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8

欧洲联盟之死刑政策: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

辅仁大学若望保禄二世和平研究中心

和平丛书 32

欧洲联盟之死刑政策: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

王玉叶 著

若望保禄二世和平研究中心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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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之死刑政策: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

王玉叶

一、前言

死刑乃人类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世界各国都存有长远的死刑歷史。中国史书上记载著族诛、炮烙、脯醢、车裂、火焚、剜心、枭首、腰斩、凌迟、戮尸等各种现代人不復认知的死刑名目,及其他国家同样残忍的斩、绞、肢解、溺死、活埋等名目,还有黥、劓、笞、杖、鞭、截趾、断指等种种残酷的肉刑,多已走入歷史,非我们当代人所能目睹或记忆。随著时代进化,世界各国的法律大都已废止肉刑,然而还有很多国家的统治者及人民却仍希望保有比肉刑更残忍的剥夺人类生命的极刑-死刑。时代的进步似仅反应在死刑执行方法较人道而已,然而同样是置人于死,难道用较人道的致死方法就算较人道吗?人类社会拟藉建立刑罚制度以实现正义,并用以维持社会秩序。然而刑罚之意义每随时代环境之不同而有所变迁,依据近代之刑罚谦抑思想与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为最后手段,要在万不得已之情况才使用,并应以最合理及最小限度之方式为之,尽量降低刑罚对人身造成的痛苦成分及消除无益的摧残成分。现代是注重人权的世代,生命权是人权最核心的内涵,没有生命,人权焉附?每个生命都应受尊重,生命本身就是目的,不能被当作为达成其他目的手段,或威吓示范的工具。

现代国家的功能不在替代復仇,而在禁止復仇。既然杀人要受非难,为什么国家为了处罚杀人,反而可以冷血地合法杀人?赋予国家杀人的权力,暴露出人性中深层的暴力倾向,我们应该杜绝此种以暴力解决问题之人类习性。各种犯罪各自有其成因,一百多年来从诸多西方实证研究显示死刑的存在,并无吓阻犯罪的功能。1 犯罪是一种悲剧,是犯人个人及其他种种非其个人所能左右的家庭或社会因素和合助势而成。依据犯罪社会学对产生犯罪之社会结构作深入分析,认为整体社会亦应负起部分责任。况且一个做了令人髮指之恶行而被判处极刑的犯人,死有余辜,虽死犹不足以谢罪,将其置于死地又岂能补偿他所做的伤害?也许死后捐赠器官是他对这个他所伤害的社会仅存的剩余价值,但据统计死刑犯捐赠器官的比例不多,2 且还有人拒绝这种罪恶昭彰的人的器官。是以还不如留下其有用的肉身,为其所做的事赎罪。国家最能致力的是研究犯罪成因,採取有效措施,预防犯罪的发生。犯罪既已发生,即应谋求最有效的弥补之道,研究如何加速破案(较有吓阻犯罪的功能)、如何改善狱政使其具有真正的教诲功能、如何补偿受害人,以免扩大伤害。如认为犯人犯罪应受惩罚,可以其他刑罚代替之,剥夺其生命,即剥夺其受教化更生的机会。现代刑罚的思想已由应报刑进化到教化刑,犯下重罪的人,他的生命出了问题,应该接受治疗、辅导与教诲,改过重新做人。3 而且现代司法制度无法绝对避免判断错误,万一误杀无辜,人死不能復生,毫无弥补错误的机会。进化的刑罚思想认为死刑是太过残酷不人道的刑罚,已超过社会防卫之必要手段。

现在世界上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死刑之非必要性,自一九九五年起,在法律上(de jure)或事实上(de facto)4 废止死刑的国家已经超过保留死刑的国家。国际人权组织更积极努力,唿吁在西元二千年千禧年时全世界都能停止死刑之执行,迈向最终全球废止死刑的境界。综观世界歷史,发源于欧洲的西方启蒙思想早在十七世纪就提倡人道主义与人权思想,并有废止死刑的倡议,因此欧洲人权保护的成就也就独步于世界。有些欧洲国家很早就废止死刑,或很少判决死刑,或虽有死刑判决,而事后都被宽赦减刑。5 自一九九八年起欧洲更是步在时代先端,成为第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a death penalty free zone)。欲加入欧洲联盟的东欧十三个候选会员国也都先后废止了死刑,做为入会的准备。就是在这样的歷史背景下,欧洲国家遂成为全球废止死刑运动的先驱,积极致力于将其经验推广至全世界。本文拟探讨欧洲国家,尤其是由西欧国家所组成的欧洲联盟与欧洲理事会,一路走来如何合作引领世界废止死刑制度。首先探索欧洲国家自己如何废止死刑之过程,以及如何在国际社会提倡废止死刑,并对没有废止死刑的国家-如美国,特别施压,以展现其追求人道主义与人权思想的影响力。

二、欧洲国家废止死刑之歷史

欧洲是启蒙思想(the Enlightenment)的发源地。欧洲是旧大陆,其文明发展已经累积久远,至十七世纪转化为觉醒的「理智时代」(the Age of Reason)。在一六九○年至一七三○年之间诞生的启蒙运动,挣脱严肃的权威,以质疑的精神检视旧有的神话与建制。人们不再满足于接受圣经权威的道德信条,要求有理智的证明,用科学分析的方法,合乎逻辑与自然法则,一时形成宗教与科学以及神学与理性哲学的紧张关系。启蒙运动由英、法、德、义一些思想大师带动,展现出追求知识与真理的热情,影响遍及全欧。但启蒙运动主要的大本营在法国,最具代表性的领导人物有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伏尔泰(Voltaire, 1694-1778),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78)等人。其中如孟德斯鸠的重要著作「法意」(The Spirit of Laws)是第一本以真正科学方法探讨政府与政治的著作,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几乎成为所有开明之士的政治圣经。义大利米兰的贝加利亚侯爵(The Marquis de Beccaria)即在此书的启示下从事著作。贝加利亚(Cesare Beccaria, 1738-94)后来成为义大利有名的刑罚学家(penologist)。孟德斯鸠与伏尔泰对死刑仅有个案性之探讨,而贝加利亚深入探讨死刑问题,发展出理论系统支持废止死刑。后世尊称为废止死刑运动之父。其一七六四年之名著《论犯罪与刑罚》广泛流传全世界。6 书中贝加利亚从十八世纪社会契约说的角度论证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及人民生命权的神圣性,因而证明死刑之不公平与非必要性。他列举了死刑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以证明死刑超越了社会防卫之必要限度。他主张纵为一个无恶不作之人,只要对社会不构成立即现实的威胁,国家就无权剥夺他的生命。并首倡刑罚人道化原则,主张限缩刑罚的适用范围,是启蒙时代以来废除死刑论之先驱。他的论证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引发了世界上此后持续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辩论。三年后,即一七六七年,俄罗斯女皇凯瑟林二世(Catherine II of Russia)受其感召,即在新刑法删除死刑。一七八六年义大利西部之突斯坎尼大公爵(Grand-Duke Leopold II of Tuscany),7 一七八七年奥地利之约瑟夫二世(Joseph II)也相继废除死刑。这几件废除死刑的事例所持续时间虽然不长,但却留下歷史上最早以法律正式废除死刑的纪录。至一七八九年贝加利亚的一些建议简直被逐字逐句地收录在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人权宣言」中,对欧洲影响深远。很多欧洲国家在启蒙运动新思潮的冲激下,开始检讨传统的宗教与国家制度,并以理性的角度重新思考死刑问题。欧洲国家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比其他国家更早接触死刑存废问题,更早有思考检讨的机会。

