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5

国台办发表积极推进两岸“三通”说明书(全文)

中新网12月17日电 国台办今天发表有关推进两岸"三通"的说明书。全文如下:

以人为本 为民谋利 积极务实推进两岸"三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前言

1949年以后的三十多年间,由于台湾海峡两岸处于军事对峙状态,两岸人员往来和通邮、通航、通商全部中断,两岸同胞处于隔绝状态。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为有利于两岸同胞互通讯息,探亲访友,旅游参观,发展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首倡两岸双方尽快实现通邮,通航,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从此,祖国大陆方面为实现两岸通邮、通航、通商(三通)进行了不懈努力。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台湾同胞赴大陆探亲,受到大陆方面的欢迎,长达三十八年之久的两岸同胞隔绝状态终于被打破。此后,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交流的开展,推动了三通进程。十几年来,两岸同胞往来与交流已经大大发展了。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台湾当局的限制和阻挠,两岸三通仍然处于间接、单向、局部的状态。早日实现直接、双向、全面三通,符合两岸同胞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我们希望两岸同胞共同努力,积极务实推动两岸三通,造福子孙。

一、两岸三通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两岸三通进展情况。

在两岸同胞的强烈要求及两岸业者的协商努力下,20多年来,两岸三通从无到有,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

1、两岸通邮进展情况

在邮政业务方面。1979年,大陆方面正式开办对台平信和挂号信函业务。1989年,两岸邮件总包互相直封并经香港转运。1993年4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岸邮政部门正式互办挂号函件业务。

在电信业务方面。1979年,大陆方面开办对台电报、电话业务。1989年,台湾方面通过第三地开通对大陆电报和电话业务。1996年,中国电信与台湾中华电信建立两岸直接电信业务关系。通过1999年、2000年先后建成的中美、亚欧、亚太海底光缆,建立了两岸直达通信路由。两岸电信部门已开办电话、数据通信、移动电话漫游、电视电话等业务。两岸电信业务量迅速增加,分别占大陆、台湾境外业务量的第二位、第一位。

2、两岸通航进展情况

在海上通航方面。1979年8月,大陆方面倡议就两岸海上运输问题同台湾航运界进行协商,并宣布各对外开放港口均可对台湾船舶开放。为保障两岸航行安全,大陆一侧的灯桩解除了对台方的遮蔽;海岸电台对台湾船舶全面开放,为台湾船舶提供通讯导航服务;两岸救助部门建立搜救热线。1996年8月颁布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了两岸海上直航的基本事项。迄今,大陆方面共批准台湾航运公司在大陆沿海主要港口设立7家营业性机构和37家航运代表处。

1997年4月,福州、厦门和高雄间的海上试点直航开始运行,两岸资本的船公司使用方便旗船(或称权宜轮)经高雄港转运两岸外贸中转货物。1998年3月,两岸定期集装箱班轮航线开通,运输两岸货物的船舶经第三地换单不换船航行两岸港口。

2001年初,考虑到金门、马祖民众的需求,大陆方面为金、马与福建沿海地区的海上通航尽力提供协助。双方使用两岸资本并在两岸注册的船舶,采用只挂公司旗的方式,开通了两地海上客运、货运航线。

在空中通航方面。1981年10月,大陆民航主管部门表示随时准备与台湾有关方面进行两岸空中通航的谈判。1990年3月,颁布《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和批准程序的暂行规定》。1989年至1996年,两岸民航业界互为客货销售代理和开办一票到底、行李直挂等业务,签署了多项协议,开展了涉及票务、商务、机务、航务、服务等方面的合作。1995年12月、1996年8月,澳门航空、港龙航空分别开辟了澳台、港台航线,实现了大陆经澳门、香港至台湾一机到底的间接通航。1997年迄今,大陆有关方面批准4家台湾航空公司在北京设立代表处。

2003年春节期间,为便利台商返乡过年,大陆方面采取灵活务实的办法,特事特办,批准台湾6家航空公司共16架次包机,从台北、高雄经停港澳至上海往返接送台商。这是50多年来台湾航空公司的飞机首次循正常途径停降大陆机场。

3、两岸通商(贸易、投资、金融)进展情况

在两岸贸易方面。从1979年开始,大陆方面即对台湾产品开放市场,并给予免税、减税等优惠待遇。2000年12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两岸贸易金额1978年为0.46亿美元,2002年增至446.6亿美元,增长了近970倍。截至2003年9月底,两岸贸易总额累计3091.8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出口488.9亿美元,自台进口2602.9亿美元,累计逆差达2114亿美元。自1991年始,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的顺差来源。根据2002年统计,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台湾是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

在投资方面。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2年,台湾当局允许台湾同胞经第三地对大陆间接投资和进行技术合作。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9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形成和完善了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大陆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努力为台胞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了台胞投资。截至2003年9月底,大陆方面累计批准台资项目59458个,合同台资679.8亿美元,实际使用台资357.1亿美元。根据台湾有关方面统计,自1993年始,大陆成为台商对外投资的首选地区。

在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方面。2002年,大陆的商业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的海外业务分行(OBU)正式开办通汇及信用证相关业务;2003年,大陆的商业银行与台湾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DBU)也开通了通汇及信用证相关业务。截止2003年10月,大陆方面已批准设立2家台资银行、7家台湾地区银行的代表处、9家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和1家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公司的12个代表处、12家台湾地区证券公司的17个代表处。

在推进两岸三通的进程中,两岸民间行业组织不断就三通的技术性、业务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达成诸多共识。两岸通信业务商谈的成功实践,两岸海上试点直航的顺利运营,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海上双向直航中的一些敏感问题的妥善解决,2003年春节台商包机的实施,说明两岸业者完全可以找到双方接受的办法。事实上,两岸直接三通的技术性、业务性问题均已解决。

(二)两岸三通仍处于间接、单向、局部的状态,限制了两岸同胞的交流交往和两岸经贸合作的发展。

在通邮方面。两岸邮件总包仍需经香港、澳门转运,而且业务种类少,邮政包裹、小包、汇兑、速递等项业务均不能开办。

在通航方面。两岸船舶、飞机不能直接往来;两岸人员旅行仍需经香港、澳门等地中转;试点直航不能运输两岸贸易货物,两岸贸易货物仍需经日本、香港等第三地中转,造成了船通货不通,货通船不通的怪象。

在通商方面。大陆市场向台湾企业和商品全面开放,而大陆产品输台受到诸多歧视性的限制,许多大陆较具优势及台湾同胞迫切需要的商品不能进入台湾;大陆的企业不能向台湾投资,必要的商务机构也不能在台设立;大陆企业难以在台湾举办或参加经贸展览会、洽谈会;大陆经贸人士赴台考察、访问也受到诸多限制。

