条及第三条所载之情况应使在战事开始或占领之前或后,冲突各方所交存之批准书及加入通知立即生效。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其从冲突各方收到之任何批准书或加入之通知,以最迅速方法通告之。

第一百五十八条

每一缔约国得自由退出本公约。

退约须用书面通知瑞士联邦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转告所有缔约国政府。

退约须于通知瑞士联邦委员会后一年发生效力。但缔约国于作退约通知时已卷入冲突,则其退约须待至和议成立后,并在有关本公约所保护之人员之释放、遣返及安置之工作完毕后,始能生效。

退约仅对该退约国有效,但并不减轻冲突各方依国际法原则仍应履行之义务,此等原则系产自文明人民间树立之惯例,人道法则与公众良心之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

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本公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将其所接获之所有关于本公约之批准、加入及退约通知联合国秘书处。

为此,下列签署人于交存全权证书后,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49年8月12日以英文法文订于日内瓦。正本应交存于瑞士联邦委员会之档案中,瑞士联邦委员会应将签证之抄本送交每一签字及加入之国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