兹将欧洲联盟各会员国废止死刑过程略述如下:

(一)在十八世纪之英国社会,各阶层的人已相当关心并深入讨论死刑问题,有人主张减少当时二百多种的死刑名目。8 一八二九年在伦敦就有第一个主张废除死刑的协会诞生,迫使国会废止某些死刑名目,并逐渐限制死刑执行范围。一九○八年制定儿童法(Children Act),首次禁止对未满十六岁人犯科处死刑。一九三三年制定儿童少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将禁止科处死刑年龄提高至十八岁。一九三一年制定死刑判决法(Sentence of Death Act),禁止对孕妇科处死刑。一九三八年制定杀婴罪法(Infanticide Act),禁止对产妇杀害未满足岁之婴儿科以死刑。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九四八年劳工党议员希伟曼(Silverman)提出五年间试行废止死刑之「刑事法案」(Criminal Justice Act),及其后政府为因应此法案所提出之限制死刑妥协案,均遭上议院否决。英国政府遂设立「皇家死刑调查委员会」,以为死刑问题之谘询机构。一九五三年该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废止死刑。政府为顾及反对死刑之意见,一九五七年提出杀人罪法(Homicide Act),将科处死刑之杀人罪缩减为六种。9 其后希伟曼锲而不捨数度向议会提出其废止死刑案,一九六五年劳工党执政后终获上院169:75票多数通过,下院全体一致通过。一九六五年之谋杀法案(Murder Act),废除了普通犯罪之死刑(叛国罪与海盗罪除外)。10 一开始先试行五年,至一九七○年英国首相威尔逊以「死刑纵令不存,法律秩序仍可维持」为由,提出死刑永久废止之法案,获国会二院通过。11 此后虽有六七成以上之英国民众仍持续贊成保留死刑,12 并在国会中连续十三年每年都有议员提案恢復死刑,直至一九九四年为止,但全遭否决,且否决票越来越多。13 一九九七年劳工党大选获胜,国会通过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国内法化,一九九八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14生效,终于废除最后几项适用军法的死刑条款,并在一九九九年终于分别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议定书与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15

(二)在法国因为受贝加利亚理论的影响,十八世纪末渐渐开始有人支持废除死刑运动。贊同贝氏理念的法国启蒙思想大师伏尔泰主张停止执行残忍的死刑,并改进司法制度,有不少追随者。一七九一年通过的新刑法,其中著名的第三条将死刑改为斩首,宣称具有「较少痛苦」与「死亡平等原则」的划时代意义。法国在大革命期间,包括国王和其家族,共有三至四万人被送上新设的断头台,这是法国史上死刑执行的最高峰。可叹的是,在国王被判处死刑后,他才提出废除死刑的提案,但为时已晚。在第一共和及帝国时代,一八五三年政治犯死刑被废除,其他死刑仍继续执行。其间废止死刑的法案常被提出,但一直未被通过。二次世界大战后死刑执行大为减少,每年平均只有一至四件。死刑废止的观念逐渐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一九六九年法国总统庞毕度(Georges Pompidou)反应当时的民意(五月有50%的民众支持废止死刑,至十月并上升至58%),对六个死刑犯宣告暂缓执行。但民意无常,法国法律上废止死刑迟至一九八一年才完成,在西欧国家属较落后者。一九八一年一月法国政府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同意废除十八岁以下未成年犯之死刑。同年欧洲理事会在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召开会议确定废止死刑政策,由法国司法部长提交法国议会审查,虽然当时有高达62%的法国民众贊成维持死刑存在,却意外地分别于上下议院中以多数票通过(下议院369:113,上议院160:126)。一九八一年十月九日第81-908号法案正式公佈,至此法国废除所有犯罪之死刑,包括平民与军人。16

(三)贝加利亚氏的祖国义大利受他的影响,认为死刑为中世纪之遗物,最早废止死刑。其后虽然曾经恢復死刑,但事实上很少执行,至一八八九年刑法对所有犯罪都废止了死刑。之后三十六年废止死刑期间,杀人暴力犯罪并未增加。但在法西斯党墨索里尼执政后,一九二六年却又通过了第2008号法令,恢復了危害国家犯罪的死刑。一九三○年修改新刑法,增加了危害国家犯罪的死刑,并对某些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也恢復了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义军战败,一九四四年第224号法令废除了一九三○年墨索里尼所制定的刑法有关所有死刑犯罪。却于一九四五年第234号法令颁布临时措施,对武装团体、暴力抢劫、掳人勒索的严重犯罪适用死刑。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义大利共和国新宪法对普通刑事犯罪及和平时期的军事犯罪废除了死刑,战时军事法庭案件除外。但新宪法第八十七条授权总统有赦免权与减刑权。一九四八年即依据新宪法修改刑法废除死刑。义大利在战败后的混乱时期废止死刑,杀人率并无显著增加,反而有逐渐下降趋势。17 一九九四年义大利在法律上正式废除全部死刑。