(三)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未能实现的主要障碍在于台湾当局的阻挠。

长期以来,台湾当局无视两岸同胞的迫切愿望,也不顾台湾经济发展的需要,给两岸三通设置了重重障碍。从李登辉到台湾当局现任领导人,都一直以所谓对等、安全、尊严为借口,拖延和阻止三通。台湾当局在相关规定中,刻意对三通设置严格的限制条款,附加了种种政治条件,极力阻挠两岸三通谈判。台湾当局现任领导人一方面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不承认九二共识,致使两岸对话与谈判无法恢复;另一方面又不接受简便易行的民间行业组织协商三通问题的办法,致使三通商谈迟迟不能启动。事实充分表明,台湾当局现任领导人虽然表示过三通不应成为一个问题,是必走的路,但是实质上毫无诚意,根本不愿意两岸交流和两岸关系得到正常发展。他不但自食其言、出尔反尔,百般拖延开放三通,而且极力使三通问题政治化、复杂化,甚至将两岸三通纳入其一边一国分裂主张的框架中去。台湾当局现任领导人破坏两岸关系发展、蓄意分裂祖国的立场和政策,是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迄今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

二、实现三通符合两岸同胞切身利益,是两岸实现互利双赢的根本途径。

(一)直接、双向、全面三通是两岸人员往来和经贸交流的客观需要。

1988年至2002年,共有超过2700多万人次的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访友、旅游考察、投资经营和从事两岸交流活动,大陆人员往来台湾也有70多万人次。2002年,两岸之间的客运量已近400万人次,贸易额超过400亿美元,货运量达数千万吨。不能直接、双向、全面三通,不仅给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增加了经济负担,更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客运方面。以乘飞机从台北途经香港到上海为例,台港往返机票每人次的费用为380美元,以2700万人次计,仅此一项,台湾同胞已损失约100多亿元美元;台北直飞上海仅需约1小时15分钟,中转香港后延长为约4小时,加上候机,时间浪费更甚。

在货运方面。以从上海港到高雄港海上货运为例,两地直线距离600海里,绕经日本石垣岛则增加232海里航程,既增加了运输成本,也延长了运输时间。空运直航后,不仅大量节省运输成本及时间,而且因物流配送效率的提升,将促进两岸贸易增长。

(二)直接、双向、全面三通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两岸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经济合作存在着充分的互补条件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十几年来两岸经济交往的历史,是两岸经济发展双赢的历史。

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对台湾经济增长的贡献显而易见。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研究显示,台湾对大陆的出口额每增加1美元,可直接、间接诱发台湾相关产业增加产值2美元。台湾从两岸贸易中获得的高额顺差,对保持台湾外汇储备增长贡献巨大。两岸贸易不断发展,成为支撑台湾经济成长的重要支柱。

直接、双向、全面三通的实现有利于台湾经济的持续发展。1988年以来,台湾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大陆的转移,使其重获生机。近年台湾经济低迷、产业结构提升停滞、投资消费不振、失业率和民众痛苦指数上升,三通不通是重要因素之一。台湾工商界普遍认为,三通一旦实现,台湾的区位优势可以得到充分发挥,投资环境将得到显著改善;台湾企业还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大陆的资源和市场发展壮大,使台湾经济得到更大的发展;大陆企业也可以向台湾投资,必将为台湾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创造新的商机。

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也为大陆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台商投资为大陆带来了资金、技术、企业管理及营销经验,扩大了对外贸易,提供了税收。在大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进程中,台湾同胞将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在促进大陆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

(三)直接、双向、全面三通有利于两岸同胞共同因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发展的趋势,加强合作,抓住机遇,应对挑战。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势头强劲,综合实力竞争日趋激烈。两岸同胞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早日实现直接、双向、全面三通,将使两岸获得更充分的信息、更便捷的运输、更畅通的资金流动和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各得其所,发挥潜能,大大提高两岸经济的竞争力,加快共同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经济的全面振兴。

十几年来,两岸关系历经坎坷、曲折,但是,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始终保持发展的势头,推动两岸三通进程展现新的前景。这充分说明:两岸同胞同宗同文,有着不能割舍的民族感情,有着愈益深厚的共同利益。两岸三通,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创造的丰硕成果,使得实现直接、双向、全面三通具有厚实的基础和内在的动力。台湾各界要求尽快实现三通的呼声持续高涨。两岸同胞在推动三通中,有过多次成功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大陆方面已经为三通做好了各方面的准备。总之,三通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三、大陆方面关于两岸三通的基本立场和政策主张

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是两岸同胞的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任何制造所谓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分裂图谋和行为,均为两岸同胞所反对。两岸三通,是两岸同胞共同利益之所在,也是两岸交往不断扩大的必然要求,不应受到任何人为因素和政治因素的阻碍。我们希望尽快实现两岸全面三通,以开创两岸经济合作新局面,造福于两岸同胞。基于上述基本立场,我们重申关于两岸三通的政策与主张。

(一)以民为本、为民谋利,是解决三通问题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在推进三通的过程中,只要真正对两岸同胞有利、对两岸人员往来有利、对两岸经贸关系发展有利,尤其对台湾同胞有利、对台湾工商界有利、对台湾经济发展有利的举措,我们都愿意务实推动,积极促成。

(二)三通是两岸间的事,是两岸中国人内部的事务。两岸三通,已表明了它的性质和定位。两岸空中、海上通航,即是两岸航线。任何人企图把两岸三通说成或作为国与国的或准国际的三通,或将其变相国际化,都是我们坚决反对的。

(三)搁置政治争议,不因政治分歧影响和干扰两岸三通。两岸三通属于经济问题。两岸之间的政治分歧不应成为阻挠三通的借口和障碍。三通商谈不是政治谈判,在这种商谈中可以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含义,寻求务实地解决三通中的各种具体问题,推动三通进程。

(四)直接双向、互惠互利、平等协商。按此精神推动实现的三通,才是真正的三通,才能扩大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领域,使之持久、健康发展,达到维护和发展两岸同胞共同利益的目的。

(五)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协商三通问题。为早日实现三通,协商方式可以尽量灵活,解决办法应当简单易行,力求使技术问题单纯化、解决方式便捷化。在台湾当局造成海协与海基会对话、商谈无法恢复的形势下,可采取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协商三通的办法。这一协商方式的步骤是:(1)民间协商。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就三通问题进行协商,双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可以民间名义参与商谈。(2)达成共识。长期以来,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已就如何解决三通的技术性、业务性问题累积了大量经验。在此基础上,经两岸民间行业组织正式协商,即可达成共识。(3)各自确认。经商谈达成的共识、协议、纪要、备忘录或商务安排,经由两岸有关方面各自确认后,即可组织实施。这种解决办法无损于双方的权利。

(六)台湾当局应当尽早取消针对大陆的各种歧视性限制和不合理障碍。台湾当局对三通采取的间接、单向、局部等限制性政策,破坏了两岸正常的贸易和投资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侵害了大陆和台湾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台湾当局单方面宣布两岸航空货运便捷化措施,提出台湾航空公司的货运飞机可经停港澳往来两岸。对此,大陆民航主管部门认为,两岸货运包机经停第三地是舍近求远,两岸通航应由两岸航空业者公平地参与经营,这样才能健康持续发展,两岸同胞和工商业者才能得到实惠。不经双方民间航运业者协商,单方面宣布两岸货运便捷化时限,是不妥当的,也是大陆方面不能接受的。10月,在广大台湾同胞和工商界进一步要求开放两岸直接三通下,台湾当局有关方面部分放宽了一些限制两岸人员往来、贸易、投资的规定,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新的限制条件,继续拖延开放两岸直航。我们希望台湾当局从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出发,在实现两岸直接、双向通航方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些实事,尽快取消对大陆的各种歧视性限制和不公平待遇。

四、两岸三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协商三通问题。

三通问题,原本可以通过已经建立的两岸协商机制进行商谈,即由海协与海基会商谈。两会于1992年达成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建构了两会商谈的政治基础。台湾当局现任领导人上台后,矢口否认九二共识,破坏了两会商谈的基础,致使两会对话、商谈迄今无法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并考虑到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多年来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渠道,就三通技术性、业务性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并达成了许多共识,因此我们主张,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就三通问题进行协商。这是现阶段最为务实可行的协商方式。

(二)关于两岸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问题。

两岸空运、海运业界在多年的交流中已就两岸空中、海上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等问题,取得相当的共识,两岸空运、海运也有成功的实践,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依据。

在空中通航方面。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必须有国籍或地区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该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或地区的无线临时呼叫信号中的国籍或地区籍代号系列中选择。目前,大陆和台湾的航空器标志均为英文字母B。因此,两岸直航的航空器已不存在标志问题。关于直航中涉及的主要证照的查验问题,可由负责运营的台湾地区航空公司向大陆民航主管部门出具所需证照的合格证明,经认可后,该航空公司即可提出申请。这一简单易行、务实灵活的做法,已在2003年春节台商包机业务实施过程得到运用和验证,为解决今后两岸双向直航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海上通航方面。两岸直航船舶的挂旗、验证问题,可以参照九七后港台航线和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通航的相关办法解决,即:直航两岸的船舶,只挂公司旗或双方商定的标志旗,进港时不挂对方旗;双方须查验的有关证书,必要时可另纸签注。

(三)关于外国公司参与两岸航运的问题。

两岸通航不是国与国之间的通航,两岸航线不是国际航线,应由两岸的空运、海运公司或两岸合资的航运公司经营。在两岸注册的中外合资的空运、海运公司可以参与经营,但外资方面不得控股。我们的上述主张,既有利于确保中国航运主权不受侵犯的原则,又有利于维护两岸中国人的正当权益。

(四)关于实现三通与所谓台湾安全的问题。

台湾当局以两岸实现三通尤其是直接、双向通航将严重危及台湾的安全,作为阻挠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的最主要理由。最近台湾有关方面将安全问题分列为军事安全、政治安全(主要是台湾在政治上被矮化)、经济安全(主要是台湾经济对大陆市场依赖度大幅提升、产业空洞化、失业率上升)、社会安全(主要是治安、疫病防治、社会福利与教育负担等)。除了社会安全所针对的可能性问题,可以在三通问题协商中加以讨论、预作安排外,其余看法均缺乏事实依据,而是台湾当局顽固坚持敌对意识的产物,目的在于影响台湾同胞对三通的态度,继续拖延、阻挠三通。因此,有必要予以指正。

关于直航将严重威胁台湾军事安全。首先,就大陆对台政策而言,两岸同胞情同手足,血浓于水,没有人比我们更希望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大陆方面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针对的是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台湾分裂势力的台独图谋,决不是针对台湾民众。其次,有关两岸海上和空中直航的技术性、业务性安排等问题,须经双方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实施。台湾方面对自身安全的关切届时能得到妥善解决。第三,两岸试点直航已开通六年,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海上直航也已开通两年多,从未出现过任何影响台湾军事安全的问题,也没有给台湾带来任何所谓的威胁。相反,这种直接往来有利于营造台海地区和谐安定的气氛。第四,实现和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根本途径在于,台湾当局必须彻底放弃台独分裂主张,停止一切台独分裂活动,并且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共同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对今后两岸关系发展进行规划。两岸敌对状态越降低,台海地区越祥和,两岸关系越发展,两岸同胞的安全越有保障。

关于在两岸三通协商过程中台湾在政治上被矮化。我们一贯主张,两岸之间应当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精神,以务实的态度解决双方的分歧和各种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以往海协与海基会的历次商谈,以及两岸民间行业组织之间的各种交流和磋商,双方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谁矮化谁的问题。在两岸试点直航及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的海上通航中,双方间运力安排及技术问题的处理,均充分体现了平等互惠的原则,实现了互利双赢。今后协商三通问题,包括解决市场开放、相关管理、经营权益安排等,依然是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精神。根本不存在所谓台湾在三通过程中可能被矮化的问题。

关于三通将冲击台湾经济安全。其一,关于三通使台湾经济对大陆市场依赖度上升而产生安全问题。两岸经济各具优势,互补性强。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中,台湾经济从大陆经济迅速发展中获得了增长的动力,产业结构调整获得了有利条件,企业获得新的发展空间,促进了台湾经济的发展,近20年来的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大潮中,如果实现三通,两岸经济各展所长,密切合作,将更有利于两岸防范经济金融风险,实现共同繁荣。只要站在台湾同胞利益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立场上来看问题,就会得出这种结论。

其二,关于三通加速台湾产业移往大陆、导致台湾产业空洞化问题。产业空洞化一般是指制造业在总体经济中的比重下降,以及制造业生产力及国际竞争力降低。台湾有关部门的研究表明,1990年至2001年间是台湾企业投资大陆增长较快的时期。在此期间,台湾产品在全球市场的出口占有率并未下降,反而由1.96%升至2.0%,并没有造成台湾制造业的总体生产力和竞争力的衰退,导致出现所谓产业空洞化现象。相反,两岸三通有利于台湾企业合理调配和使用生产要素及资源。通过分工合作,可以发挥台湾经济的优势,增强发展潜力和提高竞争力,有效避免产业空洞化。