(四)德国普鲁士国王斐特烈大帝(Frederick II, the Great, 1712-1786)于一七四○年登基。他深受启蒙思想薰陶,与法国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大师齐名,互有往来。他有多本著作描述以理性主义建构未来理想之普鲁士,特别注重司法改革,实施减刑政策,主张减少死刑改为监禁,并有效废除酷刑,例如将杀婴罪以斩首取代溺死于袋中,但并没有废除死刑。至一八四○年因为有海德堡大学之自由主义者米特麦教授(Carl Joseph Anton Mittermair)之提倡废止死刑,说服法兰克福议会(Frankfurt Parliament),于一八四八年至一八五○年间短期内废止死刑。18 一八七○年普鲁士统一德国后,铁血宰相俾斯麦(Bismarck)辅政期间,议会通过「死刑留置」案后,使当时澎渤发展的废止死刑运动后力不继。至一九四○年代纳粹党执政期间滥权大量使用死刑,并非法屠杀六百万犹太人,成为人类史上最惨痛的悲剧,促成战后保护人权之殷鑑。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战败分裂后,西德佔领区政府废除前国家社会主义政府大量的有关死刑之规定,仅保留谋杀罪之死刑。一九四九年西德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German Federal Republic),制定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可剥夺。第一○二条规定:死刑废止之(Die Todesstrafe ist abgeschafft),至此西德对所有犯罪均废除死刑。同时在东德成立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German Democratic Republic)则迟至一九八一年,为了得到西方国家的承认,才停止执行死刑,一九八七年正式废除死刑。19

(五)荷兰最早在一八六○年十月对和平时期普通犯罪最后一次执行死刑。一八七○年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但在军事刑法典中对战时犯罪仍保留死刑,一九四五年最后一次执行军事管辖权所判处之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荷兰流亡政府于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英国伦敦发布了一个有关战争犯罪的皇家法令,规定在德国佔领期间某些战争犯罪处死刑。这些规定后来纳入一九五二年七月的刑法战争罪中,依据此法,有三十九人被处决,最后一次死刑执行于一九五二年。一九八二年荷兰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修改宪法,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一九八三年荷兰王国新宪法开始生效,该宪法第一一四条规定不得适用死刑。20

(六)比利时虽然没有很早正式废止死刑,但对普通犯罪很少执行死刑。因为根据该国宪法规定,国王有宽赦权,可以将死刑赦免或改判。实务上国王将此权力交给司法部长行使,在习惯上普通犯罪的死刑判决总是被改判终身监禁。自一八六三年至今,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九一八年有一次例外执行死刑。关于危害国家安全及战争犯罪,在第一次大战期间约有十五人被执行死刑,第二次大战期间约有二百四十二人被执行死刑,但至一九五○年八月以后就没有执行过死刑。21 比利时一九六七年的刑法规定,严重侵犯人身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处死刑。一九七五年六月及一九七六年六月又分别规定,情节严重的绑架和劫持飞机行为处死刑。军事刑法典并规定,武装力量的成员犯某些罪时,要判处死刑。一九九六年在法律上正式废除所有犯罪之死刑。22

(七)卢森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十八人被判处死刑,有九人被执行。一九四八年刑法修正死刑执行方式以枪决代替斩首。普通犯罪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为一九四八年八月七日,战争犯罪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为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一九七九年五月十七日,卢森堡议会以32:14多数票通过废除所有犯罪死刑,随后刑法即做了修改取消死刑规定。

(八)奥地利于一七八七年曾一度废止死刑。一九一九年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并规定于一九二○年的联邦宪法。但在一九三三年的军事法又恢復了普通犯罪之谋杀、放火、故意毁坏财产罪之死刑,次年又扩大及拥有爆裂物之罪。一九五○年议会以86:64票通过废除普通犯罪死刑。一九六八年又通过废除所有犯罪死刑,在同年修正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死刑已被废除。

(九)丹麦对和平时期普通犯罪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一八九二年。一九三○年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只保留战争犯罪的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了一项溯及既往的法律,规定对德国佔领丹麦的战争时期某些犯罪适用死刑,有四十六人依该法被枪决,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为一九五○年。一九五二年制定一项法律,规定对外国佔领期间的某些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至一九七八年国会以100:46票废除了这项法律,丹麦从此废除了一切犯罪的死刑。

(十)芬兰在一八二六年对普通犯罪执行最后一次死刑。在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四年间,约有五百人因战争犯罪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至一九四九年刑法典废除了和平时期犯罪的死刑,一九七二年议会以140:29票通过废除了一切犯罪的死刑。

(十一)希腊在一九五○年的刑法典规定对爆炸致死、持械抢劫致人于死或重伤、具备特定情况的谋杀罪适用死刑。军事犯罪中对危害国家的犯罪,以及谋杀或企图谋杀国家元首罪,与外国政府谋划反对希腊的战争罪,战时与敌人勾结罪和间谍罪均可判处死刑,对于企图分裂领土罪必须判处死刑。一九七八年制定反恐怖法,规定对恐怖活动致人于死的犯罪必须适用死刑。一九七五年希腊宪法规定政治犯不适用死刑。希腊在一九七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执行了最后一次死刑,以后所有死刑判决都被总统减轻为终身监禁。一九九三年希腊废除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一九九七年军事刑法限制死刑的适用仅及于战争时期的严重犯罪。同年希腊签署联合国第二任意协定书,声请保留战争时期的严重犯罪。二○○一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废除平常时期的死刑,仍保留战争时期严重犯罪的死刑。23 希腊是欧洲联盟十五个会员国中唯一没有废除全部死刑的国家。

(十二)爱尔兰于一九六四年废除了死刑,但保留了三种类型犯罪之死刑:(1)杀人罪、(2)一九三九年叛国罪条例之叛国罪、(3)一九五四年国防条例之某些犯罪。杀人罪限于杀害正在执行任务之警察或狱政官员,或者意图实施一九三九年叛国罪条例所规定的某些犯罪而杀人的行为,以及出于政治目的而杀害外交官、国家或外国元首之行为。国防条例对拒绝与敌人交战、情节严重的叛逃等罪适用死刑。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可以上诉请求总统予以特赦。爱尔兰最后执行死刑的时间是一九五四年,之后被判处死刑者多改为监禁。一九九○年刑法废除了死刑。二○○一年六月举行公民投票,以62%的多数票通过修正宪法,修正条文第二十一条明文禁止政府制定适用任何死刑的法律。24