其三,关于台湾企业对大陆投资导致岛内失业率上升问题。近几年台湾失业率上升主要是企业投资意愿下降所致。台湾当局现任领导人坚持台独分裂立场,破坏两岸关系,阻挠两岸三通,打击了台湾民间及海外投资者的信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台湾失业率上升也有结构性失业的原因。随着台湾投资和生产成本的上升,台湾劳动密集型产业进一步失去竞争优势,不得不寻找低成本的地区继续发展。这类企业在大陆投资经营,不仅使其自身重获竞争力,而且能够利用在大陆投资的收益增强在台湾的投资能力,支持台湾新兴产业的持续成长,大幅带动了对大陆的出口。这些都对扩大台湾就业、产业升级和经济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束语

我们对实现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的前景充满信心。合则两利,通则双赢,早通比晚通好。我们呼吁台湾当局尽快采取实际措施,消除阻挠实现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的障碍。我们真诚地希望,广大台湾同胞与我们一道共同努力,争取尽早实现两岸直接、双向、全面三通,开创两岸关系的新局面。(来源:国台办网站)

-完-

2010-02-24

山东滕州人大代表为争行政权起诉省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19:45 山东新闻网 (来源:《法人》杂志)

文 本刊记者 张驰

赵恒先自己都不知道这是多少次往返于滕州市与济南市之间了,作为山东省滕州市的人大代表,为了争取滕州市更多的行政自主权,并促使山东省实际履行直辖滕州的权利,他一纸诉状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88)鲁政函24号《关于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的通知》无效,请求山东省政府严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函[1988]43号《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的批复》。

然而,时至今日这起行政诉讼案也没有被法院立上案。

滕枣之争由来已久

在这份诉讼状中,《法人》看到赵恒先陈述的理由:山东省政府将滕州市确定为枣庄市代管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国务院的批复,严重的束缚了滕州市县域经济的发展。

滕州市,1989年以前叫滕县,该市位于山东省的南部,人口157万,面积1485平方公里,该市历史悠久,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鲁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建国初是滕县专区的驻地,辖济宁、枣庄矿区在内的15个县(市),后滕县专区被撤销,1979年,滕县划归枣庄市。

1988年3月7日,国务院国函[1988]43号规定:"同意撤销滕县,设立滕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滕县的行政区域为滕州市的行政区域"。

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又下发了(88)鲁政函24号,规定:滕州市由枣庄市代管,从1989年起计划单列,但计划权限不变。"

建国后,滕州还是全国的甲级县和特级县,在上个世纪60年代被称为"工业城镇"。良好的工农业基础使得滕州的经济发展一直领先于枣庄的其他行政区域。2003年,枣庄市其他5区财政收入总值是6.41亿元,而滕州市的财政收入是19亿元。"滕州市取得的成绩多半贡献给枣庄市了,那滕州要不要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让滕州市摆脱枣庄市管辖,回归省直接管辖的愿望日趋强烈。

滕州人的不满情绪在赵恒先递交的行政诉讼状中得到了充分表露,赵恒先列举了滕州名为被枣庄代管,实被枣庄控制的三大不利之处。

经济发展是重中之重,赵恒先认为由于受枣庄市的代管,滕州市痛失了经济发展的良机。

赵恒先举了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1994年.当时国家计划投资20多亿扩建鲁南化肥厂(驻滕州市木石镇),但由于枣庄市要把扩建项目建在枣庄技术开发区,结果投资商不同意,造成该项目流产;还有更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即本来属于国家"八五"计划的"山国电"项目本来选址滕州,但由于枣庄市的干预,至今仍未上马。

"枣庄市违法征税,使滕州的财力被削弱,经济失去了发展的后劲。"是赵恒先行政诉讼中提及的对滕州的又一不利之处。

"18年来,枣庄市上扣国家向滕州的财政拨款,下收滕州属地的税收。"赵恒先认为枣庄市明显违反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有大量的事实为证。如2003年,枣庄市将滕州境内鲁南高新技术化工业园区的税源划给枣庄开发区所有,2004年将滕州的银行名为升格,实为将20多亿元储蓄的税费划为枣庄所有。

赵恒先举出被枣庄市代管的第三个不利之处是:枣庄市放弃科学规划,违背产业政策,导致滕州的生态环境千疮百孔。

滕州市不仅有"山东省粮仓"的美誉,同时煤炭资源也极为丰富,经探明优质原煤储量就达60亿吨。1988年,滕州市政府根据这一自然资源优势,邀请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钱伟长等11名全国知名学者对滕州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进行了高标准的规划。

"然而,这一发展规划最终却因枣庄市的阻挠而被迫放弃。"赵恒先说,"现在这块优质煤田因枣庄各区的无序开采,不仅损失浪费现象严重,更有甚者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空前破坏。"

因滥采乱挖,在滕州行政辖区内很多地方已经造成地面裂缝、塌陷,20多万亩的良田因此变成了汪洋、小湖泊。

对此,枣庄市似乎也有说不出的委屈,时任枣庄市地税局局长的傅超曾对媒体称,枣庄不是不支持滕州,主要限于财力不足而无能为力。

傅超认为,事实上在许多方面枣庄是向滕州倾斜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滕州市委书记历来都是枣庄市委常委(且多由枣庄市委副书记兼任)。在枣庄市五区当中,只有市中区才有此待遇。

但这些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张占斌教授认为,枣庄市和滕州市就是典型的"小马拉大车",枣庄的经济总量不足以带动滕州的发展,枣庄市为了发展中心城市,集中财力搞城市建设,必然要和滕州在项目和资金上产生冲突,一些好的项目,好的税种都由枣庄市管理,再加上现在干部考核体系中,GDP等经济指标过重,枣庄市的领导当然要优先考虑枣庄市的整体发展。

"县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现有的行政自主权已经形成了互相牵制的对立体,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县级市当中普遍存在,只不过滕州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已。"国家行政学院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县域经济研究专家对此事发表评论。

不过,上述的争论与研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枣庄市代管滕州市产生的矛盾与纷争,于是一些人便出面,试图从理论和实际的层面,寻找两者之争的破解之道。在这些人当中,不能不提到王延忠。

"王延忠"这个名字,在滕州市几乎是家喻户晓。王延忠是土生土长的滕州本地人,曾任滕州市委党史办主任,主编过《天南地北滕州人》一书,该书纪录了天南地北滕州人辉煌的历史与现状,在当地曾引起过轰动。发生在滕州与枣庄之间的纷争,早在十多年以前就引起他的关注,并在实际的工作中作为其研究的课题之一。

为此他数次北上进京,查阅资料,请教专家,力求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解决市县的"代管"问题。他的研究成果之一便是《发展县域经济关键在理顺关系》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王延忠认为,地级市行政关系不理顺导致了县域经济落后,出现了"三农问题";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引发出各种深层矛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王延忠的研究,曾引起了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的高度关注,为此他还曾经给滕州市的领导写了一封信说:"王延忠先生的《发展县域经济关键在于理顺关系》一文非常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该课题对于改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地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也是目前中国法学界、行政学界、经济学界关注的一个前沿课题"。

滕州的未来

据一位接近枣庄市四大领导班子的人士透露,有人提出,直接把现在的滕州市改滕城区,直接归枣庄行政领导。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都易于操作,但最大的不足是怕引起更大范围的不稳定。

还有人提出,既然滕州人对枣庄市的管辖和行政地位持有异议,不妨把地级市的名称由"枣庄市"改为"滕州市",把原来的滕州市行政区域改为滕城区,或滕州区。

但这两种提法,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化解于无形。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党同方曾表示,滕州与枣庄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现届政府的责任。至于目前存在的税收等方面的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没有必要通过变更行政管理体制解决。

枣庄市委一位人士则称,滕州分出不仅不可能,而且也不应该,"离开了滕州的枣庄,就像离开了东部的中国。"他称,滕州固然为枣庄做出很大贡献,但如果过多强调这一点,对枣庄同样也不公平。"枣庄以前靠煤炭不是也为国家做出很大贡献?这个账又怎么算?"