(十三)葡萄牙对普通刑事犯罪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为一八四六年四月。在一八五二年对政治犯废除了死刑,一八六七年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了死刑,25 一九一一年对所有犯罪均废除死刑。但在一九一六年对战时在战区内所犯的军事犯罪恢復了死刑。至一九七六年制宪会议批准的新宪法,对所有犯罪均废除死刑。

(十四)西班牙在一九三二年第二共和修改刑法,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但至一九三八年又对谋杀罪及其他几种普通犯罪恢復死刑。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由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对和平时期的犯罪废除了死刑,但战时军事刑法典仍保留死刑。一九八六年的新军事刑法典,将保留死刑作为对范围广泛的战争犯罪的一种选择刑,但国王对死刑犯具有准予宽赦的宪法权力。一九九五年废除军事刑法典中的死刑,至此西班牙废除了所有死刑。26

(十五)瑞典在一九二一年对和平时期的犯罪废除了死刑。一九七二年瑞典议会以266:37多数票通过法律,对战时犯罪也废除了死刑。一九七五年瑞典宪法性政府文件声明禁止死刑的意旨,一九七六年此一声明被纳入「关于基本自由和权利」第二章中,规定不得适用死刑。此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瑞典公民,而且适用于外国侨民,使他们不被驱逐或引渡到有死刑的国家。

而欧洲联盟的十三个候选会员国亦相继于九十年代先后废止死刑。其中马尔他(Malta)最早,其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在一九四三年。依据其一九六四年之宪法规定,总统对死刑有赦免权。一九七一年在其「刑法典第二号修正案」中对所有犯罪均废除死刑。但其一九七○年之「武装部队法」对受军事法约束者所犯资敌罪、向敌人提供情报及参加叛乱等犯罪,保留有死刑,由军事法院审判,直至二○○○年修法时才废除。捷克、斯洛伐克(Slovakia 1993年从捷克分出)与匈牙利均在一九九○年前后废止死刑,罗马尼亚(Romania)与斯洛凡尼亚(Slovenia 于一九九一年从前南斯拉夫分出)于一九八九年废止死刑,保加利亚(Bulgaria)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四日。一九九○年七月开始引进停止执行死刑制度,一九九八年政府开始协调死刑的废除。当人们正在庆祝人权宣言五十週年的同时,保加利亚、波兰与爱沙尼亚(Estonia)、拉脱维亚(Latvia)、立陶宛(Lithuania)三小国也宣布废除死刑。赛浦路斯(Cyprus)最后执行死刑的时间在一九六二年。一九八三年修改刑法,将谋杀罪的死刑改以终身监禁,但仍有叛乱罪、发动侵略罪、暴力海盗罪,以及依据军事刑法典的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罪可判处死刑。至一九九九年先后废除了平常时期的死刑犯罪及军事刑法的死刑。最晚的是土耳其(Turkey),在回应欧洲联盟于一九九九年同意其成为候选国的条件下,土耳其才开始进行宪法修正案。修正条文废除普通犯罪之死刑,但仍保留战争时期及恐怖主义犯罪之死刑,于二○○一年十月三日通过,十月十七日实施。新法将死刑改为对特定犯罪者无赦免机会之终身监禁。二○○二年八月土耳其刑法典废除了除战争时期及有战争之立即威胁状态下之外的所有死刑。土耳其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在一九八四年。27

三、国际废止死刑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为了避免再度遭歷惨不堪言之战祸,乃建立各种国际组织,唿吁各国协同合作,尊重人权,以维持世界和平。其中成立最早,几乎含盖世界所有国家,首推一九四五年成立之联合国。联合国宪章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成为世界自由、进步、正义与和平之基础。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之一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五十五条并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根据这些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尊重及遵守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法律义务,有关人权事务由其后所设置之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负责。28 在欧洲地区则由英、法、义、荷、比、卢、瑞典、挪威、丹麦、爱尔兰十个国家,于一九四九年成立「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总部设于法国的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其宗旨在团结欧洲,保障并实现共同理想与原则,促进经济及社会进步,并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29 欧洲理事会经过五十年之扩展,至今已拥有四十四个会员国,几乎含盖所有欧洲国家。

欧洲联盟之会员国同时是联合国与欧洲理事会的会员国,都参与了该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人权条约起草工作与讨论过程,并且均扮演了积极主导的角色。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将世界人权的最低标准加以界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人人都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首次认可了生命权。第五条更进一步规定:「禁止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及羞辱性的对待或惩罚(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torture or to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其中隐含死刑为残忍不人道的刑罚,可为日后支持废止死刑的论据。因为世界人权宣言只是政策性宣示,并无法律效力,故联合国与欧洲理事会同时进行起草有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条约,以求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之保障。

欧洲国家就近受西方启蒙思想薰陶,往来频繁,文明同步成长,有共同的歷史文化,对人权的标准较容易有共识。由于其特殊的歷史背景使欧洲国家比世界其他各国更重视人权,更积极努力投入人权保护工作,是以区域性的欧洲人权公约在短短一年内即制定完成,提供给其后的国际人权公约一个范本。「欧洲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30 (以下简称欧洲人权公约)于一九五○年十一月四日由当时欧洲理事会十个会员国签署,一九五三年九月三日生效。在公约下并设有独立的司法机构人权委员会与人权法院,可以接受个人控诉,是世界上首见最有效率的人权保护机制。也许在联合国内由于世界强权国家利害冲突,政治环境比较复杂,与欧洲人权公约同时进行并几乎由同一批人起草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31(以下简称联合国人权公约),其内容意旨与欧洲人权公约类似,然而其制定完成晚了十六年,生效日期晚了二十三年,依此公约所设置的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32 并非独立的司法机构,没有调查权,只负责研究由各会员国每年提出的人权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此公约还附有一个任意议定书,准许个人向委员会控告其本国违反公约事项,对个人的控诉及国家提出之解释,委员会应予以审查,再向关系缔约国及个人提出意见,并将此工作摘要列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33