曾使滕县实现"县改市"的原市长王裕安认为,滕州能否实现省直辖,关键在山东省政府。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山东在这方面尚无动静。

"滕州和枣庄现在的冲突在目前市管县体制下比较有典型意义,行政区划意味着权力与资源,在计划经济下,在经济管理权限上,下级对上级比较听从,而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靠行政关系,上级对下级已经不能那么得心应手管理了,现在要注意这种趋势,中国经济的点滴成功,主要应归功于过去二十多年间,每逢5-6年一次的体制改革所释放的生产力增长,而不是经济学所主张的均衡战略,乃至自由市场,没有改革,没有体制开放,哪里来的经济增长?学术界应该把滕州现象作为一个典型课题来研究,如何为目前管理层级中县这个层次松绑,更有利县域经济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教授提出了他的思路。

国家行政学院的那位县域经济专家更愿意从宏观层面来剖析滕州的未来,他认为滕州与枣庄的区域之争,已经远远超出两者关系的范畴,甚至也不是山东省所能解决。这位专家强调,取消地级市理所应当,由省直接管辖市(县)也是大势所趋,但远远不是当前所能实现的,这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 来源:《法人》杂志

滕州冲动拷问市管县体制

对"市管县"、"市管市"的探索与研究,不应仅停留在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的层面,还要上升到宪法、法律的高度来追根求源

文 杨学林

强县要求扩权,在全国已屡见不鲜。但基本上是官方行为,老百姓并不十分关注。滕州是一个特例,来自于民间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官方却没有一点声音。后来赵恒先提起了行政诉讼,才引起了轩然大波,使滕州市和枣庄市有关部门领导的心情好一阵紧张,不知道这是一件好事情还是一件坏事情。

这事提醒我们,关于市管县、市管市、市"代管"县(市),以及如何"代管",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一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甚至于会破坏安定团结,无法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市管县体制,就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地级市领导县或者县级市的行政管理体制。近几年以浙江的义乌为改革典型,使这个体制有所松动,也就是所谓强县扩权。虽然强县扩权已经是个时髦的用语,但这个提法不科学。从法律上讲,权利本来就是县里的,应该叫恢复、归还才对。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的层面上,还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从经济社会和法治角度进行神入探讨。

市管县、市管市,大部分违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见,第一、我国行政区划分省、县、乡三级,没有在省和县之间加上"地级市"的区划;第二、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并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的概念;第三、只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管辖县,没有规定其他的市也可以管辖县;第四、没有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除了可以管辖县以外还可以管辖市,更没有规定其他的市也可以管辖市。综上,市管县的宪法依据仅限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而市管市则没有任何宪法依据。

从宪法上看,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除了管辖其区域内的区之外,还可以管辖其区域内的县。较大的市也有这个权力,既管区也管县。那么,什么样的市可以称作较大的市呢?除了有一定的人口数量指标外,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在山东省,目前只有济南、青岛和淄博三个市符合这个标准,可以既管区,也管县。枣庄市不在这个范围,其以前对滕县和现在对滕州市的管辖没有宪法依据。

但是山东省政府的《通知》并没有说滕州市由枣庄市管辖,而是说"代管"。这种看似文字游戏的做法,并非独此一例。全国的地级市基本上都是在"代管"着县和市。最早出现"代管"这个词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这是一份文件,是中央的"意见",并没有对"代管"作出具体的、科学的定义。由于此后没有任何法律文件出现"代管"这个词,我们无法认定立法机关承认了"代管"的法律效力。

即便按照上面的中央文件来衡量,山东省人民政府《通知》中关于枣庄市代管滕州市的决定,也起码存在两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是从其发文的1988年开始,到1999年中央文件的出台,这十一年的时间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中央精神;二是1999年之后,虽然中央有精神,但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自此以后的继续代管,除非国务院再下一个"批复",明确授权山东省政府可以让枣庄市代管滕州市,否则也是无效的。

从法理上说,国务院的《批复》实质上是授权山东省直辖滕州市,而山东省却将这种权力转授权给自己管辖的另一个市来行使。这违背了公认的宪法原则:"权力不能再委托,权力只能一次授权"。

官司还能否继续打下去?

滕州的"省直辖运动"是由民间自下而上的,目前并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来表达基层的这一愿望,因此,本人意图协助部分滕州公民寻求诉讼的途径。但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法院,不具备进行违宪诉讼的司法条件,只能先采取(或者叫作借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这样做能不能行得通呢?我表示乐观。提起诉讼,虽有一定的法律障碍,但应当进行尝试,这样起码可以促进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

还可以提起违宪审查

以前,在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况下,宪法的价值被"合法"的消解,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被其他法律法规剥夺;省政府以"通知"的方式轻松地绕过宪法。而当人民群众要求宪法保护时,任何机关都保持沉默,此时宪法不具有任何意义。违宪无审查,违宪无后果,再好的宪法也只能停留在纸上。

现在,应该可以改变这个现象。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并就有关法规、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

当然,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像省政府的"通知"之类也在违宪审查之列,但就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本意来看,无疑将会很快列入。因此,将市管县这一全国范围内存在的违宪问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应当是可行的。

至于将山东省政府的"通知"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则没有法律障碍。《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因此,滕州公民的诉求,在依法进行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市管县问题进行违宪审查。而且,提出这个要求,不局限于滕州公民,我国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提出。

在滕州市与枣庄市之间发生的种种纷争,足以证明,在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实行多年的市管县(包括市管市)体制,在实践中弊病极多,在法律上违反宪法,是到了彻底改革甚至于取消的时候了。有报道称,青岛市拟将其管辖的胶州、胶南、即墨三市改为区。这说明有的地方已经认识到了这一法律问题,有权管辖县的较大的市,在得不到"市管市"的宪法保护的新形势下,正在努力将自己的行政管理向着符合宪法的方向进行规范。

(作者系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完-

ISO/TS 16949 国际汽车工业质量体系技术规范介绍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9年5月公布了一项行业性的质量体系要求,它的全名是:"技术规范ISO/TS16949质量体系--汽车供应商--关于应用ISO 9001:1994的特殊要求",英文:"Quality systems--Automotive suppliers--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ISO 9001:1994"。本文从背景、目标与结构、条文内容三方面,对该质量体系要求作一简要介绍。

一、ISO/TS 16949产生的背景

ISO 9000标准系列的公布以及以ISO 9001,9002为基础的质量体系认证活动在全球的开展,对国际汽车工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汽车工业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及全球采购战略,使许多大型的国际汽车工业集团较早开始形成对它们的供方的质量体系要求,并开始审核活动。ISO 9000标准系列公布之后,几个主要汽车工业国以 ISO 9001标准为基础,制订了本国统一的汽车工业质量体系要求,并以与ISO 9000类似的途径,开始认证活动,包括第二方审查和第三方注册。其中我国比较熟悉的,并已在中国开展认证活动的,有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制订的QS-9000和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制订的VDA6.1。此外,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也制订了类似的文件。汽车工业的许多零部件、材料供方要同时为世界许多汽车整车厂供货,因此即带来了多重要求和多重认证的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美德意法英五国汽车工业界的有关机构联合成立了国际汽车特别工作组(IATF),同ISO/TC 176技术委员会合作,从1997年开始协调,1998年形成草案,1999年正式以技术规范(TS)方式公布,供汽车工业临时使用。按ISO的规定,对技术规范将每三年评审一次,然后决定是否转为国际标准。

在该技术规范公布的同时,还通过了ISO/TS 16949的检查表、指南、认证计划和IATF认可准则。可以说汽车工业全球统一认证的方案已经形成,认证的准备工作已在欧美积极进行。

ISO/TS 16949对我国汽车工业也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其原因是:

1.中国许多欧美的合资汽车整车厂和它们的供应网络势必要接受ISO/TS 16949的要求和认证;

2. ISO/TS 16949是以ISO 9001为基础,综合了国际汽车工业的先进质量管理要求。它对即将加入WTO的中国的汽车工业,为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将提供极好的学习和提高竞争能力的机遇。

二、目标与结构

1 目标

该技术规范的目标是要开发出能够在汽车工业供应链(网)中提供持续改进,强调缺陷预防,减少变差和浪费的基本的质量体系。而在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能还会有顾客的特殊要求。

2 结构

该技术规范的质量体系文件结构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出:①ISO 9001,9002:1994是该技术规范的基础,具体体现在,ISO/TS 16949的条文,就是在ISO:9001:1994的20个要素(全文引用)基础上,增添上补充的条文而形成。 ②ISO 9001、ISO/TS 16949和顾客的特殊要求是供方制订质量体系文件的根据,哪一个都是重要的。③本规范的参考文献中列出了一系列的参考手册目录,包括一些重要的工具和技术,如FMEA,SPC,MSA,可靠性,工装设备,生产件批准程序,试验设计,持续改进,项目管理,体系审核等等,它们一旦被技术规范所引用,就成为规范要求的一部分。这些参考手册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三、ISO/TS 16949内容介绍

如上所述,该规范全文引用ISO 9001:1994,在各要素的条文之后,补充进自己的内容,本文仅就补充的部分作简要介绍,由于笔者的理解水平有限,未必介绍恰当,有需要的读者,还请阅读原文为好。

1 范围

指出本规范适用于汽车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特别强调适用于提供生产件和维修件的供方和分承包方的"现场"(site)。指出设计中心和公司总部不能单独认证。

2 引用标准

该规范引用了3个国际标准,即:ISO 8402:1994,ISO 9001:1994和ISO/IEC 17025。并说明前两个标准的后续版本将不适用。意味着ISO9001若出现新版本,也暂时不影响该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该规范采用ISO 8402:1994的术语定义,同时还在附录中定义了一些特定术语,如:产品实现(Product Realization),现场,末件比较,全尺寸检验,多方论证方法,基准确定(Benchmarking),等等。

4 质量体系要求

4.1 管理职责

4.1.1 质量方针

在质量方针下面,增加了三项具体要求:4.1.1.1目标,4.1.1.2顾客满意度和4.1.1.3持续改进。规定应制订长期和短期目标及度量方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达到。规定应有用来确定顾客满意度的文件化程序,有客观的数据支持,并形成文件。指出在质量方针中应体现对质量、服务、成本及技术的持续改进,应确定改进需要,实施改进方案,强调改进和纠正预防措施是不同层次的活动,改进是在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变差、降低成本和改善服务。

4.1.2 组织

4.1.2.1 职责与权限

在这一小节中,增加了2个分条文:4.1.2.1.1顾客代表和4.1.2.1.2质量职责。规定供方应指定适当人选,在讨论质量要求的内部会议上代表顾客的需求。规定负有纠正措施职责和权限的管理者应能迅速得到有关不合格的通知。负责质量的人员,如需要,应有权停止生产。

4.1.2.2 资源

在这段落中,补充4.1.2.2.2班次资源条文,规定在生产过程的每个班次,都应指定负质量职责的人员。

4.1.2.3 管理者代表

本段中未增加内容。

在4.1.2中,除增加上述内容外,还增加了4.1.2.4组织接口。规定应根据顾客的先期质量策划参考手册或项目管理手册,建立从概念开发到生产各阶段的管理体系。应运用多方论证方法进行决策。还专门规定了采用顾客使用的语言和信息传递方式。

4.1.3 管理评审

在此段中,增加补充条文4.1.3.2管理评审补充。规定评审应包括所有要素,以及运行状况。评审应与持续改进接合。要对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不良质量成本进行监控和评估。要求足够评审频次。

在4.1要素中的后部,该规范增添了4个分条款:4.1.4业务计划,4.1.5公司级数据和资料的分析和使用,4.1.6员工激励、授权及满意度,4.1.7对社会的影响。

在4.1.4业务计划中,规定应有形成正式文件的业务计划,以业务计划的有关内容要求,制订依据和方法,跟踪和修订。指明业务计划不提供第三方审核。

在4.1.5中规定应将质量、运行能力的起势及当前的质量水平形成文件。这些数据应与竞争对手或相当的杆竽做对比,与业务目标的进展作比较。

在4.1.6中规定,应有促进员工实现质量目标、进行持续改进的过程,包括提高各层次人员的质量意识。同时,要建立衡量员工满意度及其对质量目标理解的过程。

4.1.7有两个具体条文。4.1.7.1产品安全性。规定应在质量方针和实施中强调对产品安全性的关注,降低潜在风险,在设计控制和过程控制中落实,并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4.1.7.2法规。规定应有确保符合政府、安全和环境法规的过程。