生命权的保障应该随著时代的进化而进步,以反映现代法的精神与价值观。一九五○年完成的欧洲人权公约,依当时战后的混乱情况尚无废止死刑的条件,所以合法的死刑成为生命权的例外。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每个人的生命权应以法律保障之,除非由法院判处死刑受刑之执行,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至一九六六年完成的联合国人权公约,虽仍承认死刑的存在,但已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强烈暗示将来最终废止死刑的目标。其第六条有详尽的规定:「(1)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此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加以剥夺。(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仅能依法对最严重的罪行为之,所依之法须为犯罪时有效之法律,并且不违反本公约及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34 死刑仅得依合格法庭最终判决执行之。…(4)任何受死刑宣告者应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5)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6)本公约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以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第七条亦规定:「任何人均不得被处以酷刑或施以残忍、不人道或羞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在联合国系统内,还陆续订有一些有关死刑的公约,一九八七年之反对酷刑及其他残酷、不人道及羞辱性的对待或惩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35 其中提到了死刑的议题。一九八九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明确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或不得假释之终身监禁。」36 除美国外,此公约基本上已经被全部会员国所批准。另外从七十年代开始联合国即致力于起草一项直接针对废除死刑的国际公约,终于在一九八九年完成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意议定书(2nd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iming 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即通称的联合国废止死刑公约。37 其前言称各缔约国咸信废止死刑有助于提升人类的尊严、人权的促进,及享受生命权的进步。此公约规定:「在本议定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须立刻停止执行死刑,并採取必要措施准备废除死刑。各缔约国对此条款不得附加保留条款。」期许各缔约国逐步将死刑从生活中消除。现已有四十六个国家批准此约,欧洲联盟的会员国目前只有法国尚未批准。

尊重人权与人类尊严及促进人权保护工作均为联合国与欧洲理事会这两个国际组织所关心的事务。两者不仅同时努力倡导制定一系列之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并且不遗余力地持续合作推动全球废止死刑运动,对尚未废止死刑的会员国政府施压,以达到限制并最终完全废除死刑之目的。在这些活动中,欧洲国家与欧洲联盟都积极地参与,可以说国际废止死刑风潮是由其带头引领的。欧洲人权保护工作一向领先于联合国,世界上第一个废止死刑公约也是首先完成于欧洲。38 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Protocol No.6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oncerning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39 即是欧洲的废止死刑公约,于一九八三年签署,一九八五年生效,比联合国的早六年。此时大多数的欧洲联盟会员国已完成废除平时普通犯罪死刑的目标。欧洲人权公约四十四个会员国中,现在已有三十九个国家批准该约,包括欧洲联盟全部十五个会员国在内。由于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仍容许国家保留在战时或遇到战争威胁时得适用死刑。欧洲国家认为如此仍然违反生命权与人类尊严,废止死刑的理由在平时与战时应无差异。一九九四年欧洲理事会之国会大会(Parliamentary Assembly)乃建议另定一新的议定书以废止全部死刑。从一九九四年开始,必须立刻停止死刑之执行(to institute an immediate moratorium),并同意在一至三年内签署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成为参加该国际组织的先决条件。40 至一九九七年欧洲理事会,尤其是欧洲联盟之会员国事实上都已完成完全废止死刑。至二○○二年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议定书制定完成,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废除死刑。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将有法律拘束力,毫无例外在平时战时均废止死刑之国际条约,在满十个会员国批准后三个月内生效。现在有三十六国签署该议定书,并有爱尔兰、马尔他、瑞士、丹麦四国已先批准该议定书。41

除了制定国际人权条约要求会员国遵守废止死刑之义务外,利用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制定审判条款也可以间接地排除了死刑的适用。例如联合国安理会为了前南斯拉夫与卢安达设立特别刑事法庭,规定基本上刑罚应被限定在监禁而已。42 一九九八年联合国通过之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已经正式排除了死刑,符合普遍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43 该刑事法庭规约至二○○○年底,已有一百三十九个国家签署,至二○○一年六月一日止,已有三十二个国家批准,在满六十个国家批准后生效。另外有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可以引用国际人权条约或其本国宪法「禁止残酷不人道且羞辱性之惩罚」或「残酷与不寻常的惩罚」等规定,而论断死刑违反上述规定,以达成禁止死刑的目的。国际人权标准应该是动态而与时俱进的,随著国际上废止死刑蔚为风潮,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藉由法院对条约或宪法之重新解释来废止死刑。44

在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之外,致力于推动全球废止死刑运动贡献最大的非政府组织(NGO)首推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这个国际性的人权组织亦发源于欧洲,一九六一年由一位英国律师潘纳逊(Peter Benenson)创立,总部设于伦敦。国际特赦组织关注全世界违反人权事件,在第一年即接受了二百一十个案件,派出代表团至四个国家为囚犯辩护。经过四十年之发展,如今已在五十四个国家设有正式的分会。其工作重点在促使释放政治犯,并确保其得到公平的审判。废除死刑、刑求及其他对人犯不人道的虐待亦为其重要任务,经常从事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发动救援。国际特赦组织每年出版一本有关世界各国迫害人权的详细年度报告,提供大众国际人权的资讯。45 根据其资料,自一九九○年起总共有三十多个国家完全废止死刑,也就是在过去十年,每年平均约有三个以上的国家加入全球废止死刑的潮流。据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七十六个国家完全废止死刑,有十五个国家普通犯罪废止死刑,而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有二十个,总计一百一十一个国家,远多于仍保留死刑的八十四国(111:84)。46 根据这些统计数字可见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世界主流趋势,连第三世界之南非,47 苏联崩解之后的俄罗斯,48 与欲加入欧洲联盟的十三个东欧国家,也赶在千禧年之前完成了废止死刑的任务,在民主自由国家中,只有美国与日本仍保留死刑制度,成为全球废止死刑运动所要致力的对象。

四、欧洲联盟反对死刑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促进欧洲国家团结合作,加速欧洲地区社会经济復兴与发展,各种不同目标之功能性国际组织在欧洲相继成立。其中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主要致力于欧洲人权保障,已有相当成就。其后成立的三个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採取更紧密结合的超国家组织模式,在经济整合方面获得空前的成功。由于共同体创始初期仅专心致力于具体的经济目标,建立共同体的条约中完全没有提到人权问题,但随著欧洲统合不可逆转的演进趋势,欧洲共同体机构权力越来越大,共同体内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出现了空隙。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只得引用欧洲理事会系统下的欧洲人权公约,及共通于所有会员国的宪法传统,作为共同体之「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 of law),建构出一套稳定的判例法,弥补共同体法制内缺少人权保障的漏洞。49

读者初见欧洲联盟的官方文件上出现「欧洲联盟的死刑政策」,一定觉得很纳闷,因为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体系内应该不会涉及死刑问题,那属于各会员国刑法所管辖。从法律观点来看,无论从欧洲共同体创始条约、后来的欧洲联盟条约、或者欧洲法院判例,都找不到法律根据,可以认定共同体对人权或死刑问题有管辖权。欧洲共同体迟至一九八六年才在单一欧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第一次正式提到人权议题,而且仅在其序言中提到:「共同体奠基于会员国之宪法与法律、欧洲人权公约及欧洲社会宪章所承认的基本权利,尤指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50 此序言之旨意在点出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为欧共体的核心价值,然而在条约本文内仍无具体保障人权的规定。在欧洲共同体机构中,只有代表欧洲人民,然而却最无实权的欧洲议会,较早注意到人权问题。欧洲议会早年即先于理事会及执委会,首倡制定民权典章或宪法,以保障会员国人民的基本权利。51 并首先于一九八一年在议会做成决议,唿吁在欧洲共同体内废止死刑。其后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废止死刑公约通过后,一九八六年欧洲议会决议鼓吹会员国踊跃批准之。52 一九八九年欧洲议会在其所拟定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宣言」 (Declara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中宣告废止死刑,53 但都没有得到理事会与执委会的附议。以后并陆续有决议敦请非欧洲联盟会员国而尚未废止死刑的国家,如美国或其他国家,废止死刑或停止死刑之执行,并要求会员国拒绝引渡罪犯至仍保留死刑的国家。54 欧洲议会很早即表达了它反对死刑立场,而且一路走来始终如一。欧洲议会决议虽然无法律拘束力,但也严肃地表达了欧洲议会的坚定立场,至少能提高其主张的能见度,有宣传与教育大众的效用,而且随著其权力之扩张,对欧洲联盟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加。

同时握有主要立法权与行政权的部长理事会与执委会,当然希望行使权力越少制衡越好,不会自动改善欧洲联盟内的民主赤字,也不会拿人权来束缚自己的行事空间,但一九九三年马斯垂克条约(Maastricht Treaty)生效后,欧洲共同体转型为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逐渐走向政治联盟的最终目标,讲求民主、法治、尊重人权,是认同这个逐渐茁壮扩大的政体,不得不面对的课题。55 欧洲联盟成立后,即积极思考是否加入欧洲理事会之人权保护体系,一九九四年理事会向欧洲法院谘询法律意见。法院答覆说如果仅依目前条约所赋予之权限,共同体无权加入欧洲人权公约。依据此法院谘询意见的旨意,除非修改共同体条约,否则欧洲共同体机构对人权事务无立法及缔约之一般权限。56 睽诸当时的政治现实与修改条约程序之困难,此谘询意见无疑关闭了共同体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大门。欧洲联盟因此转而致力于自定人权典章。二○○○年十二月尼斯(Nice)高峰会公佈制定完成「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可惜此宪章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日在史特拉斯堡(Strasbourg)高峰会所公佈的「共同体劳工基本社会权利宪章」(the Community Charter of the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s for Workers)一样,虽有宪章之名,只是欧洲联盟会员国领袖的政治宣言,并未纳入正式法制,没有法律拘束力。它至多提高了各种基本人权的能见度,提醒共同体机构作为自律行为之准则,或者再度为欧洲法院引用为共同体的一般法律原则。因此欧洲联盟的正式人权保障法制至今尚未完成,而其制定人权政策的权限亦遭受到怀疑。57 在欧洲联盟内部即有建立欧洲联盟人权政策的必要性与急迫性之唿声,希望能在西元二○○○年内完成任务。58

当欧洲统合逐渐加深加广,不侷限于经济事务时,欧洲联盟之政治色彩逐渐转浓,亟思在世界舞台上能与美国抗衡,扮演其举足轻重的角色。在欧洲地区,一九九七年后欧洲理事会当时四十个会员国,包括所有欧洲联盟会员国,事实上已无死刑之执行,至一九九九年各会员国并在法律上废止全部死刑,号称世界上首次实现的没有死刑的地区(A Death Penalty Free Zone)。就像美国要把其自豪的民主法治制度推广至全世界,欧洲联盟国家也要把其没有死刑的经验,非常热心的推广至全世界,而且内部形成共识,同意拨款资助全球废止死刑运动,形成欧洲联盟人权政策的一部分。一九九四年在欧洲议会提议下欧洲联盟成立了「欧洲提昇民主与人权计划」(European Initiative for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EIDHR),用以提昇欧洲联盟以外国家之民主人权与冲突预防,废止死刑运动为其中目标之一,在共同体「对外活动」(Title B7-7 External Actions)项下编列预算,拨款七百万欧元支持地域性或国际性提昇人权的活动。59 此处我们应注意的是,所谓的欧洲联盟人权政策或死刑政策,指的都是施行于欧洲联盟以外地区的政策,由对外关系部门负责。

五、欧盟反对死刑之策略与行动

为了达成全球废止死刑的目标,欧洲国家採取全球策略联盟,结合国际上所有反对死刑的资源,以创造有利于废止死刑的环境。欧洲理事会与欧洲联盟本身,都以废止死刑作为新会员国入会的先决条件。并在其所参加之国际组织,对各国宣扬废止死刑的理念,对死刑问题提案并作成决议,约束其他尚未废止死刑之会员国,以发挥其作为会员国之影响力。在其推动下,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一九九六年新增定「保障死刑犯权利安全机制」(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 ECOSOC Resolution 1996/15, adopted on 23 July 1996),设有极严格的执行死刑条件。其下之人权委员会(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从一九九七年起每年在欧洲联盟会员国提案下都作有关死刑问题决议案(Resolutions on the Ques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1997/12, 1998/8, 1999/61, 2000/65, 2001/68, 2002/77),要求仍保留死刑的会员国至少要做到逐渐缩小适用死刑的罪名,并建立暂停死刑执行政策(a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以最终完成废止死刑为目标。欧洲理事会一九九四年起即要求欲入会的会员国需先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准备在一至三年内签署欧洲人权公约第六议定书(欧洲废止死刑公约)。一九九七年十月欧洲理事会之高峰会,所有欧洲联盟会员国之政府首长均与会,唿吁全球废止死刑。一九九七年欧洲联盟之阿姆斯特丹条约(Amsterdam Treaty)知会所有会员国废止死刑。有五十五个会员国之欧洲安全暨合作组织(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OSCE),鑑于联合国已于一九八九年通过废止死刑公约,乃从一九九○年开始讨论死刑议题。在一九九○年之哥本哈根文件(Copenhagen Document),吁请会员国承诺交换废止死刑资讯,并公佈给大众週知。60 欧盟在此组织之人类部门架构(OSCE Human Dimension Framework)下克尽其义务。至二○○○年十二月尼斯高峰会所制定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再次肯认了欧洲联盟的立场,其中第二条规定生命权的保护,禁止死刑之施行,第十九条第二项则规定任何人不得被驱逐出境或引渡至有被判处死刑危险的国家。此拒绝引渡规定亦为对保留死刑国家有效施压方式之一。