4.2 质量体系

4.2.1 总则

没有增加内容。

4.2.2 质量体系程序

规定规范的所有要求都应在体系文件中有所说明,但不需要每一个都写成单独的程序文件。

4.2.3 质量策划

将ISO 9001的4.2.3的内容列为4.2.3.1,增加了4.2.3.2质量计划要求。规定应制订包括顾客要求及引用适当技术规范的质量计划。

在4.2要素中,还增加了4.2.4产品实现,4.2.5工厂、设施及设备策划,4.2.6工装管理,4.2.7过程改进,4.2.8质量体系运行状况五个分条款。

4.2.4 产品实现

这是一个篇幅很大的,有关质量策划,包括10个详细要求的重要补充内容。.首先规定了应建立"产品实现"的程序,保证按顾客要求准时交付产品。产品实现的方法可以是先期质量策划(如美国QS-9000规定),也可以是项目管理(如德国VDA规定)。

从4.2.4.1—4.2.2.10详细叙述了产品实现整个过程的有关要求。

4.2.4.1 度量

这里所谓度量,是指质量风险、成本、研制周期(Lead Time),关键路径等内容。规定应对产品实现过程中适当阶段的度量予以明确,进行分析并报告给管理者。

4.2.4.2 评审周期

规定在产品实现的适当阶段的进行状况评审,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与设计阶段相协调。

4.2.4.3 多方论证方法

指出应采取多方论证方法进行产品实现的过程,包括特殊性,FMEA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评审。

4.2.4.4 工具与技术

规定应使用顾客有关产品质量先期策划和控制计划参考手册中指定的工具和技术或类似效果的技术。PFMEA应涉及所有的特殊特性。应采用防错技术。应对新的过程进行能力研究。应包括过程能力、可靠性、维修方便性、可用性的目标及接受准则。

4.2.4.5 计算机辅助设计

当合同有规定时,应确保有与顾客能兼容的CAD/CAE的资源和能力。

4.2.4.6 特殊特性

规定按顾客规定的符号标识对安全性、政府法规、配合、性能、功能、外观等有重要影响的产品或过程的特殊特性。规定了特殊特性的确定、控制等要求。

4.2.4.7 可行性评审

规定进行某种产品合同评审时,应进行生产可行性(包括质量、数量、价格、供货期等)的研究和评审,并保留记录。

4.2.4.8 过程设计的管理

规定应建立和保持过程设计的文件化程序。并在4.2.4.8.1过程设计输入,4.2.4.8.2过程设计输出和4.2.4.8.3过程验证中对内容作了规定。

4.2.4.9 控制计划

在此段落对控制计划的内容、类型、方法以及评审和更新做了规定。

4.2.4.10 产品的批准程序

规定在产品实现的最后,在过程确认之后,正式供货之前要按顾客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和过程的批准,该规定也适用于分承包方。强调所有的更改应验证并获得顾客的批准。

4.2.5 工厂、设施及设备策划

规定应采用多方论证方法制定工厂、设施及设备的计划。工厂的布局应符合精益生产的原则。应制订评价工作效率的方法和计量标准。

4.2.6 工装管理

规定应为工具和量具的设计、制造和验证提供技术资源。应建立和实施工装管理的体系。

4.2.7 过程改进

规定持续改进应延伸到优先考虑的特殊特性上。再一次强调指出,改进的努力应是预防缺陷的产生,而不是找出缺陷。指出如果采用计数型的数据,其结果不是零缺陷,那么这种情况下所采取"改进"是属于纠正措施。

4.2.8 质量体系运行状况

规定对质量体系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留有记录,为质量计划、业务计划规定的目标和顾客满意度的实现情况提供证据。评估的结果应适用于纠正措施和持续改进。

4.3合同评审

4.3.1总则

无补充内容

4.3.2评审

将ISO9001的4.3.2的"评审"编号改为4.3.2.1。增加4.3.2.2评审--补充分条文。规定供方应建立确定成本要素或价格的过程,成本数据不提供第三方审核。

4.3.3合同的修订

无补充内容

4.3.4记录

无补充内容

4.4设计控制

4.4.1总则

无补充内容。

4.4.2设计和开发的策划

在原条文之后,补充了4.4.2.1要求的技能和4.4.2.2研究与开发。规定供方应保证设计小组具备资格,并规定设计部门应掌握的适用的技能,如几何尺寸和公差,质量功能展开,可制造性和装配性,价值工程,试验设计,FMEA,有限元分析,实体建模,仿真技术,CAD/CAE,可靠性工程计划等。规定应能与研究开发机构沟通,建立渠道,以保证产品和过程的创新。

4.4.3组织与技术接口

无补充内容。

4.4.4设计输入

将原ISO9001的条文编号为4.4.4.1,增加4.4.4.2可靠性目标和4.4.4.3信息的利用两个条文。规定在设计输入中应有产品寿命、可靠性、耐久性和可维修性目标。应建立获取信息并进行综合利用的程序。

4.4.5设计输出

将ISO9001的原条文编号改为4.4.5.1,增加了4.4.5.2设计优化条文。规定设计输出应是优化设计的结果。

4.4.6设计评审

无补充内容。

4.4.7设计验证

无补充内容。

4.4.8设计确认

将原ISO9001的条文编号改为4.4.8.1,增补了4.4.8.2设计确认-补充和4.4.8.3样件计划2个条文。规定应按顾客项目时间进行设计确认,并记录确认结果。提出"设计失效"的概念,要求将设计失效形成文件,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规定当顾客要求时,应制订样件试制计划,应尽可能采用与正式生产中相同的分承包方,工装和过程,应跟踪性能试验活动。

4.4.9设计更改

将原ISO9001的条文编号改为4.4.9.1,增加了4.4.9.2设计更改的评估条文。指出要说明设计更改对产品应用系统、顾客、装配过程以及对其他有关产品和系统的影响。

4.5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4.5.1总则

无补充内容。

4.5.2文件和资料的批准和发布

将ISO9001的原条文编号改为4.5.2.1,同时增加了"注",指明原条文的a)的中所提到的适用的文件具体是什么?(共列出10项)。另外,增加了4.5.2.2工程规范条文。规定应制定保证及时评审(给出"及时评审"的具体含义)、发放和实施所有顾客工程标准和规范及其更改的程序文件。

4.5.3文件和资料的更改

无补充内容。

4.6采购

4.6.1总则

在总则条文下增加了4.6.1.1经顾客批准的分承包方和4.6.1.2法规的符合性。规定若合同中有规定,供方应从经顾客批准的分承包方处采购产品、材料或服务。强调用于生产用所有产品或材料均应满足生产和销售国有关环境、电力、电磁及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