在欧洲联盟所有会员国全部废止死刑后,从一九九八年起欧洲联盟会员国决定加强其反对死刑的国际活动,制定了详尽的欧盟对第三国死刑政策指导方针(Guidelines to EU Policy Towards Third Countries on the Death Penalty: General Affairs Council-Luxembourg, 29 June 1998)。欧洲联盟在其指导方针内宣称,欧洲联盟会员国咸信废止死刑有助于提昇人类尊严与增进人权,因此所有会员国反对任何情况之死刑存在,且同意鼎力支持全球废除死刑政策,并组成任务小组(EU Heads of Mission)随时检讨其成效。他们唿吁全球废止死刑或停止死刑之执行,而尚未废止死刑之国家应逐渐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并根据本方针所附的最低标准执行之。其所附执行死刑最低标准为:(1)死刑只能科于引致死亡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之蓄意犯罪。死刑不能科于非使用暴力之财物、宗教或良心犯罪。(2)严守罪刑法定主义,犯罪时须有法律规定罪名,犯罪后如法律有变更,以从轻为原则。(3)死刑不得科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岁之少年犯、怀孕或刚生产之妇女,及精神病患或智障者。(4)犯罪需有确实并无可怀疑的证据。(5)死刑需经过合格法庭之终审确定判决,并保证有公平审判,包括被告在每一诉讼阶段皆获有适当的法律援助,及有通知其本国领事馆之权利。(6)被告有上诉权,死刑罪应强制上诉。(7)被告有权向国际法庭上诉,在上诉期间,不得执行死刑。(8)被告有权请求宽赦或减刑。(9)死刑执行不得违反国际条约承诺。(10)判刑后等待执行期间之长短亦为一考虑因素。(11)执行死刑须採用引起最少痛苦的方式,不得公开行刑,或以其他屈辱方式为之。(12)死刑不得做为政治报復行为。欧洲联盟设有人权观察站(Human Rights Watch),如果发现有国家执行死刑违反此最低标准,将会了解该个案的详细案情与诉讼进行情况,及可能预期之执行日期,而採取适当行动干预之。61

二○○一年五月八日执委会在发给理事会与欧洲议会之通讯(Commission's Communication to the Council and the European Parliament)中,发表欧洲联盟在第三国提昇人权与民主化角色之政策白皮书(Policy Paper on the Union's Role in Promoti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tisation in Third Countries)。62 执委会报告该政策将集中加强四大优先主题(Thematic Priorities),其中之一即为支持废止死刑活动(Activities in Support of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由欧洲联盟领导,在国际人权论坛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与民间人士辩论死刑对遏制暴力无效等议题,提供大众资讯,并利用与第三国政治对话(political dialogue),不论与该国是何政治关系,策略运用援外计画,发挥其影响力以说服该国废止死刑。

在欧洲地区对人权保护最有经验最有成果的属欧洲理事会,居于领导地位。而欧洲共同体自创始以来即经常与其保持密切合作关系,63 欧洲联盟废止死刑运动亦与其合作无间。自一九九九年两个组织即拟定共同计划,由「欧洲联盟提昇民主与人权计划」出相对资金,完成各项任务。64 欧洲联盟亦与具有共同目标之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各种双边或多边会谈或研讨会,邀请各国政府官员、国会议员、法律专家学者及各阶层社会人士,交换意见,以引起社会大众关注死刑问题并争取支持。二○○一年欧洲议会提议设定「欧洲反对死刑日」(European Day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65 法国非政府组织「大家一起反对死刑」 (Together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也有相同提议。该非政府组织并发动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三天在法国史特拉斯堡召开「第一届世界反对死刑大会」 (First World Congres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邀请各界人士,包括联合国人权专家,各种非政府组织负责人士,以及曾经被判处死刑的人士与会,请欧盟执委会对外关系委员彭定康(Christopher Patten)莅会演讲,会后大会并发表声明(declaration),再次引起世界目光关注死刑问题。为了接续该大会所聚集的反对死刑之成果与气势,联合国人权高级公署也于二○○二年五月在罗马举行「世界反对死刑联盟」(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继续努力扩大全球反对死刑运动。66

在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之国家中,欧洲国家最不能容忍美日二个民主国家仍保留死刑。67 尤其美国是举世公认最富强民主的国家,欧洲国家需团结组成欧洲联盟,才有能力在国际事务上与美国分庭抗礼。然而美国在适用死刑表现上恶名昭彰,与第三世界国家同列。其每年执行死刑人数均排名世界第三或第四,仅次于中国大陆、伊朗或刚果等国。68 美国是西方民主世界中唯一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处决未成年犯与智障人犯最多的国家,其处决总数比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还多(似乎与其律师人口占世界比率相称)。其不遵守国际人权公约饱受欧洲国家攻击与抗议,有损美国国家形象。69

然而美国是採联邦制的国家,五十州各自有其独立的刑法体制,如果再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联邦刑法、军事特别刑法,及两个海外託管地(Puerto Rico与Virgin Island),共有五十五个刑法辖区。虽有法律专家尝试订定能通用于全国的统一模范刑法法典(E.g., Model Penal Code, Tent. Draft No.9, 1959),因为各州情况不同,连学者间尚难以达成共识,各州更无意愿接受。依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并无权力将其统一,仍由各州各自为政。在美国现有各州中只有十二州(阿拉斯加、夏威夷、奥勒冈、北达科达、明尼苏达、爱荷华、堪萨斯、威斯康辛、密西根、西维吉尼亚、罗德岛、缅因)废除死刑,其中有些州如密西根(1846废止死刑)、威斯康辛(1838年最后一次执行死刑)与罗德岛(1852废止死刑),与某些欧洲国家一样有长远的废止死刑歷史。威斯康辛甚至在尚未独立成州前(1848年前属密西根领地)已停止执行死刑。美国是新大陆,也许由于昔日开拓西部蛮荒世界的遗迹,枪枝氾滥,暴力犯罪特多,谋杀案犯罪率最高,不得不保留死刑。虽然美国民意贊成政府管制枪枝,但美国最高法院却宣判国会管制枪械暴力防制法(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of 1993)因为违反联邦主义侵犯州权而无效。70 现在美国保留死刑的州已有两州停止执行死刑。伊利诺州因为该州司法程序有瑕疵与不公正,有可能误杀无辜者,州长于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宣布停止执行死刑(moratorium on execution),并在三月指派一死刑委员会(Commiss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研究改进。在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该委员会报告出炉,列出八十多点改进建议要点,只等该州州长做最后决定。料想改进措施无法于短时间完成,伊利诺州仍将继续停止死刑执行。马里兰州也由于一项马里兰大学研究之结果,证实该州死刑有种族偏见之不公正存在,而于二○○二年五月跟进宣布停止死刑执行。

欧洲国家近年全力关注美国每件死刑案件,对每一位死囚都极力救援,有人捐款或收养美国死囚,欧盟驻美官员并写信给有判死刑之州的州长及宽赦与假释董事会(Board of Pardons&Paroles),吁请停止执行死刑。可惜美国各州都不希望被干涉内政,在最近十几件死刑案件中都照样执行,只有一位死囚被救援成功。欧洲国家尤其痛恨美国处决未成年犯及智障者,唿吁美国赶快撤回其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做对未成年犯判处死刑之保留,宣称该保留因与公约意旨冲突而无效。欧洲理事会有五个国家具有观察员地位(observer status),其中只有日本与美国仍保留有死刑,欧洲理事会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成决议,宣称美日如果不改善其死刑问题,将在二○○三年一月考虑撤销其观察员之地位。71 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的案件Atkins v. Virginia,72 宣告对智障者判处死刑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非寻常刑罚之规定而无效。这个判决对欧洲国家是个善意的回应。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即判决宣告次日,欧洲联盟主席马上发表谈话,对该判决表示欢迎。

欧洲联盟废止死刑运动放眼全球,不仅注意美国,也不漏掉亚洲。欧洲议会在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做成对日本、韩国、台湾的死刑决议。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我国法务部长陈定南宣称台湾考虑在三年内废止死刑,二○○二年一月我国立法院废止「惩治盗匪条例」,因而废除一些绝对死刑名目,以及台湾近年死刑执行人数明显下降之情况(从一九九九年24人,二○○○年17人,二○○一年10人,降至二○○二年五月为止只有3人),都在其观察中。他们了解我国能否成功废除死刑取决于民意,而他们也知道我国民间与立法院支持维持死刑仍属七成以上之多数。因此欧洲议员向执委会书面质询,欧洲联盟是否有採取任何措施或具体步骤支持台湾政府与立法院之努力,由前香港总督现任执委会对外关系委员(External Relations Commissioner)彭定康代表回答。73 对于中国大陆在二○○一年处决二千多人的世界纪录,欧洲议会亦质问理事会,做为欧洲联盟所支持的人权捍卫者,是否要考虑不让欧洲国家参加二○○八年在北京举行之奥林匹克运动会,除非中国立即採取改进措施。74

回应欧洲联盟的鼓吹,尚未废止死刑的国家内部亦有许多反对死刑的团体及国际特赦组织各地分会在活动。在美国与日本都有几十个反对死刑的团体在努力,宣导废除死刑之理由,教育大众,传达理念。台湾有中国人权协会、台湾人权促进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以及国际特赦组织台湾分会都是贊成废除死刑的团体。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辅仁大学举办了一场「废除死刑」国际学术研讨会,获有国际资金贊助,会后并发表声明要求台湾民间团体联合推动废除死刑,期许台湾尊重国际人权标准,作为亚洲地区尊重人权与生命的明灯。75 这些是各国自发的力量,再结合国际上的支援,总有一天会达到与欧洲国家一样的成果,这正是欧洲联盟死刑政策所期待的目标。

六、结论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际局势剧变的洪流中,欧洲统合的进展显见特别快速。这得归功于欧洲理事会对人权保护的贡献与欧洲联盟经济整合的成功所奠下的基础。欧洲理事会对人权的贡献领先于世界,最早制定欧洲人权公约,并完成二个废止死刑的议定书,可作为世界其他地区效法的榜样。欧洲联盟也不断的改变与成长,渐从经济统合转而致力于政治统合,而发展出其对外关系的死刑政策。反对死刑并非欧洲联盟职权范围内所管辖的事务,勿宁说是欧洲理事会专管的事务,但既然身处欧洲核心地区,不可能自外于这种反对死刑的热潮。死刑存废之争具有世界性,作为地球村的一份子,他们也要尽其所能,参与世界事务,使这个世界更美好。一九九八年后他们利用欧洲联盟的资源,加入欧洲理事会的行列,一起向全世界宣扬废止死刑的理念,将建立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视为其使命。

与其说这是欧洲联盟的死刑政策,未若说这是欧洲文明长远累积的成果,欧洲人对生命的信念,承接二百多年前反对死刑之父义大利人贝加利亚的精神,找到欧洲联盟这个舞台来施展,以完成其使命。一些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检讨所有旧有的体制,他们从人道的观点观察,确信死刑是一种野蛮行为,是国家滥用权力与威信,因此认定死刑没有存在的价值。这种思想的火苗,经过几世代的传承,歷经两次世界大战人类歷史的验证,人权思想的萌芽,认为这是对犯罪者过度残忍的刑罚,违反了人类的尊严,与不可侵犯的生命权。反对死刑运动在战后经过五十年的努力,终于在欧洲地区首先完成了他们所期待的成果。现在代表大欧洲四十四国九亿人口的欧洲理事会,与代表小欧洲十五个国家三亿七千万人口的欧洲联盟,很自豪地一起向世界宣称他们居住在一个事实上没有死刑的世界(a de facto death penalty free zone)。这个成果得来不易,是一批有坚强信念的人不断努力应用各种资源与策略,说服广大的民众与政府,才能达到目的,必须珍惜与维持。他们想把他们成功的经验推广至全世界,达到全球废止死刑的理想。我国废止死刑的策略,或可从欧洲废止死刑的经验得到启发,或从有经验的国际组织得到精神上的支援与实质上的助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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