4.6.2分承包方的评价

在原ISO9001条文下,补充了4.6.2.1分承包方的开发和4.6.2.2分承包方的交付计划。规定供方在进行分承包方质量体系开发中,应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或参考书目中指出的顾客质量体系手册。可根据本技术规范进行第二方或第三方审核。规定分承包方也应具有100%准时交付能力,应建立监视分承包方交付能力的体系,附加运费的记录应包括供方和分承包方两方面所支付的费用。

4.6.3采购资料

无补充内容。

4.6.4采购产品的验证

无补充内容。

4.7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

将原ISO9001的条文编号改为4.7.1,增加了4.7.2顾客所有的工装。规定所有顾客的工具和设备应有清晰可见的永久性标识。

4.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基本无补充。

4.9过程控制

将原ISO9001的条文编号改为4.9.1,在下面增加了4.9.1.1生产现场的清洁,4.9.1.2偶发性事故应急计划,4.9.1.3特殊特性的确定,4.9.1.4预防性维护等4个子条款。规定应保持现场处于有序清洁状态。规定应制定因供应中断、劳动力短缺、关键设备故障而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变计划。规定在特殊特性的确定、文件化和控制方面满足顾客的所有要求。规定为机器/设备维护提供适当的资源,建立有效的预防性维护体系。

除这些补充内容外,在4.9中还补充了以下条款:

4.9.2作业指导书

规定了作业指导书应来源自质量计划、控制计划及产品实现过程,作业指导书应在操作现场方便得到。例举可用的形式和包括的内容。

4.9.3维持过程控制

规定了应保持或超出零部件批准程序所批准的过程能力指数或性能指数,为此,应确保有效实施控制计划和过程流程图。当出现不稳定和能力不足时,应拟定反应计划,制订纠正措施。

4.9.4作业准备的验证

规定作业准备必需验证,并规定哪些情况不应进行作业准备验证,推荐采用的方法。

4.9.5外观项目

若生产的零部件被顾客指定为"外观项目",则要求进行评价。该条文对评价区照明、标准样件、人员等作出规定。

4.10检验和试验

4.10.1总则

将原ISO9001的条文编号改为4.10.1.1,增加了4.10.1.2接受准则条文,明确规定计数型接收抽样计划的接收准则是零缺陷。

4.10.2进货检验和试验

除原ISO9001中的4.10.2.1~4.10.2.3的要求外,增加了4.10.2.4进货产品的质量条款,对进货质量体系应采用的方法作了规定。

4.10.3过程检验和试验

无增加内容。

4.10.4最终检验和试验

将原ISO9001的条文编号改为4.10.4.1,增加了4.10.4.2全尺寸检验和功能试验,规定应按控制计划规定的频次、按顾客的工程材料和性能标准,对所有产品进行全尺寸检验和功能试验。结果应经顾客评审。

4.10.5检验和试验记录

无增加内容

4.10.6试验室要求

这是本规范增加的条文,规定供方试验室应符合ISO/IEC17025的要求。

4.1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4.11.1总则

将ISO9001的原条文编号改为4.11.1.1,增加了4.11.1.2测量系统分析,指出对控制计划中适用的测量系统都要进行测量系统分析,其使用的方法应与顾客使用的参考手册一致。

4.11.2控制程序

在原条文下面增加了两个注,对校准要求、校准标识要求做了补充说明。

4.11.3记录。这是新增加的条文,对校准记录的有关要求做了规定。

4.12检验和试验状态

在原条文下增加了两个注,对试验状态标识作了补充说明。

4.13不合格品的控制

4.13.1总则

无增加内容。但在总则之下,增加了两个子条款:4.13.1.1可疑的材料或产品,和4.13.1.2纠正措施计划。规定了4.13要素规定同样适用于所谓的可疑产品或材料。(可疑:检验和试验状态不明确,)规定对所有不合格品应制定带有量化、分析和减少的纠正措施计划。

4.13.2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基本无补充内容

4.13.3返工产品的控制和4.13.4工程批准的授权是增加的两个条款。对返工产品控制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指明只要产品或过程与生产件批准程序批准的内容不同,均要事先经过顾客批准。

4.14纠正和预防措施

4.14.1总则

无增加内容。

4.14.1.1解决问题方法和4.14.1.2防错是在总则下的补充内容。规定出现内部或外部不合格时,应采取科学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过程。规定在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应采用防错技术和方法。

4.14.2纠正措施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补充了4.14.2.1纠正措施影响和4.14.2.2退货产品试验/分析两个条款。规定应将所实施的纠正措施应用于消除类似产品和过程。规定应对退货产品进行试验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4.14.3预防措施

无补充内容。

4.15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

4.15.1总则,4.15.2搬运,均无补充内容。

4.15.3储存

将原条文编号改为4.15.3.1,增加了4.15.3.2库存。规定应使用优化货物周转的库存管理系统,对废旧产品应按不合格品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4.15.4包装

在原条文下面增加了两个子条款:4.15.4.1顾客包装标准和4.15.4.2标签。

4.15.5防护

无增加内容。

4.15.6交付

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4个条款,做了比较大的补充。它们是:

4.15.6.1供方交付能力的监控

规定应建立确保100%按期交付体系及有关研制周期、监控系统、超额运费记录、发运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4.15.6.2生产计划

规定应有满足顾客要求的生产计划,例如准时化(JIT)生产计划,订单拉动;

4.15.6.3电子通讯

规定应有接收顾客计划信息和发送计划时间表的计算机通讯系统;

4.15.6.4装运通知系统

规定应建立装运前通知的在线传递计算机通讯系统。

4.16质量记录的控制

将原4.16条文编号改为4.16.1。补充了4.16.2记录保存。强调记录保存时间的要求。

4.17内部质量审核

在原条文基础上补充了两大方面内容:内审和审核员资格。

对内审,在4.17.1内审质量审核-补充的增补条文下,分别对体系审核(4.17.1.1),过程审核(4.17.1.2)和产品审核(4.17.1.3)分别做了补充规定。4.17.2审核员资格,指出应符合顾客的相关要求。

4.18培训

在原条文下面,增加了两个条款:4.18.1培训有效性和4.18.2岗位培训。规定了应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规定对新上岗或调整工作的、对质量有影响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4.19服务

在原条文之下补充了两个内容:4.19.1服务信息反馈,规定应建立并保持将服务信息传递到制造、工程和设计部门的程序,4.19.2与顾客的服务协议,规定了应验证服务的有效性。

4.20统计技术

4.20.1确定需求,4.20.2程序,均无补充内容。而增加了下面两个条文:

4.20.3统计工具的确定

指出在质量先期策划中应确定每一个过程适用的统计工具,并包括在控制计划中。

4.20.4基础统计知识概念

指出必要时,整个供方组织要了解统计技术的基本概念,如变差、控制、过程能力和过度调整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